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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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确立了该法律的正式名称,该名称可被称为1982年加州林地生产力法案。

Section § 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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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立法机关认识到,森林和林地通过提供木材、就业机会和自然美景,对本州的经济和环境至关重要。然而,随着人口增长,存在将这些土地用于城市开发的压力,这威胁到森林的生产力。为确保森林资源和木材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持续投资并专门利用这些土地进行木材生长和采伐至关重要。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1101(a) 本州的森林资源和林地,连同林产品工业,通过提供高质量木材、就业机会、区域经济活力、资源保护和美学享受,为本州经济和环境的健康与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b)CA 政府 Code § 51101(b) 本州不断增长的人口,通过将林地转用于城市和其他用途的压力,以及当伐木作业被视为与非林地用途冲突时限制或禁止伐木作业的压力,威胁着侵蚀林地基础并降低森林资源生产力。
(c)CA 政府 Code § 51101(c) 持续且可预测地投入林地和投资资本用于木材的生长和采伐,对于确保森林资源的长期生产力、林产品工业的长期经济可行性以及地方资源型经济的长期稳定至关重要。

Section § 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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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加州支持和保护其森林资源和林地的政策。州政府旨在保留足够的林地用于木材生长和兼容用途,防止不必要的林地转变为城市区域,并阻止城市服务向林地扩张。它通过确保未来的采伐潜力来鼓励投资。此外,如果木材作业遵循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它们不应因附近土地用途的变化而受到限制或禁止。

(a)CA 政府 Code § 51102(a) 州议会进一步声明,为充分实现本州森林资源和林地的生产潜力,并为森林资源的长期投资提供有利环境,本州的政策是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政府 Code § 51102(a)(1) 保持有限林地的最佳数量,以确保其当前和持续可用于木材的生长和采伐以及兼容用途。
(2)CA 政府 Code § 51102(a)(2) 阻止林地过早或不必要的转变为城市及其他用途。
(3)CA 政府 Code § 51102(a)(3) 阻止城市服务向林地扩张。
(4)CA 政府 Code § 51102(a)(4) 鼓励基于合理采伐预期的林地投资。
(b)CA 政府 Code § 51102(b) 州议会进一步声明,本州的政策是,按照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通过的森林作业规则进行的木材作业,不应因这些作业所在地或其周围的任何土地使用而受到限制或禁止。

Section § 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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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律旨在确保所有指定用于种植木材的合格区域都被纳入名为“林地生产区”的特殊区域。这些区域旨在用于木材种植,并被政府认可用于此特定用途。

立法机关旨在通过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林地纳入林地生产区来实施本章的政策。

Section § 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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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理解加州用材林生产区的关键术语。“委员会”和“市议会”指负责设立用材林区的地方政府机构。“毗连”描述的是距离足够近、可以作为一个单位管理的土地地块。“用材林”包括用于林产品的树木,但不包括苗圃苗木。“用材林地”是用于种植用材林的土地,预计每年能生产一定量的木材。“用材林生产区”(TPZ)是指定用于用材林种植和不干扰用材林生产的兼容用途的区域。兼容用途的例子包括流域管理、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经理住宅等必要结构。“地块”是专门用于用材林生长的一块土地的一部分。“周年日”标志着区划决定生效的时间。“税率区”是适用特定税收的区域,“不符合用途”指与当前区划规定不兼容的先前土地用途。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其含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51104(a) “委员会”指县或市县的监事会,无论是普通法县市还是特许县市,根据本章设立或提议设立用材林生产区。
(b)CA 政府 Code § 51104(b) “毗连”指两块或多块土地相互毗邻或邻近,或经委员会或市议会确定彼此距离足够近,可作为一个单一林业单位进行管理。
(c)CA 政府 Code § 51104(c) “市议会”指市的市议会,无论是普通法市还是特许市,根据本章设立或提议设立用材林生产区。
(d)CA 政府 Code § 51104(d) “县”或“市”指对该土地拥有管辖权的县或市。
(e)CA 政府 Code § 51104(e) “用材林”指为最终收获林产品而培育的任何树种,无论种植的还是自然生长的,无论是立木还是倒木,位于私人或公共土地上,包括圣诞树,但不包括苗圃苗木。
(f)CA 政府 Code § 51104(f) “用材林地”指私人拥有的土地,或为州立林业目的而获得的土地,专门用于和实际用于用材林的生长和采伐,或用于用材林的生长和采伐以及兼容用途,并且每年每英亩平均木材纤维产量至少可达15立方英尺。
(g)CA 政府 Code § 51104(g) “用材林生产区”或“TPZ”指根据第51112或51113条划定的区域,专门用于和实际用于用材林的生长和采伐,或用于用材林的生长和采伐以及兼容用途,如(h)款所定义。
对于市县的总体规划,“用材林保护区”指“用材林生产区”。
(h)CA 政府 Code § 51104(h) “兼容用途”指任何不会显著减损或妨碍该财产用于用材林生长和采伐的用途,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用途,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此类用途与前述兼容用途的定义相悖:
(1)CA 政府 Code § 51104(h)(1) 流域管理。
(2)CA 政府 Code § 51104(h)(2) 鱼类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或狩猎和捕鱼。
(3)CA 政府 Code § 51104(h)(3) 与林产品生长、采伐和加工密切相关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原木装卸区和原木储存区。
(4)CA 政府 Code § 51104(h)(4) 燃气、电力、水或通信传输设施的架设、建造、改造或维护。
(5)CA 政府 Code § 51104(h)(5) 放牧。
(6)CA 政府 Code § 51104(h)(6) 用于管理划定为用材林生产区的土地所需的住宅或其他结构。
(i)CA 政府 Code § 51104(i) “地块”指评估员地块中属于用材林地(如定义)的部分。
(j)CA 政府 Code § 51104(j) “周年日”指根据第51112或51113条设立的区划生效日期的周年。
(k)CA 政府 Code § 51104(k) “税率区”指具有独特税收组合的地理区域。
(l)CA 政府 Code § 51104(l) “不符合用途”指在根据第51112和51113条设立的区划生效之日合法存在并自那时起持续至今,但并非兼容用途的TPZ内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