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590

Explanation
如果人们想设立一个开放空间维护区(即一个维护开放空间的区域),他们需要先提交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由拥有拟设区域内至少占总评估土地价值25%的土地所有者签署。请愿书应包含对该区域边界、开放空间以及计划维护活动的描述。提交后,书记员会核查以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签名。如果符合要求,书记员会予以证明,并将其提交给地方政府机构审议。

Section § 50591

Explanation

在设立新的维护区之前,地方政府指定的官员或机构必须准备一份初步报告。这份报告应描述计划维护的区域和类型,估算年度维护费用,并包含一张详细地图,显示该区的边界以及将从维护中受益的物业。每处物业都必须在这张地图上标明。在提交之前,这份报告应由规划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建议,然后提交给书记员。

立法机构在通过成立该区的意向条例之前,由立法机构指定的街道主管或其他地方机构的官员、委员会或理事会应向书记员提交一份初步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a)CA 政府 Code § 50591(a) 拟维护的开放区域的概况,所有这些区域必须完全位于该区的边界内;
(b)CA 政府 Code § 50591(b) 拟议维护工作的概况;
(c)CA 政府 Code § 50591(c) 拟议区内受益财产的开放区域年度维护成本和费用的估算;
(d)CA 政府 Code § 50591(d) 显示以下内容的图表或地图:
(i)CA 政府 Code § 50591(d)(i) 拟征税区的边界以及其中所处的公共街道、小巷、通道或其他公共场所;
(ii)CA 政府 Code § 50591(d)(ii) 维护工作所受益的每块土地,并在图表上给予每个地块单独的编号或名称。经立法机构批准的该图表,应作为确定受益于维护工作并随后应征税的土地所有细节的依据。
初步报告在提交给书记员之前,应提交给规划委员会(如有)以获取其对该区成立的建议。规划委员会的建议应与初步报告一并转交给书记员。

Section § 50592

Explanation
报告提交后,会交给立法机构审查。他们可以批准报告,也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者要求进行修改。报告一旦获得批准,他们就可以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听取对设立新区域的任何异议。他们还可能通过一项法令宣布他们设立该区域的意图。在听证会举行之前,公众可以在书记员办公室查阅这份报告。

Section § 505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立法机构在符合公众利益时设立新区域的程序。它概述了意向法令的必要性,该法令需包括区域边界描述、拟议维护活动的详细说明,以及用于支付维护费用的年度评估。这些评估将作为常规税单的一部分收取。此外,还将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处理异议,听证会时间定在法令通过后的15至60天内,财产所有者可在此期间提交书面抗议。如果计划征收新的或增加的评估费,则必须遵循额外的程序。

Section § 5059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在条例中描述拟议的评估区。可以明确说明其边界,也可以引用详细的图表。对于维护的描述,只需用通用术语说明维护的类型和位置,并提及财产的常用名称以及任何可用的计划或报告即可。评估区内的各个区域不必相互毗邻。

拟议的评估区可在意向条例中通过说明其外部边界或通过提及为此所需的初步报告中提供的图表来描述。如果条例以一般性术语说明了设想的维护类别或种类,包含对将进行维护的财产的一般描述或该财产的俗称,并提及备案的计划和报告(如有),或其中适合或恰当用于描述拟议维护的部分,则维护的描述应视为充分。改善工程的部分或构成评估区的区域无需毗连。

Section § 505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的立法机构决定,无论是在他们首次规划项目时还是之后,项目维护的部分费用将由地方机构的预算承担。他们可以选择机构预算内的哪个基金来支付这些费用,并且必须明确支付金额。

Section § 50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项条例的通知,即所谓的“意向条例”,必须按照特定指南公布,并且至少在安排听取任何相关抗议或异议的日期前15天公布。

Section § 506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关于维护或改变区域边界的听证会上会发生什么。立法机构可以从区域中移除他们认为不会从拟议工作中受益的区域。如果他们想向区域中增加土地,他们必须通知受影响的人,并给他们提出异议的机会。这包括根据具体指导方针发送通知并进行公布。

Section § 50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地区边界拟议变更时,如何考虑土地所有者的抗议。如果土地被从该区移除,这些土地所有者的抗议将不计入抗议总数。然而,仍在区内的土地所有者,或其土地被加入该区的土地所有者提出的抗议,应按规定时间提交,并将计入所谓的多数抗议。

如果边界发生变更,因变更而被排除在外的土地所有者提出的异议或抗议不应计入多数抗议的计算中;但对拟议的整体事项提出的书面异议或抗议,由区内剩余应评估土地(包括因变更而增加的应评估土地)的所有者提出,并在不迟于为听取对拟议变更的异议而设定的时间之前提交给书记员的,应计入多数抗议的计算中。

Section § 506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立法机构如何处理与组建区域及其维护相关的异议或抗议。如果存在多数反对,机构不能继续进行区域边界变更以纳入更多土地。如果没有多数反对,机构可以对任何异议作出决定,其决定是最终的。该决定将正式记录,允许立法机构推进区域的组建和维护。

Section § 506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立法机构想要设立一个区域,必须发生什么。他们需要通过一项法令,设定该区域的边界,声明该区域正式成立,并概述需要维护的开放区域。该法令还必须详细说明维护工作将如何进行,以及其资金将通过对该区域内土地的年度评估来支付。一旦该法令制定,它就是正式的,并对所有人适用。

Section § 5060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对加州的地区程序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以正确的方式提出。一旦过了那个时间,他们就不能再挑战这个程序了,除非他们已经提交了正式的异议。此外,通知方式的任何问题都不会使程序无效。如果有人想质疑一个地区的成立,他们必须在该地区成立后的30天内提起法律诉讼,任何上诉也必须在判决后30天内完成。

任何未在本章规定的时间及方式提出的异议或抗议,均视为自愿放弃。依据本章采取的程序之有效性,不得在听证会后以未根据本章提交的异议或抗议中说明的任何理由提出质疑。任何地区内的土地所有者或对任何土地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以其未根据本章提交的抗议中说明的任何理由对程序提出质疑。依据本章成立的地区之成立有效性,不得在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提出争议,除非该诉讼或程序在该地区成立之日起30天内提起。对此类诉讼或程序中最终判决的任何上诉,必须在判决录入后30天内完成。申请书、书记员证明、通知的发布、张贴或邮寄中的任何缺陷、错误或非正式性,或土地所有者或对土地有利害关系的人未能收到通知,均不得使依据本章进行的任何程序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