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298

Explanation

《加州政府法典》的本节旨在通过提供财政激励措施,鼓励地方政府吸引大型制造设施。这些被称为“资本投资激励金额”的激励措施,有助于抵消制造商在高科技、航空航天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等设施中投入巨额资金(特别是超过1.5亿美元)的成本。要获得资格,制造商必须在通过地方政府批准采纳了激励计划的辖区内进行投资。一旦获得批准,激励措施将每年支付,最长可达15年,但前提是制造商同意一份社区服务协议,其中详细说明了就业创造和社区费用。地方政府必须跟踪这些激励措施并向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报告。

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为地方政府提供机会,以吸引大型制造设施在其社区投资,并鼓励高科技、航空航天、汽车、生物技术、软件、环保产业等行业在加州设立并投资这些设施。
(a)CA 政府 Code § 51298(a) 自1998-99财政年度开始,县、市和县、或市的理事机构可以经其全体成员多数批准的条例或决议,选择设立一项资本投资激励计划。在理事机构已作出此项选择的任何县、市和县、或市中,该县、市和县、或市应在经其理事机构全体成员多数批准书面请求后,向合格制造设施的提案人支付资本投资激励金额,最长可达连续15个财政年度。支付资本投资激励金额的请求应由提案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已选择的县、市和县、或市的理事机构,并按照该理事机构通过的程序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在已选择的县、市和县、或市的理事机构批准支付资本投资激励金额的请求的情况下,以下两项条件均应适用:
(1)CA 政府 Code § 51298(a)(1) 支付资本投资激励金额的连续财政年度应从合格制造设施获得入住许可之日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或者,如果未颁发任何许可,则从合格制造设施开始运营之日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开始。
(2)CA 政府 Code § 51298(a)(2) 根据 (d) 款第 (4) 项,每年向提案人支付的每笔资本投资激励金额应以提案人支付社区服务费为条件。
(b)CA 政府 Code § 51298(b)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51298(b)(1) “资本投资激励金额”指,就相关财政年度的合格制造设施而言,其金额等于或不超过分配给参与地方机构的从价财产税收入金额,该金额不包括《税收和税法典》第 97.2 和 97.3 条要求的收入转移,且来自对第 (4) 项 (A) 分项所述不动产和动产总评估价值中超过一亿五千万美元 ($150,000,000) 的部分征税所得。
(2)CA 政府 Code § 51298(b)(2) “制造”指通过改变财产的形式、构成、质量或特性来转换或处理财产的活动,以便最终零售或用于制造最终零售的产品。制造包括对有形动产的任何改进,这些改进导致比原始财产更长的使用寿命或更强的功能。
(3)CA 政府 Code § 51298(b)(3) “提案人”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一方或多方:
(A)CA 政府 Code § 51298(b)(3)(A) 该方在向合格制造设施将位于的县、市和县、或市提交的建造合格制造设施许可申请中被列名。
(B)CA 政府 Code § 51298(b)(3)(B) 该方将是该设施建成后合格制造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尽管有前一句规定,该方可以进行售后回租交易,并且仍被视为提案人。
(C)CA 政府 Code § 51298(b)(3)(C) 如果正在接收资本投资激励金额的提案人随后将相关合格制造设施租赁给另一方,租赁协议可以规定向该承租人支付任何部分的资本投资激励金额。任何接收任何部分资本投资激励金额的承租人,就 (d) 款而言,也应被视为提案人。
(4)CA 政府 Code § 51298(b)(4) “合格制造设施”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拟建制造设施:
(A)CA 政府 Code § 51298(b)(4)(A) 提案人根据资本投资激励计划,为该设施的全面正常运营所必需的、在该设施中构成任何部分或位于该设施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初始投资,超过一亿五千万美元 ($150,000,000)。提案人申请合格制造设施认证经主任批准后,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应认证符合本分段规定。提案人应按照主任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提交认证申请。
(B)CA 政府 Code § 51298(b)(4)(B) 该设施将位于提出资本投资激励金额支付请求的选定县、市县或市的管辖范围内。
(C)CA 政府 Code § 51298(b)(4)(C) 该设施由以下任何实体运营:
(i)CA 政府 Code § 51298(b)(4)(C)(i) 从事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发布的2012年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手册中代码3321至3399(含)或代码541711或541712所描述业务的企业。
(ii)CA 政府 Code § 51298(b)(4)(C)(ii) 从事从地热资源中回收矿物的企业,包括为回收过程提供电力的地热发电厂的相应比例部分,该发电厂是回收过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iii)CA 政府 Code § 51298(b)(4)(C)(iii) 从事与2010年7月1日或之后使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力或地热资源发电相关的零部件制造的企业。
(iv)CA 政府 Code § 51298(b)(4)(C)(iv) 从事清洁交通领域使用的燃料、电气部件或组件制造,或替代燃料汽车或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
(D)CA 政府 Code § 51298(b)(4)(D) 提案人目前从事以下任何活动:
(i)CA 政府 Code § 51298(b)(4)(D)(i) 商业生产。
(ii)CA 政府 Code § 51298(b)(4)(D)(ii) 完善制造工艺。
(iii)CA 政府 Code § 51298(b)(4)(D)(iii) 完善拟制造的产品。
(c)Copy CA 政府 Code § 51298(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298(c)(1) 市或特别区经其理事机构全体成员多数批准后,可向县、市县或市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分配给该市或特别区的从价财产税收入金额(但非实际分配金额),该收入来源于对分部 (b) 第 (4) 款分段 (A) 中所述不动产和动产总评估价值中超过一亿五千万美元 ($150,000,000) 部分的征税。
(2)CA 政府 Code § 51298(c)(2) 就本分部而言,“特别区”不包括学区或社区大学区。
(d)CA 政府 Code § 51298(d) 提案人向选定县、市县或市提出的资本投资激励金额支付请求获得批准后,应与该县、市县或市签订一份社区服务协议,该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条款:
(1)CA 政府 Code § 51298(d)(1) 一项条款,要求提案人在每个财政年度向县、市县或市缴纳社区服务费,其金额等于为该提案人该财政年度计算的资本投资激励金额的25%,但任何财政年度的社区服务费金额不得超过二百万美元 ($2,000,000)。
(2)CA 政府 Code § 51298(d)(2) 一项条款,明确每个相关财政年度社区服务费的到期日和逾期日,以及对提案人任何逾期未付的社区服务费部分收取的利率。
(3)CA 政府 Code § 51298(d)(3) 一项条款,明确确定社区服务费少付或多付的程序和规则,对任何少付的确定提出上诉的程序,以及退还或抵扣任何多付的程序。
(4)CA 政府 Code § 51298(d)(4) 一项规定,明确如果提案人目前拖欠任何部分社区服务费,或者如果合格制造设施的建造方式与建筑许可证申请材料中描述的设施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如果该设施不再作为符合分部 (b) 第 (1) 款要求的合格制造设施运营,则该提案人无资格获得资本投资激励金额。如果提案人因根据本分段包含的协议条款而变得无资格获得资本投资激励金额,则根据分部 (a) 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连续财政年度的计算不会在该提案人无资格期间中止。
(5)CA 政府 Code § 51298(d)(5) 一项规定,其中载明与相关合格制造设施相关的就业创造计划。该计划应具体说明该设施将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以及由此创造的就业岗位类型和薪酬范围。该计划还应规定,在社区服务协议的整个期限内,以下两项均应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1298(d)(5)(A) 在合格制造设施工作的所有员工均应由雇主赞助的健康福利计划覆盖,但因有其他可用团体保险而获得但拒绝承保的员工除外。
(B)CA 政府 Code § 51298(d)(5)(B) 支付给在合格制造设施工作的所有非管理或监督员工的平均周薪(不包括加班费)不得低于州平均周薪。就本分部而言,“州平均周薪”是指雇主支付给受失业保险覆盖的员工的平均周薪,该数据由就业发展部报告,涵盖截至前一历年6月30日的四个历季度。
(6)Copy CA 政府 Code § 51298(d)(6)
(A)Copy CA 政府 Code § 51298(d)(6)(A) 如果提案人未能按照社区服务协议的要求运营合格制造设施,一项规定要求收回先前支付给提案人的任何部分资本投资激励金额,其数额应为以下两项中较小者:
(i)CA 政府 Code § 51298(d)(6)(A)(i) 支付给提案人的所有资本投资激励金额,减去从提案人处收到的所有社区服务费,再减去任何先前已收回的资本投资激励金额。
(ii)CA 政府 Code § 51298(d)(6)(A)(ii) 支付给提案人的最后一笔资本投资激励金额,减去从提案人处收到的最后一笔社区服务费,乘以社区服务协议剩余年限的40%(但不得超过10年),再减去任何先前已收回的资本投资激励金额。
(B)CA 政府 Code § 51298(d)(6)(A)(B) 如果提案人未能按照社区服务协议的要求运营合格制造设施,县、市和县、或市可在认定存在正当理由后,免除根据本分部应收回的任何部分资本投资激励金额。就本分部而言,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i)CA 政府 Code § 51298(d)(6)(A)(B)(i) 提案人已将财产出售或出租给某人,该人已与县、市和县、或市签订协议,承担提案人在社区服务协议下的所有责任。
(ii)CA 政府 Code § 51298(d)(6)(A)(B)(ii) 合格制造设施因天灾、内乱、停电、暴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其他原因(无论是否在此列举的种类,或以其他方式),且不在声称存在正当理由的合格制造设施控制范围内,而变得无法运行且无法修复,这些原因限制或干扰了合格制造设施及时履约的能力,并且通过合理尽职调查,该方无法或本无法预防或克服。
(C)CA 政府 Code § 51298(d)(6)(A)(C) 就本分部而言,未能按照社区服务协议的要求运营合格制造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照第 (5) 款创建的就业创造计划中规定的就业岗位数量。
(e)Copy CA 政府 Code § 51298(e)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298(e)(1) 每个选择设立资本投资激励计划的县、市和县、或市,应在作出选择的财政年度的6月30日之前,通知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其选择。

Section § 512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设立资本投资激励计划,向在其区域内建立合格制造设施的企业提供资金。这些资金支付可以持续长达15年,从设施首次运营或获得入住许可的财政年度开始。企业若要获得这些支付,还必须支付社区服务费,并同意签订社区服务协议,其中详细说明了创造就业计划,包括就业岗位数量、薪酬和福利等具体内容。

一个设施必须涉及超过2500万美元的投资,位于该管辖区内,并从事特定类型的制造或清洁能源活动。此外,地方政府必须每年向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报告其激励计划活动,该办公室再向立法机构报告。

(a)CA 政府 Code § 51298.1(a) 县、市县或市的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经其全体成员多数批准的条例或决议,选择设立资本投资激励计划。在管理机构已做出此选择的任何县、市县或市中,该县、市县或市应在其管理机构全体成员多数批准书面请求后,向合格制造设施的提案人支付资本投资激励金额,最长可达15个连续财政年度。提案人应按照该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以书面形式向选择设立该计划的县、市县或市的管理机构提交支付资本投资激励金额的请求。如果选择设立该计划的县、市县或市的管理机构批准了支付资本投资激励金额的请求,则应适用以下两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1298.1(a)(1) 支付资本投资激励金额的连续财政年度应从合格制造设施获得入住许可之日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或者,如果未颁发许可,则从合格制造设施开始运营之日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开始。
(2)CA 政府 Code § 51298.1(a)(2) 根据第51298条(d)款第(4)项的规定,每年向提案人支付的每笔资本投资激励金额应以提案人支付社区服务费为前提。
(b)Copy CA 政府 Code § 51298.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298.1(b)(1) 市或特别区经其管理机构全体成员多数批准后,可以向县、市县或市支付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分配给该市或特别区的从价财产税收入,但并非实际分配额,该收入来源于对第(e)款第(4)项(A)分项所述不动产和动产总评估价值中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部分的征税。
(2)CA 政府 Code § 51298.1(b)(2) 就本款而言,“特别区”不包括学区或社区大学区。
(c)CA 政府 Code § 51298.1(c) 其支付资本投资激励金额的请求获得选择设立该计划的县、市县或市批准的提案人,应与该县、市县或市签订社区服务协议,该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条款:
(1)CA 政府 Code § 51298.1(c)(1) 第51298条(d)款中规定的所有条款。
(2)CA 政府 Code § 51298.1(c)(2) 一项规定,其中载明与相关合格制造设施相关的创造就业计划。
(A)CA 政府 Code § 51298.1(c)(2)(A) 该计划应具体说明该设施将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就业类型和薪酬范围,并可包括以下所有承诺:
(i)CA 政府 Code § 51298.1(c)(2)(A)(i) 提案人向工人支付的薪酬总金额。
(ii)CA 政府 Code § 51298.1(c)(2)(A)(ii) 每个职位类别的每小时工资率。
(iii)CA 政府 Code § 51298.1(c)(2)(A)(iii) 每个职位类别的附带福利的价值和类型。
(B)CA 政府 Code § 51298.1(c)(2)(B) 该计划应包括提案人提供以下两项的承诺:
(i)CA 政府 Code § 51298.1(c)(2)(B)(i) 优先雇用当地居民、社区居民或弱势工人。
(ii)CA 政府 Code § 51298.1(c)(2)(B)(ii) 一项定向招聘计划,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政府 Code § 51298.1(c)(2)(B)(ii)(I) 对面临就业障碍的个人或失业工人进行有意义的宣传和招聘活动。
(II) 制定招聘实践,为面临就业障碍的个人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支持。
(III) 直接支持面临就业障碍的个人的技能和职业发展。这可能包括与社区团体和公共实体合作。
(d)Copy CA 政府 Code § 51298.1(d)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298.1(d)(1) 每个选择设立资本投资激励计划的县、市县或市,应不迟于做出选择的财政年度的6月30日,将其选择通知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2)CA 政府 Code § 51298.1(d)(2) 除根据第 (1) 款规定须报告的信息外,每个已选择建立资本投资激励计划的县、市县或市,应在每个财政年度不迟于6月30日,向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报告该财政年度内已支付的任何资本投资激励款项的金额以及获得该款项的合格制造设施的提案人。
(3)CA 政府 Code § 51298.1(d)(3) 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应根据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汇总各县、市县和市提交的信息,并自2026年10月1日起,每两年不迟于10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包含这些信息的报告。
(e)CA 政府 Code § 51298.1(e)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政府 Code § 51298.1(e)(1) “资本投资激励金额”指就相关财政年度的合格制造设施而言,分配给参与地方机构的从价财产税收入的金额,最高可达或等于该金额,其中不包括《税收和税务法典》第97.2节和第97.3节所要求的收入转移,该收入来自对第 (4) 款 (A) 项所述的、总评估价值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的不动产和动产部分的征税。
(2)CA 政府 Code § 51298.1(e)(2) “制造”指通过改变财产的形式、构成、质量或特性,将财产转换或加工以最终零售或用于制造最终零售产品的活动。制造包括对有形动产的任何改进,使其具有比原始财产更长的使用寿命或更强的功能性。
(3)CA 政府 Code § 51298.1(e)(3) “提案人”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一方或多方:
(A)CA 政府 Code § 51298.1(e)(3)(A) 该方在向合格制造设施所在县、市县或市提交的建造合格制造设施的许可证申请中被列名。
(B)CA 政府 Code § 51298.1(e)(3)(B) 该方在该设施建成后将是合格制造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尽管有前述规定,该方仍可进行售后回租交易,并仍被视为提案人。
(C)CA 政府 Code § 51298.1(e)(3)(C) 如果正在接收资本投资激励金额的提案人随后将相关合格制造设施租赁给另一方,则租赁协议可规定向该承租人支付部分资本投资激励金额。任何接收部分资本投资激励金额的承租人,就 (c) 分款而言,也应被视为提案人。
(4)CA 政府 Code § 51298.1(e)(4) “合格制造设施”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拟建制造设施:
(A)CA 政府 Code § 51298.1(e)(4)(A) 提案人根据资本投资激励计划,在该设施中为该设施的全面正常运营所做的初始不动产和动产投资,构成该设施的任何部分或其所在地在该设施,且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本项的合规性应由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在主任批准提案人提交的合格制造设施认证申请后予以认证。认证申请应由提案人以书面形式,在主任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提交给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B)CA 政府 Code § 51298.1(e)(4)(B) 该设施将位于提出支付资本投资激励金额请求的选举县、市县或市的管辖范围内。
(C)CA 政府 Code § 51298.1(e)(4)(C) 该设施由以下任何一方运营:
(i)CA 政府 Code § 51298.1(e)(4)(C)(i) 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发布的2012年北美行业分类系统 (NAICS) 手册中代码3321至3399(含)或代码541711或541712所述的业务。
(ii)CA 政府 Code § 51298.1(e)(4)(C)(ii) 从事从地热资源中回收矿物的业务,包括作为回收过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其提供电力的地热发电厂的相应比例部分。
(iii)CA 政府 Code § 51298.1(e)(4)(C)(iii) 自2010年7月1日或之后,从事使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力或地热资源生产电力相关的零部件制造业务。
(iv)CA 政府 Code § 51298.1(e)(4)(C)(iv) 从事燃料、电气部件或零部件制造的业务,这些燃料、部件或零部件用于清洁交通领域,或用于替代燃料汽车或电动汽车的生产。
(D)CA 政府 Code § 51298.1(e)(4)(D) 提案人目前从事以下任何一项业务:
(i)CA 政府 Code § 51298.1(e)(4)(D)(i) 商业生产。
(ii)CA 政府 Code § 51298.1(e)(4)(D)(ii) 制造工艺的完善。
(iii)CA 政府 Code § 51298.1(e)(4)(D)(iii) 拟制造产品的完善。

Section § 5129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将持续有效至2035年1月1日。但是,如果在此日期之前,依据本章设立了任何资本投资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持续其整个期限,即使本章不再有效或被废止。

(a)CA 政府 Code § 51298.5(a) 本章仅持续有效至2035年1月1日。
(b)CA 政府 Code § 51298.5(b) 依据本章在2035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资本投资激励计划,可在该计划的整个期限内保持有效,无论本章是否失效或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