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51190(a) “市”指任何市或市县。
(b)CA 政府 Code § 51190(b) “土地所有者”包括承租人或受托人,如果租赁或信托的期满时间晚于土地用于光伏太阳能设施的限制期满时间或该限制的任何延期。
(c)CA 政府 Code § 51190(c) “太阳能使用地役权”指县或市永久、若干年或根据第51191.2节规定每年自动续期地获得的地块中的任何权利或权益,该地块经保护部根据第51191节确定为符合条件,且授予该权利或权益的契约或其他文书施加的限制将通过限制未来使用,有效限制土地仅用于光伏太阳能设施,以用于收集和分配太阳能以发电,以及任何其他附带或从属的农业、开放空间用途,或其他替代可再生能源设施。太阳能使用地役权不得允许地役权范围内的任何土地用于商业、工业或住宅区允许的任何其他用途。太阳能使用地役权应包含一项与县或市签订的随土地流转的契约,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若干年的,约定土地所有者不得建造或允许建造改良物,除非该权利在文书中明确保留,且这些保留与本章宗旨不符,并且与该财产仅用于光伏太阳能设施不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