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3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委员会在地方政府结构变更方面的权力和职责,例如合并行政区或设立新行政区。

委员会可以批准或否决这些组织变更提案,确保它们符合现有指导方针。

委员会还可以主动提出合并或解散行政区、组建新行政区或重组现有结构的提案,但这些提案必须基于先前的研究和决定。

在涉及兼并(将一个区域并入另一个区域)时,委员会有具体的指导方针。它不能否决某些类型的兼并,并且必须考虑周边区域和城市发展规划等因素。

此外,委员会还管理涉及弱势地区的兼并,并监督建制,包括确定选民人口和管理税收问题。

在不施加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规范兼并提案也是其职责的一部分,同时还要采纳这些提案的评估程序。

委员会应拥有以下所有权力与职责,但须受本部分所载对其管辖权的任何限制:
(a)Copy CA 政府 Code § 5637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6375(a)(1) 审查并批准(可附带或不附带修订,全部、部分或有条件地)或不批准组织变更或重组的提案,但须符合委员会通过的书面政策、程序和指南。
(2)CA 政府 Code § 56375(a)(2) 委员会可通过申请决议启动以下任何提案:
(A)CA 政府 Code § 56375(a)(2)(A) 合并一个区,如第56036条所定义。
(B)CA 政府 Code § 56375(a)(2)(B) 解散一个区。
(C)CA 政府 Code § 56375(a)(2)(C) 一项合并。
(D)CA 政府 Code § 56375(a)(2)(D) 设立一个附属区。
(E)CA 政府 Code § 56375(a)(2)(E) 组建一个或多个新区。
(F)CA 政府 Code § 56375(a)(2)(F) 包含分段 (A)、(B)、(C)、(D) 或 (E) 中规定的任何变更的重组。
(G)CA 政府 Code § 56375(a)(2)(G) 根据第56879条解散一个非活跃区。
(H)CA 政府 Code § 56375(a)(2)(H) 根据第56375.1条解散一个区。
(3)CA 政府 Code § 56375(a)(3) 委员会仅在组织变更或重组符合根据第56378、56425或56430条准备的研究报告的建议或结论,且委员会作出第56881条 (b) 款中规定的决定时,方可启动第 (2) 段所述的提案。
(4)CA 政府 Code § 56375(a)(4) 委员会不得否决一项由决议启动的、将毗连领土并入城市的提案,如果委员会认定该领土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6375(a)(4)(A) 被提议并入的城市或该城市与县界或太平洋所包围或基本包围的,如果该待并入领土已基本开发或正在开发,并非第56064条所定义的优质农业用地,被并入城市的总体规划指定用于城市发展,且不在另一城市的势力范围之内。
(B)CA 政府 Code § 56375(a)(4)(B) 位于由委员会划定并采纳的城市服务区内,该区域并非第56064条所定义的优质农业用地,且被并入城市的总体规划指定用于城市发展。
(C)CA 政府 Code § 56375(a)(4)(C) 符合第56375.3条要求的非建制岛屿的并入或重组。
(5)CA 政府 Code § 56375(a)(5) 作为将一个被提议并入的城市所包围或基本包围的区域并入的条件,委员会可在符合本分部宗旨的情况下,要求该并入包括整个被包围或基本包围的领土岛屿。
(6)CA 政府 Code § 56375(a)(6) 委员会不得施加任何直接规范土地使用密度或强度、房地产开发或细分要求的条件。
(7)CA 政府 Code § 56375(a)(7) 委员会就将领土并入城市的提案所作的决定,应以该城市的总体规划和预分区为依据。当开发目的未告知并入城市时,并入应根据并入城市或县已采纳的规划和政策进行审查。委员会应要求,作为并入的条件,城市对拟并入领土进行预分区,或向委员会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该领土上现有的开发权利已既定或已达到最大开发量,并与城市的总体规划一致。但是,委员会不得规定该领土应如何或以何种方式进行预分区。
(8)Copy CA 政府 Code § 56375(a)(8)
(A)Copy CA 政府 Code § 56375(a)(8)(A) 除第56375.3条授权的组织变更或重组以及分段 (B) 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存在与拟并入区域毗连的弱势非建制社区,委员会不得批准将任何大于10英亩(或委员会政策确定的更小面积)的领土并入城市,除非已向执行官提交将该弱势非建制社区并入相关城市的申请。
(B)CA 政府 Code § 56375(a)(8)(A)(B)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无需提交并入毗连弱势非建制社区的申请:
(i)CA 政府 Code § 56375(a)(8)(A)(B)(i) 在过去五年内已提交过同一弱势非建制社区的并入申请。
(ii)CA 政府 Code § 56375(a)(8)(A)(B)(ii) 委员会根据书面证据认定,受影响领土内的大多数注册选民反对并入。
(C)CA 政府 Code § 56375(a)(8)(A)(C) 本款亦适用于在五年内发生、且各自面积不足10英亩但累计面积超过10英亩的两个或多个毗连区域的兼并。
(b)CA 政府 Code § 56375(b) 关于向市或区兼并或从市或区分离领土的提案,或关于包括兼并或分离的重组提案,确定拟议兼并或分离的领土(如其批准兼并、分离或重组的决议中所述)是有人居住还是无人居住。
(c)CA 政府 Code § 56375(c) 关于两个或多个市或区合并的提案,确定哪个市或区将成为合并后的继承市或区。
(d)CA 政府 Code § 56375(d) 批准兼并非建制、非毗连领土,但须遵守第56742条的限制,该领土位于与该市所在县相同的县内,且为该市所有并用于市政目的,并授权在不经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兼并该领土。
(e)CA 政府 Code § 56375(e) 批准兼并非建制领土,该兼并须符合根据对总体规划和预分区指定审查所确定的财产的规划和可能用途。在兼并完成后两年内,不得对兼并领土的总体规划或不符合预分区指定的分区进行后续变更,除非该市的立法机构在向委员会提供不少于21天书面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作出裁定,认为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偏离向委员会申请时所依据的预分区。
(f)CA 政府 Code § 56375(f) 关于新市的设立或新特别区的组建,确定拟议市或特别区内居住的注册选民人数;或者,对于土地所有者-选民特别区,确定拟议纳入新特别区的领土内土地所有者的数量及其土地的评估价值。注册选民人数应以县选举官员向州务卿提交的最后一份选民登记报告之时为准,该报告日期应早于请愿书上第一个签名签署的日期。执行官应将此计算得出的注册选民人数通知请愿人。拟议纳入新土地所有者-选民特别区的领土内土地的评估价值应按最后一次均衡评估名册所示计算。
(g)CA 政府 Code § 56375(g) 采纳书面程序以评估提案,包括符合现有州法律的书面定义。委员会可采纳针对第56668条中列举的任何因素的标准。委员会采纳的任何标准均应以书面形式。
(h)CA 政府 Code § 56375(h) 采纳标准和程序,以评估根据第56653条提交的服务计划,并根据(a)款启动组织变更或重组。
(i)CA 政府 Code § 56375(i) 制定并执行委员会听证会有序和公正进行的规定。
(j)CA 政府 Code § 56375(j) 承担履行其职能的通常和必要开支。
(k)CA 政府 Code § 56375(k) 任命和分配工作人员,并聘用或签订专业或咨询服务合同,以执行和实现委员会的职能。
(l)CA 政府 Code § 56375(l) 审查任何提案所涉领土的边界,包括这些边界的明确性和确定性、拟议边界与评估线或所有权线的不一致性,以及影响拟议边界的其他类似事项。
(m)CA 政府 Code § 56375(m) 豁免第56744条的限制,如果委员会认定这些限制的适用将不利于社区的有序发展,并且被兼并或设立为市的区域位置特殊,无法合理地兼并到另一个市或设立为新市。
(n)CA 政府 Code § 56375(n) 豁免《街道和公路法》第22613条的适用,如果委员会认定该条的适用将剥夺某一区域为确保该区域居民的健康、安全或福祉所需的服务,并且认定该豁免不会影响市提供任何服务的能力。但是,在领土被纳入市的60天内,立法机构可以采纳一项决议,废止该豁免。
(o)CA 政府 Code § 56375(o) 如果提案包括设市(如第56043条所定义)或设立区(如《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215条所定义),委员会应根据第56810条确定受影响地方机构应交换的财产税收入。如果提案包括 撤销市建制(如第56034条所定义),委员会应根据第56813条确定受影响地方机构应交换的财产税收入。
(p)CA 政府 Code § 56375(p) 授权市或区根据第56133条在其管辖范围之外提供新的或扩展的服务。
(q)CA 政府 Code § 56375(q) 与毗邻县的委员会签订协议,以确定审议可能影响毗邻县或受影响机构管辖权跨越毗邻县边界的提案的程序。
(r)CA 政府 Code § 56375(r) 根据本节,批准(无论是否修订,完全、部分或有条件地)或不批准由根据《公司法典》第1篇第3部第7部分(自第14300条起)成立并运营公共供水系统的互助水公司提供服务的领土并入市或特别区。任何根据本款批准的并入应受州和联邦宪法关于未经支付公正补偿不得征用私人财产的禁令的约束。本款不应损害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行使征用权的权力。

Section § 56375.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政府法规阐明了委员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启动解散一个区的程序。它规定,首先需要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会上提交的研究报告需以优势证据表明该区存在某些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包括长期服务缺陷、非法支出、忽视公共记录义务、未能达到规定会议次数或财务审计不合格。如果存在此类问题,委员会可以发出通知,给予该区至少12个月的时间来纠正。如果该区充分解决了问题,解散程序将停止。否则,委员会可以继续推进解散该区。

公共通知是强制性的,委员会可以合并所需的听证会。本法规独立于其他允许解散区的法律而运作。

(a)CA 政府 Code § 56375.1(a) 委员会可启动一项解散区的提议,如果该区符合第57093条规定的抗议门槛,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6375.1(a)(1) 在已发布并张贴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委员会批准、采纳或接受根据第56430条准备的一项研究报告,该报告包含一项基于优势证据的认定,即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
(A)CA 政府 Code § 56375.1(a)(1)(A) 该区存在一项或多项经记录的长期服务提供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偏离行业或同业公会标准或其他政府法规,且其董事会或管理层未积极采取措施纠正这些经记录的服务缺陷。
(B)CA 政府 Code § 56375.1(a)(1)(B) 该区以非法或鲁莽的方式支出公共资金,与管辖该区的主要法案或其他法规不符,且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未来发生类似支出。
(C)CA 政府 Code § 56375.1(a)(1)(C) 该区未能始终遵守《加州公共记录法》(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以及该机构受制于的其他公共披露法律,从而表现出故意疏忽。
(D)CA 政府 Code § 56375.1(a)(1)(D) 该区未能达到其主要法案在前一历年规定的最低会议次数,且未采取任何措施纠正这些失误,以确保未来的会议及时举行。
(E)CA 政府 Code § 56375.1(a)(1)(E) 该区在过去三年内持续未能及时进行审计,或在过去五年内未能满足根据第26909条规定的最低财务要求,作为进行审计的替代方案。
(F)CA 政府 Code § 56375.1(a)(1)(F) 该区最近的年度审计显示其财政控制存在长期问题,且该区未采取任何措施纠正这些问题。
(2)Copy CA 政府 Code § 56375.1(a)(2)
(A)Copy CA 政府 Code § 56375.1(a)(2)(A) 在已发布并张贴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委员会根据第 (1) 款中一项或多项必要认定,通过一项启动解散意向决议。该决议应规定一个不少于12个月的纠正期,在此期间,该区可采取措施纠正指定的缺陷,并明确一个日期,在该日期,该区应在一次定期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此类纠正努力的中期报告。
(B)CA 政府 Code § 56375.1(a)(2)(A)(B) 纠正期结束后,在已发布并张贴通知的公开听证会上,委员会应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i)CA 政府 Code § 56375.1(a)(2)(A)(B)(i) 如果委员会认定该区已充分纠正缺陷,委员会应撤销启动解散意向通知,无需进一步行动。
(ii)CA 政府 Code § 56375.1(a)(2)(A)(B)(ii) 如果委员会认定该区未能纠正缺陷,委员会可根据第 (1) 款和第56881条 (b) 项中的认定,通过一项解散该区的决议。
(b)Copy CA 政府 Code § 56375.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6375.1(b)(1) 根据本条要求发布的任何公共通知,应根据第1部第4章 (自第56150条起) 的规定发布和张贴。
(2)Copy CA 政府 Code § 56375.1(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56375.1(b)(2)(a) 项下要求的公开听证会可合并为一次已发布并张贴通知的公开听证会。
(c)CA 政府 Code § 56375.1(c) 委员会根据本条启动解散一个区的权力,独立于并补充于委员会根据第56375条 (a) 项第 (2) 款 (B) 和 (G) 分项启动解散的权力。

Section § 56375.3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委员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无需异议程序即可批准城市边界的变更或重组。这些条件包括变更须在2000年1月1日之后启动,由城市提议,并符合特定标准。这些标准涉及受影响区域:面积小于150英亩,完全被城市或海洋包围,非优质农业用地,且已基本开发。该区域应从变更中受益。还概述了财产税协议的例外情况和条件。某些指定用于商业用途的大型非建制区域适用特殊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6375.3(a) 除第56375节中列举的权力外,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属实,委员会应在通知和听证后,批准城市的组织变更或重组,并完全免除根据第4部分(自第57000节起)进行的异议程序:
(1)CA 政府 Code § 56375.3(a)(1) 组织变更或重组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启动。
(2)CA 政府 Code § 56375.3(a)(2) 组织变更或重组由受影响城市通过决议提议。
(3)CA 政府 Code § 56375.3(a)(3) 委员会认定组织变更或重组提案中包含的区域符合(b)款中规定的所有要求。
(b)Copy CA 政府 Code § 56375.3(b)
(a)Copy CA 政府 Code § 56375.3(b)(a)款适用于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区域:
(1)CA 政府 Code § 56375.3(b)(1) 面积不超过150英亩,且该区域构成整个岛屿。
(2)CA 政府 Code § 56375.3(b)(2) 该区域构成位于城市界限内的整个非建制岛屿,或构成包含多个独立非建制岛屿的重组。
(3)CA 政府 Code § 56375.3(b)(3) 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被包围:
(A)CA 政府 Code § 56375.3(b)(3)(A) 被提议并入的城市包围或基本包围,或被该城市与县界或太平洋包围。
(B)CA 政府 Code § 56375.3(b)(3)(B) 被提议并入的城市和相邻城市包围。
(4)CA 政府 Code § 56375.3(b)(4) 已基本开发或正在开发。本款所要求的认定应基于一个或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因素:
(A)CA 政府 Code § 56375.3(b)(4)(A) 公共事业服务的可用性。
(B)CA 政府 Code § 56375.3(b)(4)(B) 公共设施的存在。
(C)CA 政府 Code § 56375.3(b)(4)(C) 区域内一个或多个地块上的实体改进设施的存在。
(5)CA 政府 Code § 56375.3(b)(5) 非优质农业用地,如第56064节所定义。
(6)CA 政府 Code § 56375.3(b)(6) 将从组织变更或重组中受益,或正在从并入城市获得利益。
(7)CA 政府 Code § 56375.3(b)(7) 本款不适用于城市内任何属于封闭式社区的非建制岛屿,且目前由社区服务区提供服务。
(8)CA 政府 Code § 56375.3(b)(8)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经城市或县的选择,城市和县之间可以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99节就一项受本款约束的并入达成单独的财产税转移协议,而不影响城市和县之间任何现有的总体税收分享协议。
(c)CA 政府 Code § 56375.3(c) 尽管本款有任何其他规定,本款不适用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33492.41节(e)款中提及的开发项目区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且截至2000年1月1日,该部分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56375.3(c)(1) 是非建制区域。
(2)CA 政府 Code § 56375.3(c)(2) 面积至少100英亩。
(3)CA 政府 Code § 56375.3(c)(3) 被建制区域包围或基本包围。
(4)CA 政府 Code § 56375.3(c)(4) 包含至少100英亩划为商业或工业用途的区域,或在适用的县总体规划中指定用于商业或工业用途。
(d)CA 政府 Code § 56375.3(d)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a)款中为符合(b)款所有规定的区域所规定的权力,符合根据第56001节促进有序增长和发展的意图,并促进弱势非建制社区的并入,如第56033.5节所定义。

Section § 56375.4

Explanation
如果一块土地在2014年1月1日之后被一个城市大部分包围,该城市不能使用某些程序来兼并它,除非该土地在该日期之后因县界变更而成为飞地。

Section § 5637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委员会就法律中特定部分提及的某些事项作出决定时,它们必须确保这些决定与所涉地方机构的地理影响范围保持一致。简而言之,决定应尊重这些地方机构已确定的界限或运营区域。

委员会就第56375条 (a)、(m) 和 (n) 款以及第56375.3条 (a) 款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均应与受这些决定影响的地方机构的影响范围保持一致。

Section § 5637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侧重于委员会应如何处理可能将开放空间土地转变为其他用途的提案。他们应优先将优质农田保留为开放空间,并考虑转而使用非优质土地进行开发,除非这会扰乱规划的社区发展。

此外,在将开放空间土地转变为城市区域之前,开发应首先针对地方机构区域内的空置或价值较低的土地,特别是如果这些土地超出地方机构的控制范围。

在审查和批准或不批准那些合理预期会促使、便利或导致将现有开放空间土地转变为非开放空间用途的提案时,委员会应考虑以下所有政策和优先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6377(a) 将土地开发或用于非开放空间用途时,应避免现有处于开放空间用途的优质农田,转向包含非优质农田的区域,除非该行动不利于促进区域的规划、有序、高效发展。
(b)CA 政府 Code § 56377(b) 在批准任何允许或导致将现有开放空间土地开发用于非开放空间用途的提案之前,应鼓励将地方机构现有管辖范围或其影响范围内的现有空置或非优质农田开发用于城市用途,特别是当这些非开放空间用途位于地方机构现有管辖范围之外或其现有影响范围之外时。

Section § 5637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委员会研究现有政府机构的职责。这包括对这些机构进行编目,绘制其服务区域,并确定其能力范围。为此,委员会可以向各种政府机构(如市、县、学区和州部门)索取信息。这些机构必须遵守该要求。委员会的研究结果可供公共机构和感兴趣的人士查阅。此外,委员会还可以申请或接受来自公共、私人、州、联邦或地方政府等各种实体的财政支持或补助金。

(a)CA 政府 Code § 56378(a) 除其他权力外,委员会应启动并对现有政府机构进行研究。这些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清点这些机构,并确定其最大服务区域和服务能力。在进行这些研究时,委员会可以要求城市、县、区(包括学区、社区大学区、联合权力机构和联合权力机关)、区域机构以及州机构和部门提供土地使用信息、研究、联合权力协议和计划。城市、县、区(包括学区、社区大学区、联合权力机构和联合权力机关)、区域机构以及州机构和部门应遵守委员会对该信息的要求,并且委员会应将其研究结果提供给公共机构和任何感兴趣的人。在进行这些研究时,委员会可以与县规划委员会合作。
(b)CA 政府 Code § 56378(b) 委员会,或代表委员会的监事会,可以申请或接受,或同时申请和接受来自公共或私人机构、州或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任何财政援助和补助金。

Section § 56379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让委员会会议有一个详细的记录,你可以在会议前提出请求。但是,你需要为此付费。委员会可以要求你预付估计费用。

Section § 563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自行安排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和人员。他们还可以决定从其他公共机构或私营公司那里寻求外部帮助。

Section § 5638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各县委员会的年度预算流程和成本分摊责任。委员会必须在5月1日前提出预算,并在6月15日前最终确定。预算不得低于上一年,除非委员会能在成本降低的情况下仍能履行职责。拟议预算和最终预算会提交给地方政府实体。

审计员根据县、市和独立特别区在委员会中的代表情况,在它们之间分摊运营成本。市和区根据其收入比例分摊,对医疗保健区有特殊规定。

如果医疗保健区的运营不盈利或破产,其成本份额将相应调整。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获得相关地方当局批准,可以使用替代的成本分配方法。

如果实体未能支付其份额,委员会可以要求审计员从税收或费用中收取款项。如果财政年度内资金不足以运营,委员会还可以保留或使用盈余资金并获得贷款。

(a)CA 政府 Code § 56381(a) 委员会应在每年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于5月1日前通过拟议预算,并于6月15日前通过最终预算。拟议预算和最终预算至少应与上一财政年度通过的预算持平,除非委员会认定,即使人员编制或项目成本有所减少,委员会仍能实现本章的宗旨和各项计划。委员会应将其拟议预算和最终预算提交给监事会、各市以及各独立特别区。
(b)CA 政府 Code § 56381(b) 在委员会根据 (a) 款举行公开听证会、考虑意见并通过最终预算后,审计员应按以下方式分摊委员会的净运营费用:
(1)Copy CA 政府 Code § 56381(b)(1)
(A)Copy CA 政府 Code § 56381(b)(1)(A) 在委员会中有市和独立特别区代表的县,县、市和独立特别区应各自承担委员会运营成本的三分之一。
(B)CA 政府 Code § 56381(b)(1)(A)(B) 各市的份额应根据各市的总收入按比例分摊,该总收入以主计长发布的最新版《城市年度报告》为准,作为县内城市总收入的百分比,或采用经代表多数城市总人口的多数城市批准的替代方法。
(C)CA 政府 Code § 56381(b)(1)(A)(C) 独立特别区的份额应根据各区总收入占县内各区总收入合计的百分比按比例分摊。除 (D) 款另有规定外,独立特别区的总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对于非企业活动,为一般用途交易的总收入减去政府间收入;对于企业活动,为总运营收入和非运营收入减去政府间收入,以主计长发布的最新版《特别区年度报告》为准,或采用经代表多数机构总人口的多数机构批准的替代方法。为履行本节要求,一个跨县的独立特别区应在其主要县支付其分摊款项。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任何单一区或任何类别或类型的区均不应承担过多的区级成本份额。
(D)Copy CA 政府 Code § 56381(b)(1)(A)(D)
(i)Copy CA 政府 Code § 56381(b)(1)(A)(D)(i) 为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3部(自第32000条起)成立并经营医院的医疗保健区分摊成本,除 (ii) 和 (iii) 款另有规定外,医疗保健区的份额应根据各区运营净收入按比例分摊,该运营净收入以州卫生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发布的最新版医院财务披露报告表为准,作为县内独立特别区总运营净收入的百分比。
(ii)CA 政府 Code § 56381(b)(1)(A)(D)(i)(ii) 运营净收入为负数的医疗保健区,在运营净收入转为正数(以州卫生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发布的最新版医院财务披露报告表为准)的财政年度之前,不得分摊委员会的任何运营成本份额。
(iii)CA 政府 Code § 56381(b)(1)(A)(D)(i)(iii) 根据联邦破产法已申请并正在公共实体破产程序下运营的医疗保健区,在其破产解除后的财政年度之前,不得分摊委员会的任何运营成本份额。
(iv)CA 政府 Code § 56381(b)(1)(A)(D)(i)(iv) 在本款中,“运营净收入”指总运营收入减去总运营支出。
(E)CA 政府 Code § 56381(b)(1)(A)(E) 尽管有 (C) 款的要求,独立特别区的份额可以采用经代表多数总人口的多数区批准的替代方法进行分摊。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该区同意,单个区的分摊额不得超过根据 (C) 和 (D) 款计算的金额,也不得超过独立特别区总份额的50%。

Section § 563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某些县,某个委员会的年度运营费用是如何在不同的公共机构之间分摊的。具体来说,它规定费用应根据县、市和特别区这三类机构各自向委员会任命的成员数量来分摊。如果委员会多数同意,包括每类机构任命的成员中至少有一票赞成,委员会可以决定采用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此外,法律还规定,在委员会中拥有永久席位的城市必须按其成员份额比例承担费用,剩余的费用则分摊给县内其他城市。

(a)CA 政府 Code § 56381.6(a) 尽管有第56381条的规定,对于其委员会成员资格根据第56326、56326.5、56327或56328条确定的县,委员会的年度运营成本应在向委员会任命成员的各类公共机构之间分摊,分摊比例应与各类别任命的成员人数成正比。可以在委员会中拥有代表的公共机构类别包括县、市和独立的特别区。委员会可以采纳任何替代的成本分摊程序,但须经委员会多数赞成票通过,且该赞成票须包括由县任命的成员中至少一名、由市任命的成员中至少一名以及由区任命的成员中至少一名(如果特别区在委员会中有代表)的赞成票。
(b)CA 政府 Code § 56381.6(b) 成本在各市和独立特别区之间的分配以及款项的汇付应按照第56381条的程序进行。尽管有第56381条的规定,任何根据第56326、56326.5、56327或56328条在委员会中拥有永久成员资格的市,应按照其永久成员占委员会总成员人数(不包括所有成员选出的任何公共成员)的比例,分摊委员会年度运营成本的相同百分比。委员会年度运营成本中属于市的部分的余额,应按照第56381条的程序分摊给县内其余的市。

Section § 56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销毁重复的文件,前提是原件或其副本已安全保存。它还允许销毁超过两年的原始文件,只要其副本已保存。这些副本必须制作在防篡改介质上,并遵循特定标准。它们还必须清晰、便于公众查阅,并拥有安全、档案质量的备份,单独存放以确保安全。

委员会可以授权销毁任何副本记录、文件或其他文件,如果该记录、文件或其他文件的原件或摄影或电子副本保存在委员会的档案中;委员会还可以授权销毁超过两年以上的原始记录,如果该原始记录的摄影或电子副本已制作并保存,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政府 Code § 56382(a) 该记录复制到不允许对原始文件进行添加、删除或更改的介质上,或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或信息与图像管理协会推荐的用于记录永久记录或非永久记录(视情况而定)的最低标准或指南,或两者兼有。
(b)CA 政府 Code § 56382(b) 用于复制记录的设备能够准确、清晰地再现其所有细节的原件,并且不允许对原始文件图像进行添加、删除或更改。
(c)CA 政府 Code § 56382(c) 复制件应像原始记录一样便于公众查阅。
(d)CA 政府 Code § 56382(d) 复制件的档案质量真实副本应为安全目的保存在一个安全且独立的地方。

Section § 5638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为各项服务设定费用和收费标准,例如处理申请、重组委员会、修改影响范围以及重新审议决议。费用必须反映实际成本并遵循第66016条规定。申请人可能需要向执行官支付一笔保证金,并会收到一份费用清单。如果费用有剩余,将退还给申请人;如果费用不足,申请人需补足差额。如果支付费用有损公共利益,费用可以减免。委员会可以推迟采取行动,直到申请人支付费用。请愿书的核实费用处理方式与倡议请愿书类似。如果设市提案缺乏资金,可以向普通基金申请贷款以支付费用,如果提案获批,新成立的城市需偿还贷款。

(a)CA 政府 Code § 56383(a) 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分部制定收费标准和服务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56383(a)(1) 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的提交和处理。
(2)CA 政府 Code § 56383(a)(2) 委员会和任何重组委员会进行的程序。
(3)CA 政府 Code § 56383(a)(3) 修改或更新影响范围。
(4)CA 政府 Code § 56383(a)(4) 重新审议作出决定的决议。
(b)CA 政府 Code § 56383(b) 费用不得超过提供所收费服务的估计合理成本,并应根据第66016条征收。服务费不得超过提供所收服务费服务的成本,并应根据第66016条征收。
(c)CA 政府 Code § 56383(c) 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在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之前,向执行官存入部分或全部应付金额。保证金应在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在申请人向执行官存入所需金额之前,任何申请均不应被视为已提交。执行官应向申请人提供所有从存入金额中扣除的费用的账目。如果费用低于存入金额,执行官应在核实所有程序完成后将余额退还给申请人。如果费用超过存入金额,申请人应在所有程序完成之前支付差额。
(d)CA 政府 Code § 56383(d) 如果委员会认为支付费用、服务费或保证金会损害公共利益,则可以减免。任何费用、服务费或保证金的减免仅限于委员会在申请程序中产生的成本。
(e)CA 政府 Code § 56383(e) 委员会采取行动的任何强制性时限可以推迟,直至申请人支付所需费用、服务费或保证金。
(f)CA 政府 Code § 56383(f) 注册选民向委员会提交的请愿书上的签名应由县选举官员核实,核实费用应以与同一县核实倡议请愿书签名费用相同的方式和由相同的机构承担。
(g)CA 政府 Code § 56383(g) 对于已通过向县选民登记官核实的请愿书提交足够数量的选民签名而启动的设市程序,委员会在收到提案人证明其无法筹集足够资金偿付程序费用、服务费或保证金后,可以不对该提案采取行动,并向普通基金申请一笔足以支付这些开支的贷款,但须视用于这些目的的拨款是否可用,并符合拨款的任何规定。如果设市成功,贷款偿还应作为批准设市的条件,并成为新成立市的义务。偿还应在设市生效日期起两年内完成。如果提案被委员会否决或在选举中失败,则贷款应予免除。

Section § 56383.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要求申请人同意为委员会提供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以应对与委员会批准的决定(例如组织变更或影响范围更新)相关的任何法律索赔。如果出现此类索赔,委员会必须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提供合作;如果委员会不合作,申请人则无需承担义务。申请人还必须批准其参与的任何和解。如果委员会承担自己的法律费用并善意行事,它仍然可以参与索赔的辩护。

(a)CA 政府 Code § 56383.5(a) 委员会可以要求,作为处理组织变更或重组、影响范围修正或影响范围更新,或向委员会请求的任何其他行动或决定的条件,申请人同意为委员会、其代理人、高级职员和雇员进行辩护、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使其免受任何旨在质疑、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委员会批准的针对委员会、其代理人、高级职员或雇员的索赔、诉讼或程序。
(b)Copy CA 政府 Code § 56383.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6383.5(b)(1) 根据 (a) 款订立的辩护、赔偿和免责协议应要求委员会及时通知申请人任何旨在质疑、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委员会批准的索赔、诉讼或程序,并应要求委员会在辩护中充分合作。
(2)CA 政府 Code § 56383.5(b)(2) 根据 (a) 款订立的辩护、赔偿和免责协议的一方申请人,如果委员会未能根据 (1) 项通知申请人或未能充分合作进行辩护,则无需负责辩护、赔偿或使其免受损害。
(c)CA 政府 Code § 56383.5(c) 根据 (a) 款订立的辩护、赔偿和免责协议的一方申请人,除非申请人批准该和解,否则无需支付或履行任何与该协议相关的和解。
(d)CA 政府 Code § 56383.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委员会参与任何旨在质疑、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委员会批准的索赔、诉讼或程序的辩护,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6383.5(d)(1) 委员会承担其自身的律师费和索赔、诉讼或程序的费用。
(2)CA 政府 Code § 56383.5(d)(2) 委员会善意地进行索赔、诉讼或程序的辩护。

Section § 563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任命一名执行官来处理其日常事务。如果执行官存在利益冲突,则必须任命一名候补执行官。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法律顾问和工作人员:他们的任命必须注意利益冲突,并在必要时指定候补人员。

委员会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这些任命所产生的成本。“利益冲突”在此遵循《政治改革法案》和加州特定法律法规中的定义,通过避免代表对立利益来确保公正性。

(a)CA 政府 Code § 56384(a) 委员会应任命一名执行官,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如果执行官在委员会审理的某事项上存在利益冲突,委员会应任命一名候补执行官。委员会可根据第56383条的规定收取费用以弥补其成本。
(b)CA 政府 Code § 56384(b) 委员会应任命法律顾问为其提供咨询。如果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在委员会审理的某事项上存在利益冲突,委员会应任命候补法律顾问为其提供咨询。委员会可根据第56383条的规定收取费用以弥补其成本。
(c)CA 政府 Code § 56384(c) 委员会可酌情任命工作人员。如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委员会审理的某事项上存在利益冲突,委员会应任命候补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委员会可根据第56383条的规定收取费用以弥补其成本。
(d)Copy CA 政府 Code § 56384(d)
(1)Copy CA 政府 Code § 56384(d)(1) 就本节而言,“利益冲突”一词的定义应与1974年政治改革法案(第9篇(自第81000条起))的定义相同,并且还应包括第1篇第4部第1章第4条(自第1090条起)所禁止的事项。
(2)CA 政府 Code § 56384(d)(2) 就(b)款而言,“利益冲突”一词还应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颁布的《职业行为准则》第3-310条所涉及的、关于代表对立利益的事项。

Section § 56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通过特定的退休法律为其执行官和工作人员安排退休福利。他们还可以提供健康和医疗福利。此外,当从其县内雇佣员工时,委员会必须保留这些员工已获得的任何累计年假、病假、补休时间和退休福利。

委员会可以根据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第3篇第4部第3章,自第31450条起)或公务员退休法(第2篇第5部第3章,自第20000条起),为其执行官或工作人员签订退休福利合同。它还可以提供健康和医疗福利。
委员会应保留从其各自县内雇佣的人员的累计年假、病假、补休时间以及退休福利。

Section § 563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各类公共机构(如市和县)的官员和雇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记录,以协助履行职责,例如准备报告。这包括与负责监督这些任务的委员会和执行官合作。

此外,它还规定,县测量员或其他指定的县官员应评估并报告委员会或执行官要求的与特定事项相关的申请或文件。

(a)CA 政府 Code § 56386(a) 市、县或特别区(包括任何地方机构、学区、社区学院区和任何区域机构)的官员和雇员,或在必要时,州机构或部门,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应向执行官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记录或信息,这些记录或信息可能对协助委员会和执行官履行职责是必要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 56665 条和第 56800 条准备报告。
(b)CA 政府 Code § 56386(b) 应委员会或执行官的要求,县测量员,或县监事会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县官员、县行政人员或雇员,应审查并向委员会或执行官报告任何涉及第 56375 条 (l) 款中规定的任何事项的申请或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