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关于组织变更或重组的程序申请书的格式、呈报与认证
Section § 56700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区域组织变更(例如合并或调整边界)的提案流程。首先,可以通过请愿书提出提案,请愿书必须清楚说明变更类型、受影响区域的地图、任何条件以及变更理由。它还应列明请愿书是由选民还是土地所有者签署的,指定主要请愿人,并确认与现有城市或区域计划的一致性。
如果提案涉及合并不属于同一规则下的不同区域,则需要额外的信息。您必须指定哪个区域将作为继承区域以及它将根据哪些规则运作,或者说明需要成立一个新区域并附带服务计划。
Section § 56700.1
Section § 56700.4
如果有人想改变一个组织的运作方式,他们首先需要向当地官员提交一份通知,其中包含他们的信息以及他们提出这项变更的原因。这份通知应有特定格式,并由一名代表签署。提交这份通知后,他们就可以开始征集签名,以支持这项变更。随后,当地官员会将这份通知告知相关的当地机构。这些通知步骤是除了任何其他必要通知之外的额外要求,但如果请愿书是由拥有所有相关土地的土地所有者签署的特定情况除外。
Section § 56703
Section § 56704
Section § 56705
这项法律规定了提交请愿书的规则,重点是签名的有效期。通常,请愿书上的签名必须在六个月内收集完毕,并且请愿书必须在最后一份签名签署后的60天内提交。然而,在人口超过10万居民且位于人口超过400万的特大县的城市中,收集签名的时间缩短为90天。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某些特别重组。
Section § 56706
本法律规定了核实请愿书的流程。收到请愿书后,执行官有30天时间安排县选举官员或县估税官进行核查。然后,他们会决定请愿书是否获得了足够有效的签名。
如果签名数量不足,执行官会通知请愿支持者,支持者有15天时间补充更多签名。另外,支持者也可以选择在法定签名收集期结束后立即额外收集15天的签名,但之后就不能再补充了。收到补充签名后10天内,执行官必须核实并公布结果。
最终结果将包括一份由执行官签署并注明日期的证明,表明请愿书是否达到所需的签名数量,并将副本发送给请愿支持者。
Section § 56707
Section § 56708
Section § 56709
Section § 5671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评估土地所有者提交的土地请愿书。首先,如果土地免税或由公共机构拥有,其在请愿书中的价值将由县评估员确定,如同该土地应纳税一样。其次,对于共有或共同租赁的土地,请愿书的价值将根据每个所有者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第三,任何未在最新评估名册上列出的请愿书签名将被忽略,除非签署人能够证明他们是法定代表人、已确认的未来所有者、根据已记录的销售协议购买土地的买方,或被授权代表公共机构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