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6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委员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地方政府结构变更或重组的程序:一是收到公众的请愿书,二是通过一项正式的申请决议。

Section § 566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委员会程序在请愿书或决议被接受,并且由相关区域所在县委员会的执行官签发备案证明时正式启动。

委员会程序应被视为在请愿书或申请决议被接受备案且由受影响区域所在县委员会的执行官签发备案证明之日启动。

Section § 566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提交给委员会的关于组织变更提案的申请中需要包含的内容。申请必须采用委员会指定的格式,并应包括一份请愿书或决议、一份解释提案的声明,以及一份包含受影响区域描述的详细地图。此外,它还必须包含委员会法规或执行官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及最多三名将收到报告和听证会通知的人员的姓名。

每份申请应采用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形式,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56652(a) 启动该提案的申请请愿书或决议。
(b)CA 政府 Code § 56652(b) 每项提案性质的说明。
(c)CA 政府 Code § 56652(c) 经执行官认可的、针对每项拟议的组织变更或重组的受影响区域边界的地图和说明。
(d)CA 政府 Code § 56652(d) 委员会任何法规可能要求的任何数据和信息。
(e)CA 政府 Code § 56652(e) 执行官可能要求的、与委员会可能考虑的任何事项或因素相关的任何额外数据和信息。
(f)CA 政府 Code § 56652(f) 将由执行官提供报告副本并收到听证会邮寄通知的官员或人员的姓名,人数不超过三名。

Section § 56653

Explanation

当有人申请改变地方政府区域的设置或合并方式时,他们必须提供一份详细的计划,说明该区域将如何提供服务。该计划需要概述目前提供哪些服务,可能增加哪些新服务,以及这些服务的质量和范围。它还应解释何时可以启动新服务,需要进行哪些升级,以及所有费用将如何支付。这项法律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a)CA 政府 Code § 56653(a) 如果根据本部分提交了组织变更或重组的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在受影响区域内提供服务的计划。
(b)CA 政府 Code § 56653(b) 提供服务的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以及委员会或执行官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
(1)CA 政府 Code § 56653(b)(1) 当前提供或将扩展到受影响区域的服务的列举和描述。
(2)CA 政府 Code § 56653(b)(2) 这些服务的水平和范围。
(3)CA 政府 Code § 56653(b)(3) 如果提议新服务,表明这些服务何时可以可行地扩展到受影响区域。
(4)CA 政府 Code § 56653(b)(4) 如果组织变更或重组完成,地方机构将在受影响区域内施加或要求的结构、道路、污水或供水设施的任何改进或升级,或其他条件的说明。
(5)CA 政府 Code § 56653(b)(5) 关于这些服务将如何融资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56653(c) 本节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66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加州一个城市被提议解散(即作为政治实体被改变或解散)时,其服务计划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该计划必须描述该城市目前提供哪些服务,并明确解散后谁将接管这些服务。它应列出将停止或转移的服务,解释这些服务目前如何获得资金,以及未来将如何获得资金。必须包括任何现有财政义务的详细信息,例如债券或税收。任何破产情况或影响城市服务的政府命令(如停止令或限水令)也必须披露。此外,每个可能接管责任的实体都必须确认他们已收到服务计划。为了进行全面评估,可能还需要其他相关信息。

在解散或包含解散的重组情况下,第56653条(a)款所要求的服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6653.1(a) 拟议解散的城市目前提供的服务的列举和描述,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拟议在解散完成后承担服务责任的实体或实体的识别。
(b)CA 政府 Code § 56653.1(b) 拟议中止或转移的每项服务的列举和描述,该服务或服务的当前融资情况,以及继任者提出的任何融资方法。
(c)CA 政府 Code § 56653.1(c) 对目前提供的服务的任何现有融资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评估、社区设施区治理、一般税、特别税、其他费用以及联合权力机构或协议。
(d)CA 政府 Code § 56653.1(d) 任何当前破产程序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其状态和退出计划。
(e)CA 政府 Code § 56653.1(e) 任何州机构、部门、办公室或其他分支机构就拟议解散的城市所提供服务发出的任何当前命令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和终止令或禁水令。
(f)CA 政府 Code § 56653.1(f) 根据(a)款确定的每个实体出具的书面声明,表明其已收到根据本条提交的服务计划副本。
(g)CA 政府 Code § 56653.1(g) 执行官认为评估所提交服务计划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Section § 566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申请变更或重组地方政府区域。通常,这由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通过一项决议来完成,除非变更涉及承担新的职能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相关特别区的立法机构才能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启动这一程序。

该机构必须在通过这项决议前至少 21 天,通知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其计划。通知应描述申请内容和受影响的区域。

该决议必须包含与请愿书要求类似的具体细节,并应附带一份服务计划。

(a)CA 政府 Code § 56654(a) 组织变更或重组的申请,可由受影响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通过一项申请决议提出,但分部 (b) 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政府 Code § 56654(b) 尽管有第 56700 条的规定,涉及在特别区全部或部分管辖范围内行使新的或不同的职能或服务类别,或剥夺提供特定职能或服务类别的权力的组织变更申请,应仅由该特别区的立法机构根据第 56824.10、56824.12 和 56824.14 条的规定发起。
(c)CA 政府 Code § 56654(c) 在决议通过前至少 21 天,立法机构可以向委员会以及每个相关机构和每个受管辖机构邮寄通知,告知其通过申请决议的意图。该通知应大致描述申请和受影响的区域。
(d)CA 政府 Code § 56654(d) 除有关签署人和签名的规定外,申请决议应包含第 56700 条中为请愿书规定的所有事项,并应与根据第 56653 条准备的服务计划一并提交。

Section § 566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提交给委员会的多项提案相互冲突或不一致时会发生什么。委员会可以决定优先处理哪项提案,并且这项选择将成为其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如果委员会不作决定,则最先提交的提案将获得优先权。

Section § 566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批准任何关于创建、合并或改变地方政府区域(例如设立新市或合并区域)的提案之前,委员会必须首先审议在原提案提交后60天内提交的任何冲突提案。本质上,他们必须在做出决定之前检查并评估提案中是否存在重叠或冲突。

尽管有第56655条规定,委员会不得批准设立市、区合并、解散、兼并或设立附属区的提案,或包含任何此类组织变更的重组提案,除非它已审议了与该提案相冲突且在该提案提交之日起60天内提交给委员会的任何其他组织变更提案。

Section § 56658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启动与地方政府组织相关的程序,您需要向主要县的执行官提交申请。收到申请后,除非地方机构已提前发出通知,否则他们必须将申请情况通知相关地方机构和学校官员。他们应及时处理此类申请,特别是涉及区域设立或解散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受影响的机构提交必要数据。

如果提案可能影响多个县,所有相关县都应立即收到通知。在收到申请后的 30 天内,执行官会决定申请是否完整并可备案。对于某些申请,必须有财产税协议,并且在发出所需通知至少 20 天后才能备案,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

如果所有费用已支付且在 30 天内未作出决定,则申请被正式接受。一旦接受,就会签发备案证明,并确定委员会的听证日期。如果申请不完整,申请人将被告知需要补充哪些内容才能使其完整。签发证明后,提案必须安排公开听证。

(a)CA 政府 Code § 56658(a) 任何希望启动程序的申请人或立法机构,应向主要县的执行官提交申请。
(b)Copy CA 政府 Code § 56658(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6658(b)(1) 执行官在收到申请后,签发备案证明之前,应立即向每个受影响的地方机构、县学区组织委员会以及其学区覆盖受影响区域的每位学区总监邮寄通知,告知申请已收到。该通知应大致描述申请和受影响的区域。如果地方机构已根据第 56654 条 (c) 款发出通知,则执行官无需根据本款发出通知。
(2)CA 政府 Code § 56658(b)(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设立或解散的申请应及时处理。对于包含设立或解散的申请,执行官应立即通过邮件通知所有受影响的地方机构和任何适用的州机构,并要求受影响的机构在执行官设定的合理时间内向委员会提交所需数据。每个受影响的机构应在 15 天内回复执行官,确认收到请求。每个受影响的地方机构及其官员和部门应在执行官设定的时间内向执行官提交所需数据。每个受影响的州机构及其官员和部门应在执行官与受影响的州部门商定的时间内向执行官提交所需数据。
(3)CA 政府 Code § 56658(b)(3) 如果一个特别区目前位于或因提案将位于多个县,主要县的执行官应立即向每个其他受影响县的执行官邮寄通知,告知申请已收到。该通知应大致描述提案和受影响的区域。
(c)CA 政府 Code § 56658(c) 除非委员会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21067 条是牵头机构,否则执行官应在收到申请后 30 天内确定申请是否完整并可接受备案,或者申请是否不完整。
(d)Copy CA 政府 Code § 56658(d)
(1)Copy CA 政府 Code § 56658(d)(1) 如果适用,如果尚未根据《税收法典》第 99 条 (b) 款 (6) 项或 (d) 款通过财产税收入交换协议,执行官不应接受组织变更或重组的申请备案,并根据 (f) 款签发备案证明,且申请不应被视为根据 (e) 款接受备案。
(2)CA 政府 Code § 56658(d)(2) 执行官在发出 (b) 款要求的邮寄通知后,至少 20 天内不应接受申请备案并签发备案证明。对于符合第 56662 条要求的申请,或对于地方机构已根据第 56654 条 (c) 款发出通知的申请,执行官无需遵守本款。
(e)CA 政府 Code § 56658(e) 如果已支付适当费用,且执行官在 30 天内未作出决定,则申请应被视为已接受备案。执行官应接受备案并归档任何以委员会规定形式提交且包含根据第 56652 条要求的所有信息和数据的申请。
(f)CA 政府 Code § 56658(f) 当申请被接受备案时,执行官应立即向申请人签发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应采用执行官规定的形式,并应指明委员会审议提案的日期。自备案证明签发之日,或申请被视为已接受之日(以较早者为准),申请应被视为已根据本分部备案。
(g)CA 政府 Code § 56658(g) 如果申请被确定为不完整,执行官应立即将该决定告知申请人,指明申请中不完整的部分以及如何使其完整。

Section § 56660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举行之前,执行官必须通过刊登公告和张贴公告两种方式来宣布。刊登和张贴公告应遵循法律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方法。

执行官应当通过刊登公告(按照第 56153 条和第 56154 条的规定)以及通过张贴公告(按照第 56158 条和第 56159 条的规定),发出委员会任何听证会的通知。

Section § 56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设有网站,所有公开听证会的通知都必须在网站上公布。此外,执行官负责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将这些公开听证会通知发送给与此事相关或对此事感兴趣的几方。这些方包括受影响的地方机构、提案发起人、要求获得通知的人、如果涉及边界变更则包括附近的城市、如果组建新市或新区则包括相关县,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包括林业和消防局局长或保护局局长。通知还必须发送给受影响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和注册选民。

如果委员会维护一个互联网网站,所有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以电子形式在该网站上提供。执行官还应按照第56155条至第56157条(含)的规定,通过邮寄或(如果收件人可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委员会任何听证会的通知,给以下所有人员和实体:
(a)CA 政府 Code § 56661(a) 通过向每个受影响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和执行官发出通知。
(b)CA 政府 Code § 56661(b) 给提案人(如果有的话)。
(c)CA 政府 Code § 56661(c) 给向执行官提交了书面特别通知请求的每个人。
(d)CA 政府 Code § 56661(d) 如果提案是关于任何兼并或分离,或关于提供组建新区的重组,则给拟兼并、分离或组建新区的领土外部边界三英里范围内的每个城市。
(e)CA 政府 Code § 56661(e) 如果提案是关于组建新市或组建新区,则给受影响的县。
(f)CA 政府 Code § 56661(f) 如果提案包括城市或特别区的组织变更或重组,该城市或特别区提供或将提供结构性消防服务,并且受影响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是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4部第2编第1章第3条(第4125条起)的规定确定的州责任区,则给林业和消防局局长。
(g)CA 政府 Code § 56661(g) 如果提案将导致受根据《威廉姆森法案》(第1编第7章(第51200条起))签订的合同约束的土地兼并到城市,则给保护局局长。
(h)CA 政府 Code § 56661(h) 依照第56157条(d)款的规定,给受影响领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
(i)CA 政府 Code § 56661(i) 依照第56157条(f)款的规定,给受影响领土内的所有注册选民。

Section § 5666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委员会何时可以在没有公开通知或听证的情况下批准某些提案,例如土地的兼并、划出或重组。这可能发生在土地无人居住、地方机构在10天内未要求听证,并且所有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此外,如果私人铁路公司拥有部分土地,它们不得反对。否则,在对这些提案作出任何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常规的公开听证会。

(a)CA 政府 Code § 56662(a) 如果一项关于兼并、划出、或仅由兼并或划出(或两者兼有)组成的重组,或设立县服务区的提案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委员会可以不经通知和听证对该提案作出决定,并可以根据第4部分(自第57000条起)完全免除异议程序:
(1)CA 政府 Code § 56662(a)(1) 该区域无人居住。
(2)CA 政府 Code § 56662(a)(2) 受影响的地方机构未在(c)款所述的10天期限内提交书面要求通知和听证。
(3)CA 政府 Code § 56662(a)(3) 该提案符合以下任一标准:
(A)CA 政府 Code § 56662(a)(3)(A) 随提案提交的请愿书由受影响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签署。
(B)CA 政府 Code § 56662(a)(3)(B) 该提案附有令委员会满意的证据,证明受影响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已书面同意该提案。
(b)CA 政府 Code § 56662(b) 除(a)款授权作出的决定外,委员会不得对任何提案、重组计划或重组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作出任何决定,直到委员会就该提案、重组计划或重组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举行公开听证会之后。
(c)CA 政府 Code § 56662(c) 委员会在根据第56658条(b)款要求邮寄通知后的10天内,不得对请愿书或申请决议采取任何行动。经受影响的地方机构在该10天期限内向执行官提交书面要求后,委员会只能在就请愿书或申请决议进行通知和听证后,才能对请愿书或申请决议作出决定。
(d)CA 政府 Code § 56662(d) 如果一项关于兼并、划出、或仅由兼并或划出(或两者兼有)组成的重组,或设立县服务区的提案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委员会可以对该提案作出决定并根据第4部分(自第57000条起)完全免除异议程序:
(1)CA 政府 Code § 56662(d)(1) 该区域无人居住。
(2)CA 政府 Code § 56662(d)(2) 该提案附有令委员会满意的证据,证明受影响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不包括私人铁路公司拥有的土地)已书面同意该提案,且作为受影响区域内土地所有者的私人铁路公司,在委员会听证会结束前未提交书面反对免除异议程序。
(3)CA 政府 Code § 56662(d)(3) 相关机构未提交书面反对免除异议程序。

Section § 56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兼并或分离区域,或成立新的县服务区来改变其组织结构时,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可以跳过通常的抗议程序。这些条件包括:通知该区域的土地所有者和选民;告知他们,除非在决定最终确定前提交书面反对意见,否则抗议程序将被免除;并且在程序结束前未收到任何书面反对意见。

Section § 56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委员会希望对一项本可以不经通知和听证就作出的决定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他们必须正式安排听证会。听证会应在决定举行之日起90天内安排。

如果委员会希望在对某事项作出决定前提供通知和听证,而该事项是委员会被授权但非强制要求在没有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决定的,则委员会应就该事项命令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确定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听证会日期不得晚于命令日期后的90天。

Section § 566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接收特定申请的执行官的职责。该执行官必须审查申请,并在预定听证会前至少五天准备一份包含建议的报告。该报告应分发给申请中指定的人员、受提案影响或其边界将发生变化的任何地方机构、已请求报告的地方机构以及相关的县或市。

执行官应审查提交给执行官的每份申请,并就该申请准备一份报告,包括其建议。该报告应在听证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前至少五天完成。完成后,执行官应向以下各方提供报告副本:
(a)CA 政府 Code § 56665(a) 申请中指定的官员或人员。
(b)CA 政府 Code § 56665(b) 其边界或影响范围将因该提案或建议而改变的每个地方机构。
(c)CA 政府 Code § 56665(c) 已向执行官提交报告请求的每个受影响的地方机构。
(d)CA 政府 Code § 56665(d) 当某个区位于或将位于另一个受影响的县时,该县的执行官。
(e)CA 政府 Code § 56665(e) 每个受影响的城市。

Section § 5666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的规则。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已确定,但最多可延期70天。在听证会上,人们可以表达抗议或异议,委员会将审查证据和一份关于该区域服务的报告。如果听证会涉及合并,主要请愿人可以就延误可能造成的任何困难发表意见,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延期之前会考虑这些影响。

(a)CA 政府 Code § 56666(a) 听证会应由委员会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可不时延期,但不得超过原通知中指定的日期起70天。
(b)CA 政府 Code § 56666(b) 在听证会上,委员会应听取并接收任何提出、呈交或提交的口头或书面抗议、异议或证据,并审议执行官的报告以及根据第56653条准备的为该区域提供服务的计划。
(c)CA 政府 Code § 56666(c) 在根据本节对包含合并的提案进行任何听证会延期之前,主要请愿人应有机会向委员会陈述任何可能因延误而对合并工作造成的潜在影响或困难。委员会应在决定任何延期的期限之前,考虑对合并提案人的潜在影响。

Section § 566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拟设市土地的一半以上归市或县所有,并且这一变化会导致该市或县收入减少,那么如果市或县提出反对,就不能采取进一步行动。这也意味着一年内不能再次提出将同一区域设市的提案。

如果没有反对,设市可以进行,但新成立的城市不能制定对设市时存在的、与公共所有土地相关的现有合同产生负面影响的规定。

这项规定不影响任何在1986年2月15日之前开始的设市工作。

如果根据第56665条提交的报告表明,拟设市土地的50%以上归市或县所有或专用于市或县,并且拟设市将导致该市或县的收入损失,且在根据第56666条举行的听证会上,县监事会或市议会提出反对设市的决议,则委员会不得进行进一步的程序,并且一年内不得启动涉及设立大致相同区域的新提案。
如果市或县未提出反对决议,委员会方可批准该提案,但须附加条件,即新设市不得采纳任何法规或政策,而该法规或政策将对设市时存在的、与公共所有土地相关的任何合同产生负面财政影响。
本条不排除完成在1986年2月15日之前向委员会执行官提交的、作为设市程序标的区域的设市程序。

Section § 566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审查与土地使用变更(如设市、兼并或排除)相关的提案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评估人口密度、土地使用、增长潜力、对社区服务的影响,以及对地方政府结构和经济利益的影响。提案与市或县规划、环境公正和区域住房需求的契合度也需考虑。此外,它强调了明确边界和水供应等服务充足性的重要性。公共机构和受影响方的意见也至关重要。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in the review of a proposal shall include, but not be limited to, all of the following:
(a)CA 政府 Code § 56668(a) Population and population density; land area and land use; assessed valuation; topography, natural boundaries, and drainage basins; proximity to other populated areas; and the likelihood of significant growth in the area, and in adjacent incorporated and unincorporated areas, during the next 10 years.
(b)Copy CA 政府 Code § 56668(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6668(b)(1) The need for organized community services; the present cost and adequacy of governmental services and controls in the area; probable future needs for those services and controls; and probable effect of the proposed incorporation, formation, annexation, or exclusion and of alternative courses of action on the cost and adequacy of services and controls in the area and adjacent areas.
(2)CA 政府 Code § 56668(b)(2) “Services,” as used in this subdivision, refers to governmental services whether or not the services are services that would be provided by local agencies subject to this division, and includes the public facilities necessary to provide those services.
(c)CA 政府 Code § 56668(c) The effect of the proposed action and of alternative actions, on adjacent areas, on mutual social and economic interests, and on the local governmental structure of the county.
(d)CA 政府 Code § 56668(d) The conformity of both the proposal and its anticipated effects with both the adopted commission policies on providing planned, orderly, efficient patterns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the policies and priorities in Section 56377.
(e)CA 政府 Code § 56668(e) The effect of the proposal on maintaining the physical and economic integrity of agricultural lands, as defined by Section 56016.
(f)CA 政府 Code § 56668(f) The definiteness and certainty of the boundaries of the territory, the nonconformance of proposed boundaries with lines of assessment or ownership, the creation of islands or corridors of 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and other similar matters affecting the proposed boundaries.
(g)CA 政府 Code § 56668(g) A regional transportation plan adopted pursuant to Section 65080.
(h)CA 政府 Code § 56668(h) The proposal’s consistency with city or county general and specific plans.
(i)CA 政府 Code § 56668(i) The sphere of influence of any local agency that may be applicable to the proposal being reviewed.
(j)CA 政府 Code § 56668(j) The comments of any affected local agency or other public agency.
(k)CA 政府 Code § 56668(k) The ability of the newly formed or receiving entity to provide the services that are the subject of the application to the area, including the sufficiency of revenues for those services following the proposed boundary change.
(l)CA 政府 Code § 56668(l) Timely availability of water supplies adequate for projected needs as specified in Section 65352.5.
(m)CA 政府 Code § 56668(m)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proposal will affect a city or cities and the county in achieving their respective fair shares of the regional housing needs as determined by the appropriate council of governments consistent with Article 10.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5580) of Chapter 3 of Division 1 of Title 7.
(n)CA 政府 Code § 56668(n) Any information or comments from the landowner or landowners, voters, or residents of the affected territory.
(o)CA 政府 Code § 56668(o) Any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existing land use designations.
(p)CA 政府 Code § 56668(p)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proposal will promote environmental justice. As used in this subdivision, “environmental justice” means the fair treatment and meaningful involvement of people of all races, cultures, incomes, and national origins, with respect to the loca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and the provision of public services, to ensure a healthy environment for all people such that the effects of pollution are not disproportionately borne by any particular populations or communities.
(q)CA 政府 Code § 56668(q)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a local hazard mitigation plan,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a safety element of a general plan, and any maps that identify land as a very high fire hazard zone pursuant to Section 51178 or maps that identify land determined to be in a state responsibility area pursuant to Section 4102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 if it is determined that such information is relevant to the area that is the subject of the proposal.

Section § 56668.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提议城市分离或区域并入时,委员会应考虑的因素。如果第 56751 条或第 56857 条均未终止该程序,委员会必须审视该变更是否有利于受影响区域的现有或未来居民或土地所有者。它还必须权衡来自机构的异议,重点关注财务和服务问题。委员会无需作出明确的调查结果,但评估书面抗议的价值除外。

(a)CA 政府 Code § 56668.3(a) 如果拟议的组织变更或重组包括城市分离或区域并入,特别重组除外,且程序尚未因收到根据第 56751 条或第 56857 条要求终止的决议而终止,则委员会应考虑的因素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56668.3(a)(1) 对于区域并入的情况,拟议的并入是否符合该区域内以及拟并入该区域的领土内的土地所有者或现有或未来居民的利益。
(2)CA 政府 Code § 56668.3(a)(2) 对于城市分离的情况,拟议的分离是否符合该城市内以及拟从该城市分离的领土内的土地所有者或现有或未来居民的利益。
(3)CA 政府 Code § 56668.3(a)(3) 委员会可能考虑的任何因素,如第 56668 条所规定。
(4)CA 政府 Code § 56668.3(a)(4) 受影响机构可能提交的任何对该行动提出异议的决议。
(5)CA 政府 Code § 56668.3(a)(5) 委员会认为重要的任何其他事项。
(b)CA 政府 Code § 56668.3(b) 委员会应高度重视由城市或区域提交的任何对该行动提出异议的决议。委员会的考虑应仅基于抗议中表达的财务或服务相关问题。除了关于书面抗议价值的调查结果外,委员会无需就其考虑的任何因素作出任何明确的调查结果。

Section § 56668.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委员会可以选择(但没有义务)考虑由代表其地方区域的民选官员共同设定的区域增长目标和政策。它强调,本节并未赋予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机构在其他法律已允许的范围之外制定区域目标和政策的任何新权力。

委员会可以(但非必须)考虑仅由民选官员协作制定、正式代表其地方管辖区在区域或次区域基础上制定的区域增长目标和政策。本节不授予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机构在其他法律授予的权力之外,制定区域增长目标和政策的任何新权力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