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630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各委员会不迟于2002年1月1日应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并根据本部分以符合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方式行使其权力,鼓励并提供规划良好、秩序井然、高效的城市发展模式,同时适当考虑在这些模式中保护开放空间和农业用地。
(b)CA 政府 Code § 56300(b) 截至2001年1月1日有待审议提案的各委员会,应在2001年3月31日前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通过要求披露第56100.1条授权的捐款、支出和独立支出的政策和程序。根据本条通过的报告要求应自通过之日起或决议中指定的较晚日期生效。截至2001年1月1日没有待审议提案的任何委员会,应在提交提案后90天内或在提交提案之前的任何时间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通过这些政策和程序。一旦根据本款举行了听证会,除非委员会所在县的100名或更多注册选民提出请愿,否则无需举行后续听证会。
(c)CA 政府 Code § 56300(c) 委员会可以通过采纳书面政策和程序,要求试图影响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或顾问待决决定的人员进行游说披露和报告。披露应提交给委员会的执行官(如果适用,将发布在委员会网站上),或提交给委员会所在县的记录员、选民登记官或县监事会书记。截至2001年1月1日有第56069条所定义待审议提案的各委员会,应在2001年3月31日前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通过本款授权的游说披露政策和程序。根据本条通过的报告要求应自通过之日起或决议中指定的较晚日期生效。截至2001年1月1日没有待审议提案的任何委员会,应在提交提案后90天内,或在提交提案之前的任何时间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通过这些政策和程序。
(d)CA 政府 Code § 56300(d) 本条要求的任何公开听证会可以同时举行。
(e)CA 政府 Code § 56300(e) 委员会通过的书面政策和程序应包括用于向委员会提交各种材料的表格,至少应包括一份用于向委员会提交的关于任何拟议组织变更的抗议表格。
(f)Copy CA 政府 Code § 56300(f)
(1)Copy CA 政府 Code § 56300(f)(1) 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建立并维护一个互联网网站,或以其他方式通过互联网网站向公众提供通知和其他委员会信息。
(2)CA 政府 Code § 56300(f)(2) 委员会通过的书面政策和程序应要求,如果委员会维护一个互联网网站,所有公开听证会和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应以电子形式在该网站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