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官员和雇员
Section § 5008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为此目的获得了资金,就必须为全职警官和副警长提供基本装备,例如制式左轮手枪、枪套、腰带、弹药、警棍、手铐、雨具等。其他物品,如勤务外枪套和手电筒,是建议提供但不由州政府资助的。
任何配发的装备仍归地方政府所有。但是,如果警官因公殉职,政府必须应家属要求,将某些个人物品,例如已失效的枪支,交给警官的家属。某些物品,如防护背心和化学喷雾剂(Mace),不能交给家属。
根据本节规定,将已失效的枪支转让给警官家属时,不需要基本枪支安全证书。
Section § 50081.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为单独骑摩托车执勤的警官和副警长提供安全装备。这包括靴子、马裤、皮夹克、手套、头盔以及日夜使用的护目镜。如果机构要求,这些装备必须归还。
Section § 50081.2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为执行直升机任务的警官和副警长提供特定的安全装备,包括防火服装、飞行靴和航空头盔。这些物品仍是该机构的财产,并且必须在要求时归还。
Section § 50082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法机关向司法部下属的和平警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提供资金。这些资金旨在帮助地方机构购买第 50081 条规定的必要设备。此外,立法机关必须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支付执行这些规定的费用。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地方机构如何申请这些资金的规则。
Section § 50084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地方机构在招聘新员工或晋升现有员工时,必须遵守1964年联邦民权法案所设定的规则。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确保在这些实践中,不会出现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的歧视。
Section § 50084.5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官员,无论是选举产生还是任命的,都不能让直系亲属使用他们所代表的地方机构的公务车辆或信用卡,除非是医疗紧急情况。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姻亲、父母或兄弟姐妹。但是,如果地方机构已有明确禁止此类行为的规定,则本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50085
Section § 50085.5
每个地方机构必须将其平权行动计划及其任何修改的副本发送给民权委员会。
此外,如果联邦法律要求地方机构向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交年度就业调查报告,那么自2013年1月1日起,它们还必须每年向民权委员会发送一份副本。
这些文件被视为公共记录,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它们。
Section § 50086
如果您被治安官或消防局等地方当局要求协助搜救行动,并且您拥有类似于红十字会高级急救的培训,那么在提供紧急帮助时,即使发生任何意外伤害,您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的“紧急服务”涵盖急救、救援程序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或类似行动中确保受害者安全等活动。
Section § 50088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公务员招聘制度的市县考虑实施退伍军人优先制度。如果退伍军人与其他候选人具有相同的资格,该制度将给予他们招聘优势。如果市县不实施退伍军人优先制度,则必须解释原因。然而,使用这种优先制度并非强制性的。该法律鼓励地方政府支持退伍军人优先,并允许退伍军人服务办公室提供协助。这种强调反映了州政府在公共就业中优待退伍军人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