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更改或扩大一个区的边界,以纳入新的区域。立法机构,例如市议会,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来讨论区域的并入。他们必须清楚地描述拟议的新边界。任何加入该区的新区域都必须分摊支付在它们加入之前已经完成的任何改进项目的费用。这笔费用必须在该区域正式加入之前确定并支付。收取的资金将存入用于区项目的专项基金。讨论并入的听证会必须在立法通过后至少三周安排。

Section § 50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举行关于并入特定区域的听证会之前,立法机构必须指示书记员发出书面通知。这些通知必须告知该区域内的业主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通知应寄送至最新房产税记录上列出的地址。书记员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邮寄这些通知。寄出后,书记员需要提交一份宣誓书,以确认通知的发送时间和方式。

立法机构应指示书记员,通过向拟并入区域边界内、其姓名和地址出现在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的每位业主邮寄书面通知,告知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书记员应在邮寄完成后,提交一份宣誓书,载明遵守本节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该通知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10天邮寄。

Section § 50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机构指示书记员,在关于并入一块区域的听证会前至少 (15) 天发布公告。公告必须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拟并入区域的描述或图示。一份确认公告已发布的宣誓书必须提交给书记员。

立法机构还应指示书记员按照第 (6061) 条的规定,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 (15) 天发布公告。该公告应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应包含拟并入区域的描述;或者,代替该描述,拟并入区域的边界可以通过图示方式显示。发布宣誓书应提交给书记员。

Section § 50623

Explanation
当地方政府考虑将新土地并入一个区域(兼并)时,他们必须举行听证会来审查提案并听取业主提出的任何异议。如果该区域内超过一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政府必须停止该程序。如果反对的业主不足一半,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决定该区域将因被纳入该区而受益,并可以更改区域边界以纳入新区域。

Section § 506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现有区域提议增加新的地块作为开放空间进行维护时会发生什么。立法机构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公布其计划,并举行公开听证会,让公众表达任何担忧。该决议必须包含维护这些新区域的估计年度费用。如果计划征收新的或更高的费用,则需要按照另一条款(第53753条)的规定,遵循特定的通知、反对和听证程序。

Section § 50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一个地区中那些留在该地区内不会受益的部分移除。立法机构可以为此事设定一个听证日期,该日期必须在他们决定举行听证会后的10到30天之间。他们需要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10天发布通知。此外,他们必须将通知副本张贴在可能被移除区域内至少三个显眼的地方,以及该地区其余部分内的三个地方。

任何地区中,若有任何部分因留在该地区内而无法受益,则可从中撤出。立法机构可通过决议确定一个时间,就任何地区中因留在该地区内而无法受益的部分的撤出问题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时间应不早于决议通过之日后的10天,也不晚于30天。立法机构应在确定的时间前至少10天,按照第6061条的规定发布该听证会的通知。通知副本还应在听证会确定日期前至少10天,张贴在拟撤出地区部分内至少三个显眼的地方,以及该地区剩余部分内至少三个显眼的地方。

Section § 50627

Explanation

如果您担心某个区的一部分被撤销,您可以参加公开听证会表达您的反对意见。地方政府将听取所有意见,并决定拟撤销的区域是否留在区内不会受益。如果剩余区域继续作为一个区会更好,他们将正式批准这些变更。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出席听证会,并对该部分从区中撤出提出异议,或对剩余区域继续作为一个区提出异议。立法机构应审议并裁决所有异议,如果其发现拟撤出的区部分留在区内不会受益,且未拟撤出的剩余区域继续作为维护区会受益,则其应通过法令命令撤出该部分并命令剩余区域继续作为一个区。

Section § 50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应以实现其目标的方式进行解释。如果本章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这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有效的部分仍然适用,因为它们可以独立存在。

本章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其宗旨。如果本章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人、财产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此类无效不应影响本章的其他条款或适用,这些条款或适用在没有无效条款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为此,本章的条款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