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定义
Section § 56011
Section § 56012
Section § 56014
Section § 56016
“农业用地”一词指正在积极用于商业销售目的种植作物或饲养牲畜的土地、作为轮作计划一部分而暂时闲置的土地,或纳入政府农业援助或保护计划的土地。
Section § 56017.2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地方政府变更背景下“申请”的含义。它包括四种特定类型的请求:启动组织变更或重组;寻求影响范围的更新或修订;市或区请求批准将其服务延伸至其常规边界之外;以及公共机构请求批准将其服务延伸至其管辖范围之外。
Section § 56020.5
“完成证书”是由一名官员创建并提交给县记录员办公室的文件。该文件证明某组织的变更或重组已成功完成。
Section § 56020.7
本节将“终止证书”定义为由执行官准备的一份文件,用以表明一项拟议的组织变更已被中止。终止的原因包括多数书面抗议、选民否决该提案、完成该过程的时间线届满或法院命令。
Section § 56021
“组织变更”一词指的是地方政府结构中的各种变化。它包括设立新的城市或区域、从城市或区域中增加或移除区域、合并城市或区域、解散城市或区域,以及组建新型政府实体。它还涵盖特别区域所提供服务的变化,或特别区域内某些权力的移除。
Section § 56023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城市”一词,包括任何建制市,无论其是根据特许状还是普通法运作。它还规定,即使一个城市的名称中包含“镇”字,它仍然可以被视为一个城市。
Section § 56026
这项法律在加州政府的特定语境下定义了“书记官”一词。它解释说,该术语指的是各种地方政府机构(如委员会或市议会)的书记官或秘书。它还说明了当县书记官的职责被划分给不同部门时的情况,明确了谁负责与选举相关的职责,谁负责管理其他职责。
Section § 56028
Section § 56031
这项法律定义了地方机构所属土地的“毗连”一词。要使土地被视为毗连,它需要与该机构的辖区共享一个共同边界。但是,如果连接仅仅是通过一条长度超过300英尺、宽度小于200英尺(不包括公路)的狭长土地带,则不被视为毗连。
Section § 56032.5
这项法律定义了“附属特别区”或“附属区”的含义,主要是根据其管理机构来界定。它包括任何立法机构由当然成员组成的特别区——这些当然成员是县或地方机构的官员,或由这些官员任命的人,且他们没有固定的任期。但是,它不包括根据特定条款Sections 56036和56036.6被排除在外的区。
Section § 56033
简单来说,“脱离”是指将一块土地从一个市或区中划出,意味着该区域不再是其一部分。
Section § 56036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州法中“区”或“特别区”的含义。简而言之,它是一个为在特定区域执行特定政府任务而设立的州机构。该术语包括县服务区,但不包括州、县、市、学区、改善区或空气质量区等实体。
Section § 56036.5
本节解释了加州某些区的组织变更程序必须遵循设立这些区的主要法律。这些区包括统一或联合高中图书馆区、桥梁和公路区、联合公路区、交通或快速交通区、大都市水区以及立体交叉区。
如果其他任何区在其设立法律中规定了具体的法律程序,则这些程序优先于本分部中提供的一般程序。
Section § 56036.6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与水和防洪管理相关的实体,例如防洪区和水务机构,在特定章节中不被视为“区”或“特别区”,除非主要县的委员会另有决定。这些实体是否被视为“区”的决定,取决于第56127条和第56128条中规定的标准。
如果一个实体被认定不属于“区”或“特别区”,那么其组织结构的任何变更都应根据最初设立该实体的法律进行,而不是按照区的一般程序进行。
Section § 56037.5
本法律规定,“选举官员”一词的定义与《选举法》第320条中的描述相同。实质上,它指的是根据既定法律负责监督选举过程的人。
Section § 56042
“休眠区”是一种特别区,需满足特定条件:它在另一法律条款中有所定义,在过去一年中没有进行任何财务活动,并且没有任何资产、负债或未履行的法律或财务义务。
Section § 56043
本节将“设市”定义为设立或建立一个新城市的过程。某个区域若要被考虑设市,在设市提案启动时,该区域内必须有至少500名注册选民居住。
Section § 56044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独立区”或“独立特别区”。它包括所有董事会成员由区内选民或土地所有者选举产生,或被任命为固定任期的特别区。它不包括董事会成员因在其他政府机构担任职务而任职的任何区,除非他们被任命为固定任期。此外,它也不涵盖被其他法律定义明确排除的区。
Section § 56046
“居住区”是指至少有12名注册选民居住的任何区域。注册选民人数由选举官员确认,以执行官签发备案证明书之日为准。
Section § 56047.5
本节将“利益相关机构”定义为在受影响区域内提供设施或服务的任何地方机构。
Section § 56047.7
“联合权力机构”或“联合权力机关”是根据《权力联合行使法》设立的组织。该机构负责履行地方政府职能并提供市政服务。
Section § 56048
本法律界定了在不同情况下谁有资格被称为“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人”。首先,通常是指在县级最新均衡估税名册上列为所有者的人。如果列出的人不再拥有土地,那么将在下一份名册上显示的人员即有资格成为土地所有者。其次,如果存在书面销售协议,协议中列出的任何购买者都被视为土地所有者。最后,任何拥有土地的公共机构,但公路、通行权、地役权、水道或运河除外,也被视为所有者。
Section § 56049
Section § 56050
Section § 56050.5
Section § 56051
Section § 56052
“法定代表人”是指被授权代表公司、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商业实体行事的人。它也包括根据法院命令管理财产的个人,例如监护人、财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受托人。
Section § 56055
本法律解释了什么是“成员区”。简单来说,它是一个全部或部分位于另一个更大的区或特定类型实体内部的区。成员区有资格根据其主要规定从更大的区或实体获得服务或商品。
Section § 56056
Section § 56059
本法律将“开放空间”定义为主要是未经开发并用于开放空间目的的土地或水域,如另一条款(第65560条)所概述。
Section § 56060
“开放空间使用”指的是在另一节(具体来说是第 65560 节)中定义的土地用途。
Section § 56062
Section § 56064
“优质农业用地”指主要用于农业且尚未开发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土地。要符合优质土地的条件,该土地必须满足以下几项标准中的至少一项:它应该适合灌溉并被美国农业部(USDA)归类为I级或II级;斯托里指数评级(Storie Index Rating)在80到100之间;能够支持每英亩至少一个牲畜单位的畜牧生产;种植有某些结果或坚果类作物;或者在最近几年内,每年从农产品中持续产生至少每英亩400美元的收入。
Section § 56066
简单来说,“主要县”是指当需要改变一个区的组织方式或确定其影响范围时,大部分应税财产价值所在的县。
Section § 56067
本节定义了“程序”的含义,特别是指委员会为改变或重组政府结构而提出的建议所采取的任何官方行动。它将这些行动与法律法规中从第57000条开始的特定部分联系起来。
Section § 56069.5
抗议程序是指委员会或经委员会授权的执行官所采取的行动,旨在监督本部第4部分第1章至第4章(从第57000条到第57075条)中概述的特定程序。委员会在这些情况下作为主要主管机构。
Section § 56070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公共机构”。它包括州、州委员会或理事会,以及各种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市、县和特别区。它也适用于这些实体的机构或理事会。
Section § 56073.1
本节将“申请决议”定义为地方机构或学区用于启动组织变更(例如合并或重组)程序的正式文件。它也可以指委员会根据特定的政府程序通过的、用于批准此类变更的文件。
Section § 56075
“特别评估区”或“评估区”是由市、县、区或州设立的特定区域。这个区域受益于某些公共服务或改善项目,例如土地征用或街道照明。该区域内的居民需要付费来承担这些服务的费用。
Section § 56075.5
本节将“特别重组”定义为一种过程,即从一个市或一个市县中划出部分土地,然后这块土地成为一个独立的市。
Section § 56076
“势力范围”这个词指的是一个由委员会决定的计划,它描绘了地方机构未来可能有的边界和服务范围。
Section § 56079.5
无人居住区域是指居住的注册选民少于12人的地区。注册选民的官方人数由选举官员在执行官签发备案证明书之日确定。
Section § 56080
“城市服务区”是指城市影响范围内的任何类型的土地,无论是已开发、未开发还是农业用地。该区域目前由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提供服务,或者如果属于城市资本改善计划的一部分,则计划在五年内获得服务。该区域的边缘被称为“城市服务区边界”。该边界是与城市合作确定的,并且必须遵循委员会的特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