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1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根据1965年区划重组法案,“机构”被视为创建它的管理机构的附属区。这意味着该机构在该管理机构之下运作。机构可以使用所有必要的权力来达成其目标,除非受到其管理机构的限制。此外,管理机构可以利用其自身权力代表其创建的机构行事。

就1965年区划重组法案(第六编(第56000条起)第1分部)而言,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机构是创建它的管理机构的附属区,如第56073条所定义。机构拥有执行本章宗旨所需的一切权力,除非受到创建它的管理机构的限制。管理机构可以代表其创建的机构行使其任何权力。

Section § 52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获得地方政府批准的情况下,采取特定行动。这些行动包括能够提起或应对法律诉讼、设立并修改其官方印章、永久存续,以及签订对其履行职能至关重要的合同。

机构经主管机构批准,可以实施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52101(a) 提起诉讼和应诉。
(b)CA 政府 Code § 52101(b) 设有印章并可更改。
(c)CA 政府 Code § 52101(c) 永久存续。
(d)CA 政府 Code § 52101(d) 订立和执行合同以及行使其权力所必需或便利的其他文书。

Section § 5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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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在其区域内管理能源项目。它可以运用所有与能源倡议相关的必要权力,重点是促进能源节约和稳定成本。此外,它还可以提供或协调能源服务,特别是为低收入群体和小型企业提供。该机构还可以寻求并利用来自各种来源的资金来支持其活动。

在其运营区域内,某机构可从事以下所有活动:
(a)CA 政府 Code § 52102(a) 行使管理机构指定且被认为对履行该机构职责必要和适当的所有与能源项目相关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规划能源项目和用途,以鼓励新建和现有建筑的能源节约,并尽量减少未来能源价格上涨。
(b)CA 政府 Code § 52102(b) 协调或向社区提供能源计划和服务,特别是向中低收入人群和小型企业提供。
(c)CA 政府 Code § 52102(c) 申请、接受和利用来自联邦、州、县、特别区或私人来源的、适合该机构活动的任何可用资金。

Section § 52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机构与任何实体(无论是个人、企业、公用事业公司还是组织)签订提供服务的合同,但他们首先需要获得管理机构的批准。

Section § 52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机构应如何处理人员配备和服务。理想情况下,它应利用其所在县或市现有的雇员和服务。然而,如果管理机构认为这不可行,它可以授权该机构雇用自己的员工并通过合同获取所需服务。

Section § 52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任何管理能源项目的机构必须取得所有必要的许可和执照,以合法地建设、维护和运营该项目。

Section § 52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权力机构在其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可以为能源项目举行公开听证会,以便让社区参与重要的决策。

他们还会举行听证会,评估和批准可能对当地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能源项目,特别是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影响。该权力机构还有权决定哪些项目可以免于此审查程序。

权力机构经管理机构指示,可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2106(a) 针对所有能源项目举行公开听证会。
(b)CA 政府 Code § 52106(b) 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审查和批准社区内正在开发的所有涉及大量能源使用并可能影响当地经济的经济稳定性的项目,并特别关注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影响。
(c)CA 政府 Code § 52106(c) 免除特定项目免于审查程序。

Section § 52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所有能源项目遵守项目所在地所有相关的州、区域和地方的规划、分区、卫生、安全和建筑规定。简而言之,能源项目必须遵守其开发所在地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