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3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人行道摊贩相关的术语。“人行道摊贩”是指在公共人行道上,使用手推车或摊位等非机动设备销售食品或商品的人。人行道摊贩分为两种:“流动人行道摊贩”,他们四处移动,只在完成交易时停留;以及“固定人行道摊贩”,他们在一个固定地点销售。“地方主管机关”指的是市或县政府。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1036(a) “人行道摊贩”是指在公共人行道或其他行人通道上,通过手推车、摊位、展示架、脚踏车、货车、陈列柜、货架或其他非机动运输工具,或直接由其本人销售食品或商品的人。
(b)CA 政府 Code § 51036(b) “流动人行道摊贩”是指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仅为完成交易而停留的人行道摊贩。
(c)CA 政府 Code § 51036(c) “固定人行道摊贩”是指在固定地点进行销售的人行道摊贩。
(d)CA 政府 Code § 51036(d) “地方主管机关”是指特许市或普通法市、县,或市县。

Section § 510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市政府不能自行制定人行道摊贩的规则,除非他们遵循具体章节中概述的规定。如果人行道摊贩销售食品,健康和安全规定仍然像往常一样适用于他们。此外,如果一个城市已经制定了人行道摊贩的规则,并且这些规则大部分符合当前要求,那么他们就不必制定新的规则。

(a)CA 政府 Code § 51037(a) 地方当局不得规管人行道摊贩,除非符合第51038条和第51039条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51037(b)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4部第7部分(自第113700条起)对销售食品的人行道摊贩的适用性。
(c)CA 政府 Code § 51037(c) 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地方当局采纳新的计划来规管人行道摊贩,如果该地方当局已设立的现有计划实质上符合本章的要求。

Section § 51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为人行道摊贩制定规则。除非出于安全或公共福祉原因,否则他们不能强制摊贩只在一个区域经营。摊贩可以在公园内销售,除非特许经营商拥有独家经营权。地方当局不能要求摊贩获得非政府批准,也不能在没有安全原因的情况下限制摊贩数量。

然而,他们可以设定摊贩的经营时间规则,要求保持清洁卫生,确保残疾人无障碍,并要求办理许可证。摊贩可能需要额外的执照,并提供其业务详情。在农贸市场、跳蚤市场或特殊活动附近,摊贩的销售在运营期间可能受到限制。社区反感或经济竞争不是限制摊贩的有效理由。

(a)CA 政府 Code § 51038(a) 地方当局可采纳一项符合本节规定的人行道摊贩管理方案。
(b)CA 政府 Code § 51038(b) 地方当局的人行道摊贩管理方案应遵守以下所有标准:
(1)CA 政府 Code § 51038(b)(1) 地方当局不得要求人行道摊贩在公共路权的特定区域内经营,除非该限制与客观的健康、安全或公共福祉考量直接相关。
(2)Copy CA 政府 Code § 51038(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51038(b)(2)(A) 地方当局不得禁止人行道摊贩在其拥有或运营的公园内销售食品或商品,但如果公园的运营方已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独家允许特许经营商销售食品或商品,则地方当局可禁止固定式人行道摊贩在该公园内摆摊。
(B)CA 政府 Code § 51038(b)(2)(A)(B) 尽管有分段 (A) 的规定,如果要求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地方当局可采纳额外要求,以规范在其拥有或运营的公园内人行道摊贩的经营时间、地点和方式:
(i)CA 政府 Code § 51038(b)(2)(A)(B)(i) 与客观的健康、安全或公共福祉考量直接相关。
(ii)CA 政府 Code § 51038(b)(2)(A)(B)(ii) 为确保公众对自然资源和娱乐机会的使用和享受所必需。
(iii)CA 政府 Code § 51038(b)(2)(A)(B)(iii) 为防止商业活动过度集中,从而不合理地干扰公园的风景和 自然特色所必需。
(3)CA 政府 Code § 51038(b)(3) 地方当局不得要求人行道摊贩在销售食品或商品之前,首先获得任何非政府实体或个人的同意或批准。
(4)Copy CA 政府 Code § 51038(b)(4)
(A)Copy CA 政府 Code § 51038(b)(4)(A) 地方当局不得限制人行道摊贩仅在指定街区或区域经营,除非该限制与客观的健康、安全或公共福祉考量直接相关。
(B)CA 政府 Code § 51038(b)(4)(A)(B) 尽管有分段 (A) 的规定,地方当局可禁止固定式人行道摊贩在仅划为住宅区的区域经营,但不得禁止流动式人行道摊贩。
(5)CA 政府 Code § 51038(b)(5) 地方当局不得限制在其管辖范围内允许经营的人行道摊贩的总数量,除非该限制与客观的健康、安全或公共福祉考量直接相关。
(c)CA 政府 Code § 51038(c) 如果要求与客观的健康、安全或公共福祉考量直接相关,地方当局可通过法令或决议,采纳额外要求以规范人行道摊贩的经营时间、地点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51038(c)(1) 营业时间限制不得过度严格。在非住宅区,人行道摊贩的营业时间限制不得比对同一街道上其他商业或用途施加的营业时间限制更具限制性。
(2)CA 政府 Code § 51038(c)(2) 保持卫生条件的要求。
(3)CA 政府 Code § 51038(c)(3) 为确保遵守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 (公法 101-336) 和其他残疾人无障碍标准所必需的要求。
(4)CA 政府 Code § 51038(c)(4) 要求人行道摊贩从地方当局获得人行道摊贩许可证或有效营业执照,但前提是,如果地方当局在其他情况下要求社会安全号码才能颁发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则颁发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地方当局应接受加州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号码、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市政身份证号码来代替社会安全号码,并且所收集的号码不得供公众查阅,是保密的,除为管理许可证或执照计划或遵守州法律或州或联邦法院命令所必需外,不得披露。
(5)CA 政府 Code § 51038(c)(5) 要求人行道摊贩持有有效的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销售许可证。
(6)CA 政府 Code § 51038(c)(6) 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要求获得其他州或地方机构的额外执照。
(7)CA 政府 Code § 51038(c)(7) 要求遵守其他普遍适用的法律。
(8)CA 政府 Code § 51038(c)(8) 要求人行道摊贩提交其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51038(c)(8)(A) 人行道摊贩的姓名和当前邮寄地址。
(B)CA 政府 Code § 51038(c)(8)(B) 待售或待交换商品的描述。
(C)CA 政府 Code § 51038(c)(8)(C) 摊贩证明,据其所知和所信,表格中包含的信息是真实的。
(D)CA 政府 Code § 51038(c)(8)(D) 人行道摊贩的加利福尼亚州销售商许可证号(加利福尼亚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销售税号),如果人行道摊贩有的话。
(E)CA 政府 Code § 51038(c)(8)(E) 如果人行道摊贩是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法人的代理人,则需提供委托人的姓名和营业地址。
(d)CA 政府 Code § 51038(d) 尽管有(b)款规定,地方当局可以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CA 政府 Code § 51038(d)(1) 在经许可的认证农贸市场或经许可的跳蚤市场有限运营时间内,禁止人行道摊贩在这些认证农贸市场或跳蚤市场附近区域经营。“认证农贸市场”是指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7编第10.5章(自第47000条起)及根据该章通过的任何法规运营的场所。“跳蚤市场”是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编第9章第6条(自第21660条起)及根据该条通过的任何法规运营的场所。
(2)CA 政府 Code § 51038(d)(2) 限制或禁止人行道摊贩在地方当局颁发的临时特别许可证指定区域的附近经营,前提是根据地方当局的临时特别许可证提供给受影响企业或业主的所有通知、业务中断缓解或其他权利,如果适用,也应提供给被特别允许在该区域经营的人行道摊贩。就本款而言,“临时特别许可证”是指地方当局为临时使用或侵占人行道或其他公共区域而颁发的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侵占许可证、特别活动许可证或临时活动许可证,其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电影拍摄、游行或户外音乐会。根据本款禁止人行道摊贩的规定仅在临时特别许可证的有限期限内有效。
(e)CA 政府 Code § 51038(e) 就本节而言,感知到的社区敌意或经济竞争不构成客观的健康、安全或福利问题。

Section § 51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当局如何管理路边摊贩。如果摊贩违反了符合规定的计划规则,他们将面临逐步增加的罚款:首次违规罚款100美元起,一年内再次违规最高可达500美元。屡次违规后,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无证经营会面临更高的罚款,但如果能出示有效许可证,罚款可以减少。罚款收入将上缴地方金库,未支付罚款不构成刑事犯罪。除非法律允许,否则违规行为不会导致逮捕,且未决案件必须撤销。摊贩可以申请经济困难,从而少付罚款或以社区服务代替。对于现在已不构成犯罪的过往定罪,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
(a)Copy CA 政府 Code § 51039(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039(a)(1) 违反地方当局符合第51038条规定的路边摊贩计划,仅可处以以下处罚:
(A)CA 政府 Code § 51039(a)(1)(A) 首次违规的行政罚款不超过一百美元($100)。
(B)CA 政府 Code § 51039(a)(1)(B) 在首次违规后一年内第二次违规的行政罚款不超过二百美元($200)。
(C)CA 政府 Code § 51039(a)(1)(C) 在首次违规后一年内每次额外违规的行政罚款不超过五百美元($500)。
(2)CA 政府 Code § 51039(a)(2) 地方当局可在第四次违规或后续违规时,撤销向路边摊贩发放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效力。
(3)Copy CA 政府 Code § 51039(a)(3)
(A)Copy CA 政府 Code § 51039(a)(3)(A) 如果地方当局要求路边摊贩从地方当局处获得路边摊贩许可证,则无证经营路边摊贩可处以以下处罚,以替代第 (1) 款规定的行政罚款:
(i)CA 政府 Code § 51039(a)(3)(A)(i) 首次违规的行政罚款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
(ii)CA 政府 Code § 51039(a)(3)(A)(ii) 在首次违规后一年内第二次违规的行政罚款不超过五百美元($500)。
(iii)CA 政府 Code § 51039(a)(3)(A)(iii) 在首次违规后一年内每次额外违规的行政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
(B)CA 政府 Code § 51039(a)(3)(A)(B) 经证明持有地方当局发放的有效许可证后,本款规定的行政罚款应分别减至第 (1) 款规定的行政罚款。
(b)CA 政府 Code § 51039(b) 根据 (a) 款征收的行政罚款所得应存入地方当局的金库。
(c)CA 政府 Code § 51039(c) 未能根据 (a) 款支付行政罚款不应作为轻微违法行为或轻罪进行处罚。除 (a) 款授权的罚款、费用、评估或任何其他财务条件外,不得征收额外罚款、费用、评估或任何其他财务条件。
(d)Copy CA 政府 Code § 51039(d)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039(d)(1) 违反地方当局符合第51038条规定的路边摊贩计划,或违反在2019年1月1日之前通过的、规范或禁止地方当局管辖范围内路边摊贩的任何规章制度,不应作为轻微违法行为或轻罪进行处罚,且被指控违反任何此类规定的人员不应被逮捕,除非法律允许。
(2)CA 政府 Code § 51039(d)(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第 (1) 款应适用于根据任何规范或禁止路边摊贩的地方条例或决议进行的所有未决刑事诉讼。任何尚未达成最终判决的此类刑事诉讼均应予以驳回。
(e)CA 政府 Code § 51039(e) 未通过条例或决议采纳符合第51037条规定的规章制度的地方当局,不得因路边摊贩违反与第51038条 (b) 款所述标准不符的任何规章制度而对其进行传唤、罚款或起诉。
(f)Copy CA 政府 Code § 51039(f)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039(f)(1) 根据 (a) 款征收行政罚款时,裁决者应考虑该个人的支付能力。地方当局应向该个人提供其有权请求支付能力认定的通知,并应提供请求支付能力认定的说明或其他材料。该个人可在裁决时或判决未支付期间请求支付能力认定,包括案件逾期或已转交综合催收计划时。
(2)CA 政府 Code § 51039(f)(2) 如果该个人符合第68632条 (a) 款或 (b) 款所述标准,地方当局应接受根据 (a) 款征收的行政罚款的20%作为全额清偿。
(3)CA 政府 Code § 51039(f)(3) 地方当局可允许该个人完成社区服务以替代支付全部行政罚款,可免除行政罚款,或可提供替代性处理方案。
(g)Copy CA 政府 Code § 51039(g)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039(g)(1) 任何因路边摊贩轻罪或轻微违法行为被定罪,目前正在服刑、已完成服刑或被处以罚款的人,无论通过审判或公开或协商认罪,如果根据增加本条的法案,在犯罪发生时该法案已生效,则该人不会构成该罪行,则可向对其案件作出定罪判决的审判法院申请撤销刑罚、罚款或定罪。
(2)CA 政府 Code § 51039(g)(2) 收到根据第 (1) 款提交的申请后,法院应推定申请人符合第 (1) 款中的标准,除非反对申请的当事人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该标准。如果申请人符合第 (1) 款中的标准,法院应批准撤销判决或罚款(如适用)的申请,并撤销和封存定罪,因为该判决、罚款和定罪在法律上无效。
(3)CA 政府 Code § 51039(g)(3) 除非申请人要求,否则无需举行听证会以批准或驳回根据第 (1) 款提交的申请。
(4)CA 政府 Code § 51039(g)(4) 如果最初对申请人判刑或处以罚款的法院不可用,首席法官应指定另一名法官对该申请作出裁决。
(5)CA 政府 Code § 51039(g)(5)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削弱或废除申请人原本可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6)CA 政府 Code § 51039(g)(6) 本款或相关规定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削弱或废除在任何不属于本章范围的案件中判决的终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