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190

Explanation

加州政府法典的本节定义了与土地用于光伏太阳能设施相关的特定术语。它解释说,“市”可以指任何市或市县。“土地所有者”可以是指对土地拥有租赁或信托权的人,其租赁或信托期限长于该土地被限制用于太阳能的期限。“太阳能使用地役权”是指一种权利或权益,它将土地使用明确限制为太阳能设施,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是每年续期的。土地必须符合条件,并由保护部确定。这种地役权确保土地不能用于商业、工业或住宅目的,并且只允许与太阳能相关的改良物。地役权约束土地所有者不得建造任何与太阳能使用相悖的建筑物。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51190(a) “市”指任何市或市县。
(b)CA 政府 Code § 51190(b) “土地所有者”包括承租人或受托人,如果租赁或信托的期满时间晚于土地用于光伏太阳能设施的限制期满时间或该限制的任何延期。
(c)CA 政府 Code § 51190(c) “太阳能使用地役权”指县或市永久、若干年或根据第51191.2节规定每年自动续期地获得的地块中的任何权利或权益,该地块经保护部根据第51191节确定为符合条件,且授予该权利或权益的契约或其他文书施加的限制将通过限制未来使用,有效限制土地仅用于光伏太阳能设施,以用于收集和分配太阳能以发电,以及任何其他附带或从属的农业、开放空间用途,或其他替代可再生能源设施。太阳能使用地役权不得允许地役权范围内的任何土地用于商业、工业或住宅区允许的任何其他用途。太阳能使用地役权应包含一项与县或市签订的随土地流转的契约,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若干年的,约定土地所有者不得建造或允许建造改良物,除非该权利在文书中明确保留,且这些保留与本章宗旨不符,并且与该财产仅用于光伏太阳能设施不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