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后,各前身城市或其官员或委员会拥有、持有或为公共用途信托持有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继承城市或其官员或委员会。
条款和条件以及组织变更或重组的效力城市合并的效力
Section § 57475
本法律规定了当一个新城市(继承市)由多个旧城市合并而成时,如何进行管理。如果新城市有自治市宪章,它将遵循该宪章的规定。如果它是根据旧的州法律组织起来的,它将像根据这些法律成立的新城市一样运作。新城市将采用其选民偏好的名称。旧城市将被解散,其宪章(如有)亦被废止,并入新城市。新当选的官员将立即上任,任职至下一次市选举。在旧城市任职的人员必须立即将职责移交给新城市的官员。
继承市治理 自治市宪章 新市规则
Section § 57477
本法律规定,当城市合并(即合并为一个)时,这不改变它们在合并前所拥有的任何债务或法律责任。任何针对这些城市或由这些城市提起的正在进行的诉讼或法律程序将继续进行,如同它们未曾合并一样,并且结果将适用于新成立的城市。
除本分部另有规定外,合并不影响在合并时对合并城市有利或不利的任何种类债务、索赔、负债或义务。合并不影响涉及任何此类债务、索赔、负债或义务的任何待决诉讼或程序,也不影响在合并前由任何城市提起或针对任何城市的任何诉讼或程序。该等程序应继续进行并通过最终判决或其他方式了结,犹如合并未曾发生。该等权利或负债是继承城市的权利和负债。
城市合并 债务 负债
Section § 57478
当两个城市合并时,它们所有旧的法律都会自动取消。然而,这种取消并不能让任何人逃避过去违反这些法律的责任,也不会停止任何与此相关的正在进行的法律行动。
城市合并 前身城市 法令废止
Section § 57479
本节阐明,某些类型的城市条例不受另一节中概述的废止程序的影响。具体而言,已产生既得权利的条例、与街道等公共设施改善相关的条例、分区或土地使用条例,以及街道改造(如拓宽或改变街道坡度)将继续有效。承继市将接管这些条例并执行相关程序,其效力如同原城市所为。
既得权利 公共设施改善 分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