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规定收入中性
Section § 56815
这部法律是关于如何设立新城市(即“设市”)的。当一个新城市成立时,县、新城市和其他相关机构之间应该公平地交换资金和提供服务的责任,而不仅仅是为了经济利益。负责的委员会不能批准设立新城市,除非受影响区域的收入与用于服务的支出基本相等。
如果县和相关机构同意这些条款,或者任何负面财政影响可以通过税收分享协议或特定付款等方式解决,则存在例外情况。除非另有约定,本法不改变收入增长的分配方式。所有旨在解决任何财政负面影响的条款都必须包含在设立新城市的官方决定中。
Section § 56815.2
到2001年7月1日,州长规划与研究办公室在审计长的协助下,必须召集一个特别工作组,为新城市或区域的设立制定指导方针。该工作组将包括来自各种地方政府机构的代表。目标是到2002年1月1日制定出全州性指导方针,解释设立程序、时间表、成本和财务考量。这些指导方针旨在帮助那些提议新设立的人,并向机构提供关于所需财政分析类型以及如何保持设立财政稳健的建议,但其性质仅为咨询。
Section § 56816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城市如果想停止作为城市(即解散城市)必须做的事情。它指出,城市有责任查明并偿还其债务以及所有其他财务义务,并且这些债务将由该区域承担,而不是由将不复存在的城市承担。在推进解散之前,城市必须向委员会准确说明其欠款金额、拥有的资金金额、未支付的税款或费用,以及任何未来的财务承诺。这包括欠其他机构的债务、养老金和退休福利,并应列出计划如何支付这些费用。
此外,城市必须指明其原有的任何重建机构的职责将由谁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