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机构的成员自动成为某个机构的委员,除非涉及区域能源管理局,这种情况在另一条款(第52031条)中有所解释。

管理机构的成员应当然地担任该机构的委员,但根据第52031条规定,区域能源管理局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52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管理机构的所有权力和职责都由其委员掌握。他们负责做出决策并履行该机构的各项职能。

Section § 52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个机构需要多数委员才能正式开展业务。所有决定都必须由这些委员的多数票通过。

多数委员构成开展该机构业务的法定人数。委员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

Section § 5205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该机构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但前提是这些规章制度不能与现有法律相抵触。

Section § 52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的要求,该机构的记录必须向公众开放查阅。

Section § 52055

Explanation

本法规解释了委员们如何提前决定例会的时间和地点。特别会议可以由主席或两名委员组织,但必须通过邮件通知所有人,并且必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48小时张贴公告。所有会议都必须根据拉尔夫·M·布朗法案的规定向公众开放,以确保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委员们应通过决议规定举行例会的时间和地点。特别会议可由主席或两名委员召集,其通知应邮寄给每位委员,并在会议前至少48小时在公共场所张贴。机构的所有会议应依照拉尔夫·M·布朗法案(第1部分第5章(自第54950条起))公开举行。

Section § 5205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允许该机构在认为有必要时,设立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其实现任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