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1121(a) 如果理事会或议会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经全体成员多数票通过后,在任何一年内不希望延长分区期限,县或市应按照根据第51113条 (b) 款规定的程序发出其重新划分区域意图的书面通知。应明确指定拟议的新区域。除非在该初始分区周年日期前至少90天发出书面通知,否则分区期限应视为已延长。
(b)CA 政府 Code § 51121(b) 业主收到县或市发出的重新划分区域意图通知后,可在收到县或市通知之日起30天内对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并可向理事会或议会提出上诉。理事会或议会可在周年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重新划分区域意图通知。
(c)CA 政府 Code § 51121(c) 理事会或议会应就拟议的变更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经全体成员多数票通过后,可重申其改变分区的意图并指定一个新区域。
(d)CA 政府 Code § 51121(d) 地块的新区域应自根据 (c) 款重申投票之日起10年后生效。重新划分区域后,该地块应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426条进行估价。
(e)CA 政府 Code § 51121(e) 业主可以申请重新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