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57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章可正式称为《开放空间维护法案》。

Section § 50576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其中描述的程序可以作为地方条例或州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程序的补充或替代。如果选择采用本程序,必须在设立该区的意向条例中明确说明。

Section § 5057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明确规定某个词语或短语应作不同理解,否则应使用本节中的定义和指导原则来解释本章法律中的术语。

Section § 5057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解释了“书记员”这个词的意思,它具体指的是地方政府机构中负责立法事务的办事人员。

Section § 50579

Explanation

本节中的“维护”一词是指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支持本章的目标。这包括照管和改善开放区域,以及执行另一节(第 50583 条)中提及的行动。

“维护”指为实现本章宗旨而履行所有必要行为和事务,包括开放区域的维护和改善,以及执行第 50583 条规定的行为。

Section § 50580

Explanation
“开放空间”或“开放区域”指的是自然风光优美的土地,或者如果其现有状态得以保留,将为附近的城市区域增值。它还有助于保护自然和风景。

Section § 50581

Explanation

“开放空间维护区”是一个根据本章规定设立的专门区域,其目的是负责支付维护开放空间(如公园或自然保护区)所需的费用。

“开放空间维护区”或“区”指根据本章规定设立的任何区,旨在支付根据本章规定进行的维护工作的分摊款。

Section § 505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设立维护区,对区内的财产征收费用,以支付改善和维护开放空间的开支。这些开放空间是机构根据特定规定取得的区域,必须进行维护以降低自然植被带来的火灾风险。

本章的宗旨是提供一种方式,使任何地方机构均可设立维护区,在该区内,可对财产进行评估征税,以支付地方机构根据第6950条至第6954条(含)的规定取得的开放空间的改善和维护费用及开支,并以减少植被覆盖的开放区域保持自然状态时存在的火灾危险的方式维护此类开放空间。

Section § 505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本章授权的活动,包括设立区域和管理开放空间。地方机构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这些区域,例如清除干草或垃圾等火灾隐患,建设防火工程,以及种植植被。它们还可以制定规则来限制未来的土地使用,以保护自然资源并提高公共安全。此外,它们可以开展任何必要的活动来实现这些目标。

除本章其他地方规定的事项外,本章授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a)CA 政府 Code § 50583(a) 依照本章规定设立区域。
(b)CA 政府 Code § 50583(b) 规划、维护、改善、保护、限制未来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保护地方机构内的开放空间和区域,并通过以下方式减少这些区域的火灾、侵蚀和洪涝灾害:
(i)CA 政府 Code § 50583(b)(i) 清理和清除或命令清理和清除干草、残茬、灌木、垃圾、废弃物或其他易燃材料,这些材料通过制造火灾隐患而危及公共安全,且未由立法机构消防部门(如有)的常规控制措施所涵盖。
(ii)CA 政府 Code § 50583(b)(ii) 购置、建造和维护地方机构未常规提供的、为预防和扑灭火灾所必需或便利的工程;
(iii)CA 政府 Code § 50583(b)(iii) 销毁和清除有害、危险或不雅的杂草;
(iv)CA 政府 Code § 50583(b)(iv) 种植和维护树木、灌木、草坪及其他植被;
(v)CA 政府 Code § 50583(b)(v) 制定必要的或合宜的法规,以限制这些区域的未来使用,从而维护或增强其自然或风景资源的保护,并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
(vi)CA 政府 Code § 50583(b)(vi) 建造和维护为实现本章目的所必需或便利的其他改进措施。
(c)CA 政府 Code § 50583(c) 为实现本章目的而进行所有必要或便利的行为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