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区域组织变更(例如合并或调整边界)的提案流程。首先,可以通过请愿书提出提案,请愿书必须清楚说明变更类型、受影响区域的地图、任何条件以及变更理由。它还应列明请愿书是由选民还是土地所有者签署的,指定主要请愿人,并确认与现有城市或区域计划的一致性。

如果提案涉及合并不属于同一规则下的不同区域,则需要额外的信息。您必须指定哪个区域将作为继承区域以及它将根据哪些规则运作,或者说明需要成立一个新区域并附带服务计划。

(a)CA 政府 Code § 56700(a) 组织变更或重组的提案可通过请愿书提出。该请愿书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56700(a)(1) 说明该提案是根据本部分提出的。
(2)CA 政府 Code § 56700(a)(2) 说明提案的性质并列出所有拟议的组织变更。
(3)CA 政府 Code § 56700(a)(3) 阐明受影响区域的边界描述,并附有显示边界的地图。
(4)CA 政府 Code § 56700(a)(4) 阐明任何拟议的条款和条件。
(5)CA 政府 Code § 56700(a)(5) 说明提案的理由。
(6)CA 政府 Code § 56700(a)(6) 说明请愿书是由注册选民还是土地所有者签署的。
(7)CA 政府 Code § 56700(a)(7) 指定最多三名人员作为主要请愿人,阐明他们的姓名和邮寄地址。
(8)CA 政府 Code § 56700(a)(8) 请求根据本部分对该提案采取程序。
(9)CA 政府 Code § 56700(a)(9) 说明该提案是否与任何受影响城市或受影响区域的影响范围一致。
(b)CA 政府 Code § 56700(b) 组织变更或重组提案的请愿书,如果涉及合并两个或多个并非根据同一主要法案成立的特别区,除(a)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1)CA 政府 Code § 56700(b)(1) 指定哪个区将成为继承区,并明确继承区应根据哪个主要法案运作。
(2)CA 政府 Code § 56700(b)(2) 说明该提案需要成立一个新区,并包含根据第56653条准备的服务计划。

Section § 56700.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所有与支持或反对拟议组织变更的政治活动相关的支出或捐款,都必须按照另一节 (56100.1) 的详细规定进行公开报告和披露。

Section § 56700.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改变一个组织的运作方式,他们首先需要向当地官员提交一份通知,其中包含他们的信息以及他们提出这项变更的原因。这份通知应有特定格式,并由一名代表签署。提交这份通知后,他们就可以开始征集签名,以支持这项变更。随后,当地官员会将这份通知告知相关的当地机构。这些通知步骤是除了任何其他必要通知之外的额外要求,但如果请愿书是由拥有所有相关土地的土地所有者签署的特定情况除外。

(a)CA 政府 Code § 56700.4(a) 在散发任何组织变更请愿书之前,提案人应向执行官提交一份意向通知,其中应包括提案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以及一份不超过500字的说明,阐明提案的理由。该通知应由提案人的代表签署,并应基本采用以下形式:
特此通知,有意散发一份请愿书,提议____。
提案理由如下:
(b)CA 政府 Code § 56700.4(b) 在根据(a)款规定提交文件后,请愿书可以散发征集签名。
(c)CA 政府 Code § 56700.4(c) 执行官收到通知后,应通知受影响的地方机构。
(d)CA 政府 Code § 56700.4(d) 本节的通知要求应在任何其他适用的通知要求之外适用。
(e)CA 政府 Code § 56700.4(e) 如果受影响区域内的所有地块均归同一所有权所有,则本节不适用于由土地所有者签署的任何请愿书。

Section § 56703

Explanation
提交呈请书时,可以是一个单一文件,也可以是同一文件的多个版本。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所有文件都必须提交给执行官。如果有多个版本,它们必须同时提交。

Section § 56704

Explanation
签署请愿书时,每个人都必须在签名旁边写上签署日期。如果请愿人是注册选民,他们还需要写上居住地址,包括街道和门牌号。如果请愿人是土地所有者,他们必须附上清晰标明其土地位置的描述。

Section § 56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提交请愿书的规则,重点是签名的有效期。通常,请愿书上的签名必须在六个月内收集完毕,并且请愿书必须在最后一份签名签署后的60天内提交。然而,在人口超过10万居民且位于人口超过400万的特大县的城市中,收集签名的时间缩短为90天。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特别重组。

(a)CA 政府 Code § 56705(a) 除非(b)款另有规定,任何请愿书均不予受理,除非请愿书上的签名在第一份签名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获得,且请愿书在最后一份签名签署之日起60天内提交给执行官备案。如果最后一份签名签署之日与请愿书提交备案之日之间的间隔时间超过60天,执行官应根据第56709条规定备案该请愿书。
(b)Copy CA 政府 Code § 5670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6705(b)(1) 尽管有(a)款规定,在人口超过10万居民且位于人口超过400万的县的城市中,任何请愿书均不予受理,除非其上的签名在根据第56760条规定发布的通知公布之日起90天内获得,且请愿书在最后一份签名签署之日起60天内提交给执行官备案。如果最后一份签名签署之日与请愿书提交备案之日之间的间隔时间超过60天,执行官应根据第56709条规定备案该请愿书。
(2)CA 政府 Code § 56705(b)(2) 本款不适用于第56075.5条所定义的特别重组请愿书。尽管请愿书签名所在城市或县的居民人数如何,(a)款应适用于第56075.5条所定义的特别重组。本段旨在阐明现有法律。

Section § 567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核实请愿书的流程。收到请愿书后,执行官有30天时间安排县选举官员或县估税官进行核查。然后,他们会决定请愿书是否获得了足够有效的签名。

如果签名数量不足,执行官会通知请愿支持者,支持者有15天时间补充更多签名。另外,支持者也可以选择在法定签名收集期结束后立即额外收集15天的签名,但之后就不能再补充了。收到补充签名后10天内,执行官必须核实并公布结果。

最终结果将包括一份由执行官签署并注明日期的证明,表明请愿书是否达到所需的签名数量,并将副本发送给请愿支持者。

(a)CA 政府 Code § 56706(a) 在收到请愿书之日起30天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执行官应安排对请愿书进行审查,如果是注册选民请愿书,由县选举官员依照《选举法》第9113条至第9115条(含)的规定审查;如果是土地所有者请愿书,由县估税官审查,并应准备一份充分性证明,表明请愿书是否已由规定数量的签署人签署。
(b)Copy CA 政府 Code § 5670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6706(b)(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执行官的证明显示请愿书不充分,执行官应立即通过挂号信向请愿发起人(如有)发出不充分通知。该邮寄通知应说明请愿书不充分的具体数量。在不充分通知发出之日起15天内,可向执行官提交一份附有额外签名的补充请愿书。
(2)CA 政府 Code § 56706(b)(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请愿发起人可自行选择,在法定签名收集期结束后立即额外收集15天的签名,无需等待不充分通知。任何选择行使此选项的发起人不得按照 (1) 款的规定提交补充请愿书。
(c)CA 政府 Code § 56706(c) 在提交补充请愿书之日起10天内,执行官应审查补充请愿书,并书面证明其审查结果。
(d)CA 政府 Code § 56706(d) 充分性证明应由执行官签署并注明日期。该证明还应说明充分请愿书的最低签名要求,并显示执行官的审查结果。执行官应将充分性证明的副本邮寄给请愿发起人(如有)。

Section § 56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份请愿书由注册选民签署时,一名官员必须核实签名。他们通过将签署人的姓名与选民登记记录进行比对来完成此操作,以核查两件事:相关区域内的注册选民总数以及请愿书上的有效签名数量。

Section § 56708

Explanation
当土地所有者签署请愿书时,执行官必须将他们的姓名与县最新的评估名册进行核对,以确认土地所有权。他们需要弄清楚两件事:一是受影响区域内土地所有者的总人数和土地的总评估价值;二是请愿书签署人代表了多少土地所有者以及他们拥有的土地的总评估价值。

Section § 56709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请愿书或任何相关的补充请愿书被认为不充分,它仍必须作为公共记录存档。这不影响提交新请愿书的权利。启动请愿书的主要人员将通过邮件收到通知,告知该请愿书被认为不充分。

Section § 56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评估土地所有者提交的土地请愿书。首先,如果土地免税或由公共机构拥有,其在请愿书中的价值将由县评估员确定,如同该土地应纳税一样。其次,对于共有或共同租赁的土地,请愿书的价值将根据每个所有者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第三,任何未在最新评估名册上列出的请愿书签名将被忽略,除非签署人能够证明他们是法定代表人、已确认的未来所有者、根据已记录的销售协议购买土地的买方,或被授权代表公共机构签署。

为评估土地所有者签署的任何请愿书的充分性,目的如下:
(a)CA 政府 Code § 56710(a) 免税或由公共机构拥有的土地的评估价值,应由县评估员应执行官的要求确定,其金额应与该土地不免税或不由公共机构拥有时县评估员对其评估的金额相同。
(b)CA 政府 Code § 56710(b) 以共有或共同租赁方式持有的土地的价值,应根据请愿人在该土地中的相应权益比例确定。
(c)CA 政府 Code § 56710(c) 执行官应不理会任何未在提案人根据第56654条通过申请决议或根据第56700.4条(a)款向执行官提交意图传阅请愿书通知时,县正在编制的最新评估名册上显示为所有者的人的签名,除非在认证之前,执行官获得了令其满意的书面证据,证明签署人符合以下任何要求:
(1)CA 政府 Code § 56710(c)(1) 是所有者的法定代表人。
(2)CA 政府 Code § 56710(c)(2) 有权在下一份评估名册上显示为土地所有者。
(3)CA 政府 Code § 56710(c)(3) 是根据已记录的书面销售协议购买土地的买方。
(4)CA 政府 Code § 56710(c)(4) 被授权代表拥有土地的任何公共机构签署。

Section § 56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公共机构或联邦机构在正在进行组织变更或重组的区域内拥有土地,它将被视为土地所有者。这意味着该机构可以参与这些变更的请愿程序。他们可以授权一名官员或雇员代表他们签署请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