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140

Explanation
当一块地产被重新分区时,当地的理事会或市议会必须正式确认这一变更,说明新的区划是什么以及何时开始生效。

Section § 51141

Explanation
当市或县的土地重新分区时,重新分区证明的记录,连同地图和地块编号,必须像契约一样在登记处备案。此后,从下一个留置权日期开始,这块土地将与当地其他房地产以相同方式征税。估价师可能在需要时要求提供更详细的财产描述。

Section § 5114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用材林生产区内的土地被立即重新分区,土地所有者必须支付一笔税收追回费。县评估员将根据土地的新用途重新评估其价值,并将此结果证明给所有者和县审计员。土地所有者可以在60天内对这项新估价提出上诉。除上诉期间外,审计员会在10天内计算出费用,税务征收员会在60天后通知所有者应付金额。

这笔费用是根据重新分区前后税款差额的倍数,再乘以当前税率计算得出的。这个倍数与土地被划为用材林区域的年数(最多10年)有关。费用应支付给发生分区变更的县,但如果符合公共利益,所有者可以申请费用减免。

(a)CA 政府 Code § 51142(a) 用材林生产区内的地块被立即重新分区后,将对土地所有者征收一笔税收追回费。在用材林生产区土地重新分区后的90天内,县评估员应根据重新分区后地块的用途价值对其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员应将此价值证明给土地所有者和县审计员。土地所有者可以以评估上诉的相同方式对此新估价提出上诉。上诉申请应不迟于证明新估价通知邮寄日期后的60天内提交给书记员。除上诉期间外,在证明后,县审计员应在立即重新分区的情况下,于10天内计算税收追回费,并将金额证明给税务征收员。税务征收员应书面通知所有者费用的金额和到期日。费用应在通知邮寄后60天到期。
(b)CA 政府 Code § 51142(b) 税收追回费仅适用于立即重新分区的情况,其金额应为以下两项差额的倍数:一是该物业在被划为用材林生产区时最后征收的税款金额,二是重新分区物业的评估价值乘以当前征收的税率区域的税率的金额。该倍数应根据 (c) 款从下表中选择:
年份
倍数
 1  ........................
 1.06000
 2  ........................
 2.18360
 3  ........................
 3.37462
 4  ........................
 4.63709
 5  ........................
 5.97332
 6  ........................
 7.39384
 7  ........................
 8.89747
 8  ........................
10.49132
 9  ........................
12.18080
10  ........................
13.97164
(c)CA 政府 Code § 51142(c) 该倍数应与土地被划定为林地生产区或根据第7章(自第51200条起)签订合同的年数或其零头相对应,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10。
(d)CA 政府 Code § 51142(d) 根据本节征收的税收追回费应向重新划区发生所在的县支付。
(e)CA 政府 Code § 51142(e) 在立即重新划区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免除税收追回费并说明理由,提交给州平衡委员会,或者,在县监事会已通过授权决议的情况下,提交给县监事会。根据本款收到申请的委员会,如果其认定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费用。

Section § 511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征收的任何费用都会被添加到房产的估价册上。一旦添加,它就会成为该房产的一项留置权,其处理方式与县一般税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