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构在通过成立该区的意向条例之前,由立法机构指定的街道主管或其他地方机构的官员、委员会或理事会应向书记员提交一份初步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a)CA 政府 Code § 50591(a) 拟维护的开放区域的概况,所有这些区域必须完全位于该区的边界内;
(b)CA 政府 Code § 50591(b) 拟议维护工作的概况;
(c)CA 政府 Code § 50591(c) 拟议区内受益财产的开放区域年度维护成本和费用的估算;
(d)CA 政府 Code § 50591(d) 显示以下内容的图表或地图:
(i)CA 政府 Code § 50591(d)(i) 拟征税区的边界以及其中所处的公共街道、小巷、通道或其他公共场所;
(ii)CA 政府 Code § 50591(d)(ii) 维护工作所受益的每块土地,并在图表上给予每个地块单独的编号或名称。经立法机构批准的该图表,应作为确定受益于维护工作并随后应征税的土地所有细节的依据。
初步报告在提交给书记员之前,应提交给规划委员会(如有)以获取其对该区成立的建议。规划委员会的建议应与初步报告一并转交给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