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150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目标是,只要切实可行,就避免在被指定为林地生产区的区域内建设公共项目或为此类项目征用土地。

Section § 511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某些被称为木材生产区(TPZ)的区域使用征用权时,“公共机构”和“个人”的含义。如果公共机构或获授权的个人打算在TPZ内的土地上建设公共项目,例如道路或学校,他们必须在30天内通知资源部长和地方当局,以获取他们的反馈意见。忽视这些步骤将导致在TPZ内的任何项目计划无效。但是,如果TPZ是在项目计划提交审查之后设立的,则此规定不适用于公用事业或通信项目。

(a)CA 政府 Code § 51151(a) 在本节、第51152节和第51155节中,“公共机构”指州,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以及任何县、市、学区或其他地方公共区、机构或实体;“个人”指任何获授权通过征用权征收财产的个人。
(b)CA 政府 Code § 51151(b) 凡公共机构或个人因公共用途可能需要木材生产区(TPZ)内的土地时,该公共机构或个人应告知资源部长和负责管理该土地的地方管理机构,其有意考虑在TPZ内设置公共设施。
此后30天内,资源部长和地方管理机构应向有关公共机构或个人转达其关于公共设施位置对TPZ内土地影响的意见,该公共机构或个人应考虑这些意见。任何公共机构或个人未能遵守本节要求,将导致该机构或个人在TPZ内设置公共设施的任何行动无效。如果TPZ是在设施位置提交给市或县进行审查或批准之后设立的,则本款不适用于在TPZ内架设、建造、改造或维护燃气、电力、水或通信传输设施。

Section § 51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指定用于木材生产的林地。它规定,公共设施,如道路或公用事业,不能仅仅因为土地便宜而被设置在这些区域内。它还禁止在有其他合理地点(无论在这些区域内部还是外部)的情况下,为公共项目购买林地。

(a)CA 政府 Code § 51152(a) 任何公共机构或个人不得主要基于在木材生产区(TPZ)内获取土地成本较低的考虑,在该区域内设置公共设施。
(b)CA 政府 Code § 51152(b) 如果TPZ内部或外部有其他合理可行地设置该公共设施的土地,任何公共机构或个人不得根据本章征用划定为木材生产区的木材地用于任何公共设施。

Section § 51153

Explanation

第51152条不适用于多种情况,例如:TPZ委员会批准的建设、在TPZ内征用土地使用权、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的某些公用事业项目、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公共工程、立法机关指定且需要征用土地的项目、1965年《街道和公路法典》中规定的州立公路、某些州水利设施,以及1977年7月1日前已启动征用程序的土地。

第51152条不适用于:
(a)CA 政府 Code § 51153(a) 改进设施的选址或建设,如果管理TPZ的委员会或理事会批准或同意其选址。
(b)CA 政府 Code § 51153(b) 管理TPZ的委员会或理事会在TPZ内征用地役权。
(c)CA 政府 Code § 51153(c) 任何已获得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的公用事业改进设施的选址或建设。
(d)CA 政府 Code § 51153(d) 为促进和保护鱼类和野生动物所需的公共工程。
(e)CA 政府 Code § 51153(e) 改进设施,其场地或路线已由立法机关以无法避免征用合同土地的方式指定。
(f)CA 政府 Code § 51153(f) 1965年10月1日生效的《街道和公路法典》第301条至第622条(含)所描述路线上的所有州立公路。
(g)CA 政府 Code § 51153(g) 属于《水法典》第12934条(d)款所描述的州水利设施的所有设施,但该(d)款第(6)项下的设施除外。
(h)CA 政府 Code § 51153(h) 1977年7月1日之前已启动征用程序的土地。

Section § 51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51152条只能通过一种特定的法律行动,即“强制令”来强制执行。这项行动可以由管理林地生产区的地方政府或资源部长发起。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征用方(即征收土地的一方)的必要性并非法律明确规定,那么关于他们是否遵守第51152条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这适用于土地所有者提起或针对土地所有者的案件。

第51152条仅可通过管理林地生产区的地方管理机构或资源部长提起的强制执行令程序予以强制执行。然而,就其必要性裁定并非由法规确定为终局的征用方而言,关于征用方遵守第51152条的证据,经任何一方当事人动议,应在土地所有者另行获授权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或在针对土地所有者的任何诉讼中予以采纳。

Section § 51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划定为林地生产的土地被政府等出于公共用途征用或征收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整块土地被征用,它将被视为立即重新划定用途,仿佛从未被划定为林地。如果只征用部分土地,则只有该部分被重新划定用途,其余部分保持原样,除非对剩余土地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征用的是部分土地或土地上的次级权益,它也会被重新划定用途,仅影响被征用权益的价值,除非它影响到剩余权益。实际被征用的土地将从林地生产区中移除,除非任何一方请求重新划定用途,否则不得移除其他土地。公共机构可以决定,如果林地分区继续存在,该土地是否无法用于其预期目的,这将影响分区变更的决定。

当提起任何旨在征收划定为林地生产区的整块土地所有权的征用权诉讼,或当该土地被公共机构或个人代替征用而取得,或当联邦政府或任何根据联邦政府授权或权力行事的个人、机构或机关进行任何此类诉讼或取得时,该地块应被视为自诉讼提起之日起,就实际被征用或取得的土地立即重新划区(根据第 51130 条),且为了确定土地价值的目的,林地生产区 (TPZ) 应被视为从未存在过。
在该程序终止后,该地块应就所有实际被征用或取得的土地立即重新划区。
当开始征用或取得受林地生产区限制的土地的非全部部分的诉讼时,该地块应被视为就实际被征用或取得的土地立即重新划区,且在估价过程中仅就实际被征用的土地不予考虑,除非受林地生产区限制的剩余土地将因征用而受到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该损害的价值应在不考虑林地生产区的情况下计算。
当开始征用或取得受林地生产区限制的整块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的低于土地所有权的权益的诉讼时,该地块应被视为就该权益立即重新划区,且仅为确定该权益价值的目的,应被视为从未存在过,除非受林地生产区限制的任何土地的剩余权益将受到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该损害的价值应在不考虑林地生产区的情况下计算。
实际被征用的土地应从林地生产区中移除。在任何情况下,未实际被征用的土地均不得移除,除非仅征用或取得部分土地或低于土地所有权的权益时,经任何一方申请,该地块可就剩余部分或权益立即重新划区,并根据第 4 条(自第 51130 条起)的规定进行。
就本节而言,董事会或理事会认定如果林地生产区继续适用于土地的剩余部分或权益,则该土地无法进行任何授权使用,这可满足第 51134 条 (a)、(b) 和 (c) 款以及《公共资源法典》第 4621.2 条 (a)、(b) 和 (c) 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