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1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能源机构履行造福公众的重要政府职责,因此,其财产、项目和债券免征税款。

Section § 52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机构拥有的财产无需缴纳州税或地方税。相反,该机构可以选择向地方政府支付款项,以用于其能源项目所使用的服务或改进。

一个机构的财产免征州或州内任何市、县或政治分区的所有税款和特别评估。作为这些税款或特别评估的替代,该机构可以同意向州内任何市、县或政治分区支付款项,以用于市、县或政治分区为该机构拥有的能源项目提供的服务、改进或设施。

Section § 5218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一个机构为重要的公共和政府目的发行债券时,这些债券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免征任何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