Section § 34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部门负责人在不再需要城市记录时销毁它们,但他们必须获得市议会的批准和市检察官的书面同意。然而,某些记录受到保护,不能被销毁。这些包括与房产所有权或留置权相关的记录、法院记录、法律要求保存的记录、保存不足两年的记录,以及官方会议记录或决议。

此外,本节不影响相关法律中阐明的关于记录销毁的其他规定。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经立法机构决议批准并经市检察官书面同意,市部门负责人可以在其负责的任何城市记录、文件、文书、账簿或纸质材料不再需要之后,销毁这些材料,无需制作副本。
本节不授权销毁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34090(a) 影响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上留置权的记录。
(b)CA 政府 Code § 34090(b) 法院记录。
(c)CA 政府 Code § 34090(c) 法定要求保存的记录。
(d)CA 政府 Code § 34090(d) 保存不足两年的记录。
(e)CA 政府 Code § 34090(e) 立法机构或市委员会或市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条例或决议。
本节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或限定第34090.5节中规定的、按照其中程序销毁记录、文件、文书、账簿和纸质材料的权限。

Section § 340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官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销毁原始公共记录,前提是他们必须首先制作一份准确且永久的记录副本。这些记录必须通过摄影或数字录制等方式复制,以防止对原始文件进行更改。复制品必须像原始文件一样易于查阅,并且一份档案级质量的副本必须安全存放。无法完全复制的记录必须保持完整并易于查阅。

复制品被视为与原始记录具有同等效力,并且这些复制品的认证副本也被接受为原始文件。

尽管有第34090条的规定,负责保管公共记录、文件、文书、账簿和纸质材料的市官员,可以在未经立法机构批准或市检察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销毁任何或所有此类记录、文件、文书、账簿和纸质材料,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34090.5(a) 该记录、纸质材料或文件已通过摄影、缩微摄影方式复制,通过磁性表面上的电子录制视频图像复制,记录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中,记录在光盘上,复制到胶片或任何其他可信系统介质上,且该介质不允许对原始文件进行添加、删除或更改,或根据第12168.7条的规定,为永久性记录或非永久性记录的保存而复制到胶片、光盘或任何其他介质上。
(b)CA 政府 Code § 34090.5(b) 用于将该记录、纸质材料或文件复制到胶片、光盘或任何其他介质上的设备,必须能够准确、清晰地再现原始文件的所有细节,并且不允许对原始文件图像进行添加、删除或更改。
(c)CA 政府 Code § 34090.5(c) 胶片、光盘或任何其他介质上的照片、缩微照片或其他复制品,必须像原始记录一样便于公众查阅。
(d)CA 政府 Code § 34090.5(d) 胶片、光盘或任何其他介质复制品的档案级真实副本,应当存放在安全且独立的地方以确保安全。
但是,如果任何记录、纸质材料或文件的任何页面无法在胶片上完全清晰地复制,则不得销毁该页面。每一个无法复制的页面都应以方便查阅的方式永久保存。
就本条而言,每一份复制品均应被视为原始记录,任何复制品的副本、例证或认证副本,应视情况被视为原始文件的副本、例证或认证副本。

Section § 34090.6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解释了城市部门制作的某些录音何时可以销毁。如果一个部门有例行监控的视频录像,可以在一年后销毁。电话和无线电通信录音可以在100天后销毁。但是,销毁这些录音需要市议会的批准和市律师的书面同意。如果这些录音是任何法律索赔或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中的证据,也需要保留。法律还定义了涵盖的录音类型,例如车载视频系统或城市部门制作的日常通信录音。

(a)CA 政府 Code § 34090.6(a) 尽管有第34090条的规定,市或市县部门负责人可以在一年后销毁例行视频监控录像,并在100天后销毁该部门保存的电话和无线电通信录音。此类销毁应经立法机构批准,并应获得机构律师的书面同意。如果录音是任何已提交索赔或任何未决诉讼中的证据,则应予以保存,直至未决诉讼解决。
(b)CA 政府 Code § 34090.6(b) 就本条而言,“电话和无线电通信录音”指市、市县或部门之间日常例行的电话通信录音,以及所有与部门运作相关的无线电通信。
(c)CA 政府 Code § 34090.6(c) 就本条而言,“例行视频监控”指旨在记录(a)款所述部门日常持续运作的视频或电子成像系统进行的视频录制,包括车载移动视频系统、监狱观察和监控系统以及楼宇安保录像系统。
(d)CA 政府 Code § 34090.6(d) 就本条而言,“部门”包括由市或市县运营的公共安全通信中心。

Section § 340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的立法机构制定一项程序,销毁不足两年之久且不再需要的城市重复记录。这包括视频记录,如果同一事件有其他记录(如书面会议纪要或音频记录),则视频记录被视为重复记录。但是,视频记录在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少 90 天内不得擦除或销毁。

尽管有第 34090 条的规定,市的立法机构可以规定一项程序,据此,不足两年之久的城市记录副本如果不再需要,可以销毁。
就本条而言,视频记录介质,包括根据第 34090.6 条进行的“例行视频监控”记录,如果该市保留了视频介质中记录的事件的另一份记录,例如书面会议纪要或音频记录,则应被视为重复记录。但是,根据本条规定,视频记录介质不得在记录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少 90 天内销毁或擦除。

Section § 3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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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由市政府运营的公共交通机构安装新的安保系统时,设备必须能够存储录制的图像至少一年。但是,如果该机构找不到在经济和技术上都可行的一年存储技术,他们就应该购买当时最好的可用选项。

此外,公共交通安保系统的视频录像需要保留一年,除非它们是正在进行的法律案件或事件报告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应该保留到这些情况解决为止。如果安保系统是在2004年之前安装的,或者符合上述例外情况,录像应保留至该技术所支持的最长时间。

(a)CA 政府 Code § 34090.8(a) 安装新的安保系统时,由市或市县运营的公共交通机构只能购买和安装能够存储至少一年录制图像的设备,除非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34090.8(a)(1) 该公共交通机构已作出尽职努力,识别能够存储一年录制数据的安保系统。
(2)CA 政府 Code § 34090.8(a)(2) 该公共交通机构确定,以经济和技术可行的方式存储一年录制数据的技术不可用。
(3)CA 政府 Code § 34090.8(a)(3) 该公共交通机构购买并安装了当时在存储容量方面经济和技术上均可行的最佳可用技术。
(b)CA 政府 Code § 34090.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作为公共交通系统一部分运行的安保系统所制作的视频录像或其他录像应保留一年,除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CA 政府 Code § 34090.8(b)(1) 视频录像或其他录像是在任何已提交的索赔或任何待决诉讼中的证据,在此情况下,视频录像或其他录像应保留直至索赔或待决诉讼解决。
(2)CA 政府 Code § 34090.8(b)(2) 视频录像或其他录像记录了曾是或现是事件报告主题的事件,在此情况下,视频录像或其他录像应保留直至事件解决。
(3)CA 政府 Code § 34090.8(b)(3) 该公共交通机构使用的安保系统是在2004年1月1日之前购买或安装的,或符合(a)款的要求,在此情况下,视频录像或其他录像应保留至已安装技术所允许的最长时间。

Section § 3409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市立法机构授权支付制定新市章程所涉及的必要开支。这些开支被视为市级费用,立法机构可以为此拨付资金。

Section § 340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市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来决定给城市街道命名或更改其现有名称。如果他们认为某条街道的名称需要确定或修改,他们就有权正式做出这项改变。

Section § 34092

Explanation
当一个城市或主管机关决定更改任何街道、林荫大道、公园或场所的名称,或者更改门牌号码时,市书记官必须迅速将更改的副本发送给县监事会。

Section § 3409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城市治理背景下“请愿书”的含义。它包括启动法律程序所需的各种请愿书,例如关于新的城市倡议、城市合并或城市解散的请愿书。

任何人如果向签署者或即将签署者歪曲或谎报请愿书内容,可能面临最高5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同样,散发包含虚假或伪造姓名的请愿书的人也将受到相同的处罚。

本节所称“请愿书”,是指根据法规或市章程规定,作为市启动程序必要前提的任何请愿书,包括但不限于:倡议请愿书、全民公决请愿书、罢免请愿书、关于将领土并入市的请愿书、市合并的请愿书、市解散的请愿书,以及根据改进法案启动程序的请愿书。
任何人,凡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散发、或负责或控制散发、或征集任何请愿书签名者,故意歪曲或故意就请愿书的内容、主旨或效力作出任何虚假陈述,对任何签署、希望签署、被要求签署、就其进行询问或被呈递以供签署的人,可处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任何人,凡散发或导致散发任何明知包含虚假、伪造或虚构姓名的请愿书者,可处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3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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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选举官员没有实际履行服务,市政府就不能给予他们服务年限积分,也不能为这些未履行的服务向退休基金缴款。然而,只要退休金制度的规定允许,选举官员仍然可以通过向退休金制度支付自己的缴款来获得服务年限积分。

(a)CA 政府 Code § 3409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
(1)CA 政府 Code § 34095(a)(1) 市立法机构不得向选举官员授予其未曾履行的服务年限积分。
(2)CA 政府 Code § 34095(a)(2) 如果选举官员未曾履行该服务,市立法机构不得为其服务年限积分支付缴款,无论该选举官员可能个人选择为额外的服务年限积分缴纳供款。
(b)CA 政府 Code § 34095(b) 本节规定的禁止不排除选举官员根据退休金制度的适用规定,通过支付其个人缴款,选择在退休金制度中获得服务年限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