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82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除了拥有法律中从第56300条开始的第二部分所提及的权力和职责外,还拥有本章中明确规定的额外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568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一项计划涉及重组区时,它必须包括对每个区结构方式的改变。它还可以根据重组计划中指定的有关法律创建新区。

重组或重组计划应当规定针对每个相关区的一种或多种任何类型的组织变更,并且可以规定根据重组或重组计划中指定的首要法案和第 56100 条组建一个或多个新区。

Section § 5682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两个或以上根据不同主要法案成立的特别区如何进行合并。此类合并只有在指定继承者或新区域能够提供所有现有服务,并且已作出具体决定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批准。如果合并由委员会发起,则必须准备一份研究报告,并确保服务通过符合条件的继承者或新区域继续提供。成本不应超过替代方案,并且该计划应增强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问责制。

(a)CA 政府 Code § 56826.5(a) 一项重组提案,如果包括两个或以上未根据同一主要法案成立的特别区的合并,只有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获得委员会批准:
(1)CA 政府 Code § 56826.5(a)(1) 委员会能够指定一个或多个继承者,或成立一个或多个新区域,这些继承者或新区域经其各自主要法案授权,可在合并时提供由合并区域提供的所有服务。
(2)CA 政府 Code § 56826.5(a)(2) 委员会作出第56881条(b)款中规定的决定。
(b)CA 政府 Code § 56826.5(b) 如果一项重组提案,其中包括两个或以上未根据同一主要法案成立的特别区的合并,是由委员会根据第56375条(a)款启动的,则只有在委员会已根据第56378条准备了一项研究报告,或已准备了第56430条(a)款中规定的书面决定声明的情况下,方可获得批准,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6826.5(b)(1) 提案所涉区域提供的每项服务将由一个或多个继承者提供,或通过成立一个根据主要法案授权提供服务的新区域来提供。委员会仅在继承者目前提供与提案所涉一个或多个区域提供的相同服务时,方可指定提案所涉区域以外的继承者。委员会不得指定一个城市作为继承者,除非该城市在其边界内包含提案所涉区域之一或提案所涉两个或以上区域合并领土的70%或以上土地面积,以及该区域或合并区域内居住在该城市边界内的注册选民人数的70%或以上。
(2)CA 政府 Code § 56826.5(b)(2) 委员会正在授权的提案的公共服务成本预计将低于或与提供服务的替代方式的成本基本相似。
(3)CA 政府 Code § 56826.5(b)(3) 委员会正在批准的提案促进了社区服务需求和财政资源的公众可及性和问责制。

Section § 568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如何处理地方政府实体的重组提案。当提案提交后,委员会可以决定不咨询重组委员会就进行处理,但某些情况除外。如果提案涉及设立、兼并或变更一个独立的特别区,则可能会被提交给重组委员会。此外,如果重组影响到不止一个特别区,则鼓励使用委员会。

(a)CA 政府 Code § 56827(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在提交任何提出重组建议的请愿书或申请后,委员会可以根据第3部分(自第56650条起)采取程序,无需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将该建议提交给重组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56827(b) 委员会可以将任何设立建议提交给重组委员会,该建议包含或可能修改后包含以下任何影响独立特别区的组织变更:合并、解散、设立、兼并或设立附属区。
(c)CA 政府 Code § 56827(c) 如果委员会已启动一项涉及一个以上特别区的组织变更或重组,委员会可以并且鼓励利用重组委员会审查该建议。

Section § 56828

Explanation
在重组提案提交给委员会之前,委员会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决定该提案是应该被否决还是送交进一步审查。他们将为此听证会设定具体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568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执行官必须公告一次听证会。该公告应通过刊登和张贴的方式公开进行,并遵循法律其他条款中概述的具体程序。

执行官应当通过刊登公告(依照第 (56153) 条和第 (56154) 条的规定)以及通过张贴公告(依照第 (56158) 条和第 (56159) 条的规定)发出该听证会的通知。

Section § 5683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执行官必须向特定个人和团体邮寄有关即将举行的听证会的通知。他们必须将这些通知发送给每个相关市和区,如果有主要请愿人,则发送给主要请愿人,以及任何已请求接收特别通知的人。

执行官还应按照第56155条至第56157条(含)的规定,通过向以下所有人员和实体邮寄听证会通知,就任何听证会发出邮寄通知:
(a)CA 政府 Code § 56830(a) 每个受影响的市和受影响的区。
(b)CA 政府 Code § 56830(b) 主要请愿人(如有)。
(c)CA 政府 Code § 56830(c) 已向执行官提交书面特别通知请求的每个人。

Section § 568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将在预定的日期和地点举行听证会,讨论一项重组提案。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必须要么否决该提案,要么将其提交给一个重组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分析和提出建议。

听证会应由委员会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结束后,委员会应通过一项决议,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6831(a) 不批准重组提案。
(b)CA 政府 Code § 56831(b) 命令将提案提交给重组委员会进行研究、报告和建议。

Section § 568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接受任何来源的捐款,以支付重组委员会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所产生的费用。受重组影响的县、市和区也可以提供捐款。委员会和这些地方政府可以提供其设施,并安排其官员和员工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委员会可以接受任何来源的捐款,用于支付重组委员会进行其研究、报告和建议的费用。任何受影响的县、受影响的市或受影响的区均可为此目的提供捐款。委员会以及任何受影响的县、受影响的市或受影响的区可以将其任何设施提供给重组委员会使用,并可以授权其任何官员和雇员向该委员会提供建议、协助或服务。

Section § 5683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在通过重组某些区域的决议时必须做些什么。它必须具体描述重组或通过引用来描述,并为重组委员会指定每个区域最多三名成员。该决议还需要确定委员会首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规定委员会提交报告和建议的截止日期(首次会议后至少60天)。

委员会通过的、命令将重组提案提交给重组委员会的任何决议,应当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6833(a) 描述拟议的重组并指定相关区域(该描述和指定可以参照提案进行)。
(b)CA 政府 Code § 56833(b) 明确代表每个相关区域在该委员会中任职的成员最大人数,该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c)CA 政府 Code § 56833(c) 确定重组委员会首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d)CA 政府 Code § 56833(d) 指定一个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委员会首次会议之日起60天,用于委员会完成并向委员会提交其报告和建议。

Section § 568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审查拟议的重组计划时进行某些调整。委员会可以延长报告提交的截止日期,通过增加或删除区域来改变研究范围,并授权委员会制定和评估替代重组计划。但是,他们不能利用这项权力来改变在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某些类型的重组。

在对拟议的重组计划进行研究期间,委员会可不时采取以下任何行动:
(a)CA 政府 Code § 56834(a) 延长重组委员会报告和建议的完成及提交时间。
(b)CA 政府 Code § 56834(b) 通过增加或删除区域或相关地区来改变研究范围,但根据本款授予委员会的权力不适用于第56853条(a)款所述的组织或重组变更。
(c)CA 政府 Code § 56834(c) 授权委员会制定、研究、报告并就替代重组计划提出建议。

Section § 56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执行官必须在重组委员会首次会议前至少15天,将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副本发送给决议中提到的每个区。

Section § 5683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任何人,例如区的立法机构成员、官员或雇员,被任命为重组委员会成员以代表该区。

Section § 568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地方区或县需要重组时,重组委员会的成员是如何选出的。每个区的立法机构都会任命委员会成员,并且可以罢免或替换这些成员。对于在特定条件下成立的委员会,县监事会任命成员,这些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县雇员。委员会还会为委员会挑选公众代表,这些代表不能在任何地方机构工作。县监事会和委员会都可以填补委员会中的任何空缺职位。

(a)CA 政府 Code § 56837(a) 每个受影响区的立法机构应任命一名或多名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规定的最高人数,以代表该区参加重组委员会。该立法机构可以罢免并替换其先前任命的任何成员,并可以填补其在委员会成员资格中的任何空缺。
(b)CA 政府 Code § 56837(b) 对于根据第56827条(b)款设立的重组委员会,县监事会应任命一名或多名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规定的最高人数,以代表该县参加重组委员会。县监事会可以任命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县的官员或雇员,以代表该县参加重组委员会。县监事会可以罢免并替换其先前任命的任何成员,并可以填补其在委员会成员资格中的任何空缺。
(c)CA 政府 Code § 56837(c) 对于根据第56827条(b)款设立的重组委员会,委员会应任命一名或多名成员,以代表公众参加重组委员会。任命代表公众的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为代表该县或每个相关区所规定的最高人数。根据本款任命的成员不得是任何地方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委员会可以罢免并替换其先前任命的任何成员,并可以填补其在委员会成员资格中的任何空缺。

Section § 568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区书记员及时将立法机构对重组委员会作出的任何任命或罢免通知执行官。

Section § 56839

Explanation
如果受管辖区的立法机构在被要求时未任命重组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可以代为任命这些成员。

Section § 568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对重组计划的研究进行了修改,负责监督该研究的委员会必须立即调整其成员。不再参与重组的地区的代表应被移除,而新受影响地区的代表应被加入。

Section § 56841

Explanation
重组委员会可以选出一位领导(主席)和一位秘书,他们不一定是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还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并决定何时何地开会。他们将决定如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Section § 568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区域重组委员会会议如何做出决定。如果会议中至少有一半的区域有代表出席,那么法定人数(即做出决定所需的最低成员人数)就已到。每个区域都有一票表决权,而这一票如何投出,则由出席会议的该区域多数成员决定。

如果代表一半或以上相关区域的成员出席,则重组委员会会议应被视为法定人数已到。每个相关区域在任何重组委员会会议上均享有一票表决权,该表决权应由出席会议的该区域多数成员决定。

Section § 5684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重组委员会未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完成工作或无法就报告达成一致,委员会则有两种选择:他们可以解散该委员会,或者他们可以增加更多成员来提供帮助,并让委员会继续工作。这些新成员将代表公众利益,但他们的人数不能超过一个区域允许的最大人数。

Section § 568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委员会决定解散一个重组委员会,它可以转而承担研究、报告并就重组计划提出建议的角色。

Section § 568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委员会决定向重组委员会增补更多成员以代表公众时,这些新成员享有与专注于单一区域的现有成员相同的权利和责任。他们可以参与研究、报告和建议,出席会议,并在委员会审议的问题上投一票集体票。

Section § 568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重组的任何县、市或区的官员必须向重组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记录、报告、地图、数据和其他文件。这些信息有助于委员会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此外,这些官员还必须与委员会讨论任何相关问题或疑虑。

Section § 56847

Explanation

重组委员会完成研究后,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研究总结、重组计划及任何其他考虑过的计划的详细信息,以及委员会关于是否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计划的建议。

重组委员会完成研究后,该委员会应准备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和建议,其中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6847(a) 委员会研究的性质和范围的简要总结。
(b)CA 政府 Code § 56847(b) 重组计划以及委员会研究过的任何替代重组计划的完整描述。
(c)CA 政府 Code § 56847(c) 委员会对重组计划以及任何替代重组计划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批准或不批准的建议。

Section § 56848

Explanation
重组报告和建议若要获得批准,参与重组过程的区中,必须有超过半数同意。

Section § 568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重组委员会完成报告并将其提交给执行官和区书记员,该委员会即解散。但是,如果报告中存在错误或不明确之处,委员会可以要求该委员会重新召集并解决这些问题。

重组委员会应将其报告和建议的原件提交给执行官,并将其报告和建议的副本提交给各相关区书记员。在向执行官提交该报告和建议后,重组委员会即告终止。但是,委员会可以随时召集该委员会重新开会,其唯一目的是纠正或澄清经委员会确定的报告和建议中出现的任何错误、遗漏或不确定性。

Section § 5685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当两个或多个地方政府机构同意将区域合并或重组为一个单一机构时,它们的提案通常必须得到委员会的批准。委员会可以对提案进行修改,但前提是这些修改必须告知相关机构,如果它们不同意,有30天的时间作出回应。在此期间,可以通过正式听证会解决分歧。然而,未经所有相关机构的许可,不能进行像增加或删除区域这样的大幅修改。如果所有机构都同意,可以免除所有程序要求。

Section § 568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将领土并入消防区的程序,特别是当该领土包含城市任何部分时。在做出任何正式决定之前,消防区可以要求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确保城市同意签订一份合同。

该合同要求:1) 该领土在至少10年内仍是消防区的一部分;2) 城市支付消防服务费用;以及3) 城市和消防区双方同意的任何附加条款。

(a)CA 政府 Code § 56855(a) 本节适用于任何包含将领土并入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部第3部分(自第13800条起)《1987年消防区法》组建的消防区的提案,且受影响的领土是或拟是消防区内城市的一部分或全部。
(b)CA 政府 Code § 56855(b) 在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通过作出决定的决议之前,消防区可以要求,且委员会应作为一项条款和条件,强制要求城市立法机构应与消防区签订合同。该合同应要求:
(1)CA 政府 Code § 56855(b)(1) 受影响的领土应继续是消防区的一部分,期限至少为10年。
(2)CA 政府 Code § 56855(b)(2) 城市应支付消防区提供的服务费用。该支付的金额和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CA 政府 Code § 56855(b)(3) 城市和消防区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条件。

Section § 56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不能批准地方政府边界的变更,如果这些变更将把农田安全区内的土地并入特别区,特别是当该特别区提供下水道、非农业用水或道路服务时。除非农民同意,并且这些服务符合现有合同下的农业用途,否则此类变更将不被批准。然而,这项限制在农田安全区合同终止前的最后三年内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6856(a) 委员会不得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组织变更或重组,如果该变更或重组将导致根据第1部第7章第7条(自第51296节起)设立的农田安全区内的区域被兼并到特别区,且该特别区提供或将提供与下水道、非农业用水或街道和道路相关的设施或服务,除非这些设施或服务有利于农田安全区合同允许的土地使用,并且土地所有者同意该组织变更或重组。
(b)CA 政府 Code § 56856(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部第7章第7条(自第51296节起)的农田安全区合同终止前的三年期间。

Section § 56856.5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委员会批准改变市或区边界的提议,如果这些改变会将受保护合同约束的土地并入,并且并入实体计划将该土地用于下水道、非农业用水或道路等用途,除非这些服务有利于合同允许的土地用途。但是,如果并入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支持允许土地用途的其他服务,则本法不阻止并入。

委员会可以批准此类变更,如果:1) 市或县有措施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农业用途;2) 重组支持高效的城市发展,同时保护开放空间;或者3) 重组对于提供保护开放空间的城市服务是必要的。

如果已发出不续期通知且不为新的土地用途提供服务,或者已批准临时合同取消,则本法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6856.5(a) 委员会不得批准或有条件批准组织变更或重组,如果该变更或重组将导致受根据《1965年加州土地保护法案》(第1部第1分部第7章 (自第51200条起))订立的合同约束的区域并入市或特别区,但根据第1部第1分部第7章第7条 (自第51296条起) 订立的合同除外,且如果该市或特别区向该区域提供或将提供与下水道、非农业用水或街道和道路相关的设施或服务,除非这些设施或服务有利于合同允许的土地用途。
(b)CA 政府 Code § 56856.5(b)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排除为使用该机构提供的其他有利于合同允许的土地用途的设施或服务而并入区域。
(c)CA 政府 Code § 56856.5(c)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委员会发现以下任何情况,仍可批准组织变更或重组:
(1)CA 政府 Code § 56856.5(c)(1) 并入后将管理合同的市或县已采纳适用于受影响区域的政策和可行的实施措施,以确保农业用途和合同允许的其他用途的长期持续。
(2)CA 政府 Code § 56856.5(c)(2) 组织变更或重组鼓励并提供规划良好、秩序井然、高效的城市发展模式,其中包含适当考虑在这些城市发展模式中保护开放空间土地。
(3)CA 政府 Code § 56856.5(c)(3) 组织变更或重组对于向规划良好、秩序井然、高效的城市发展模式提供服务是必要的,其中包含适当考虑在这些城市发展模式中保护开放空间土地。
(d)CA 政府 Code § 56856.5(d) 本条不适用于受合同约束且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区域:
(1)CA 政府 Code § 56856.5(d)(1) 已根据第51245条送达不续期通知,如果并入机构同意,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其不会实际提供服务用于合同不允许的土地用途或活动。
(2)CA 政府 Code § 56856.5(d)(2) 已根据第51282条批准临时取消。

Section § 568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领土并入行政区的提案并非由行政区本身发起时,如何处理该提案的流程。当收到此类提案时,它会被列入委员会的会议议程,仅供参考,并发送给相关行政区。如果存在财务或服务相关问题,或者该区域已根据其他协议获得电力服务,行政区有 60 天时间请求终止该提案。此请求必须有证据支持。如果行政区请求终止,且无人合法质疑此请求,委员会将在 30 天后结束程序。

法律定义了财务和服务问题,指出如果新区域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支付服务成本,就会出现财务问题。如果当前行政区的服务水平会下降,就会出现服务问题。如果行政区能够提供服务,或者服务已计划在需要时提供,则不构成问题。行政区可以根据各种报告(例如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来得出这些调查结果。本法律不保证供水服务权利,也不改变行政区当前的义务。

(a)CA 政府 Code § 56857(a) 委员会收到一项拟议的组织变更或重组,其中包括将领土并入任何行政区,如果该提案并非由拟议并入领土的行政区提交,则执行官应仅为信息目的将该提案列入委员会下次会议议程,并应将提案副本发送给任何被请求并入领土的行政区。
(b)CA 政府 Code § 56857(b) 提案根据 (a) 款列入委员会会议议程之日起,不迟于 60 天,任何拟议并入领土的行政区可以采纳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请求终止程序的决议。请求终止程序的决议应基于记录中由充分证据支持的书面调查结果,证明该请求是由于财务或服务相关问题而合理的,或者因为该领土已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9608 条经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的服务区域协议获得电力服务。在委员会根据 (c) 款终止程序之前,该决议可受司法审查。
(c)CA 政府 Code § 56857(c) 如果任何拟议并入领土的行政区已在 (b) 款规定的期限内并按照 (b) 款的规定,通过并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请求终止程序的决议,并且如果委员会尚未收到根据 (b) 款寻求对该决议进行司法审查的通知,则委员会应在收到该行政区决议之日起不早于 30 天终止程序。
(d)CA 政府 Code § 56857(d) 就根据本节或第 56668.3 节将领土并入行政区而言:
(1)CA 政府 Code § 56857(d)(1) “财务问题”是指拟议并入领土内的拟议用途无法提供足够的税费和收费(包括连接费,如有)来支付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包括资本成本。成本分摊应基于公认会计原则,并应受制于所有关于税费或收费金额的宪法和法定限制。
(2)CA 政府 Code § 56857(d)(2) “服务问题”是指行政区将无法向拟议并入的领土提供申请所涉服务,而不会对行政区当前服务区域内现有和计划的未来用途造成服务水平下降。“服务问题”不包括行政区有能力提供服务或服务将在需要服务之前可用的情况。
(3)CA 政府 Code § 56857(d)(3) “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9608 条经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的服务区域协议已获得电力服务的领土”是指位于灌溉区边界之外,但目前根据该行政区与公共事业公司之间经公共事业委员会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8101 至 8108 条(含)和第 9608 条授权批准的服务区域协议,从该灌溉区获得电力服务的领土。
(4)CA 政府 Code § 56857(d)(4) 行政区可以根据申请中提供的信息以及委员会或申请人向行政区提供的与确定现有和计划未来服务是否足以满足该领土未来可能需求相关的任何额外信息,就财务或服务问题作出调查结果。与服务或财务问题相关的调查结果可以基于城市水资源管理计划、资本改善计划、财务报表、综合年度财务报告、综合资源管理计划或与行政区提供服务能力相关的其他信息。与灌溉区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9608 条批准的服务区域协议提供现有电力服务相关的调查结果,应基于该行政区和公共事业委员会的记录,这些记录证明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了此类服务区域协议。
(5)CA 政府 Code § 56857(d)(5)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创建获得供水服务或任何特定水平供水服务的权利或资格。
(6)CA 政府 Code § 56857(d)(6) 本节无意改变有关行政区向其现有客户或任何潜在未来客户提供供水服务的义务的现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