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县或市的当地政府通过一项正式决定(可以是决议或条例)来成立一个社区能源机构。

Section § 52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两个或多个城市或县联合起来,共同成立一个“区域能源管理局”,以便共同管理能源事务。每个参与的城市或县会任命两名成员加入这个机构,然后他们会共同推选一名不分区成员。这些被称为“委员”的成员可以作出决定,并拥有与社区能源管理局相同的权力。委员的任期由任命他们的机构决定。为了让管理局能够运作,需要多数委员出席,并且所有决定都必须经过多数票通过。此外,委员们会从他们当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

(a)CA 政府 Code § 52031(a) 任何两个或多个城市或县,或其任何组合的管理机构,可经协议设立一个区域能源管理局。参与该协议的每个管理机构应任命两人为该管理局的委员,且各管理机构应共同任命一名不分区委员;所有必要委员任命后,该区域能源管理局应被授权行使社区能源管理局被授权行使的所有权力。
(b)CA 政府 Code § 52031(b) 根据 (a) 款任命的委员应随任命他们的管理机构的意愿任免。
(c)CA 政府 Code § 52031(c) 区域能源管理局的多数委员构成法定人数,用于开展业务、行使其权力以及所有其他目的。区域能源管理局可经多数委员投票作出决定。
(d)CA 政府 Code § 52031(d) 委员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

Section § 52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第52031条成立的机构的运营区域,包括所有参与的市和县可能运营的区域,具体由另一法律,即第52007条规定。

Section § 52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多个管理机构希望合作,它们可以通过联合权力协议来合并其权力。这是使用第52032条的替代方案,并遵循《第一编》第七部第5章(自第6500条起)中的指导方针。

作为第52032条的替代方案,两个或多个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第一编》第七部第5章(自第6500条起)订立的联合权力协议,共同行使本章项下的任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