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其含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51075(a) “开放空间土地”是指任何基本上未经开发并专门用于《政府法典》第65560条所定义的开放空间用途的土地或水域。
(b)CA 政府 Code § 51075(b) “市”是指任何市或市县。
(c)CA 政府 Code § 51075(c) “土地所有者”包括承租人或受托人,如果租赁或信托的到期时间晚于开放空间限制或其任何延期的到期时间。
(d)CA 政府 Code § 51075(d) “开放空间地役权”是指县、市或非营利组织根据本章获得的,对开放空间土地的永久性或有年限的任何权利或权益,其中授予该权利或权益的契约或其他文书规定了限制,通过限制未来使用,将有效保护该开放空间土地的自然或风景特征,以供公众使用或享用。开放空间地役权应包含一项与县、市或非营利组织签订的、随土地永久或有年限存续的契约,规定土地所有者不得建造或允许建造改进设施,除非文书中明确保留了该权利,且该保留与本章宗旨不冲突,并且与维护和保护土地的自然或风景特征不相悖。任何此类契约不得禁止建造为受该契约约束的土地利益而安装的公共服务设施,或根据县或市管理机构或公共事业委员会的授权而安装的公共服务设施。
(e)CA 政府 Code § 51075(e) “开放空间规划”是指地方管理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65560条通过的县或市总体规划中的开放空间要素。
(f)CA 政府 Code § 51075(f) “非营利组织”是指在前一个纳税年度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规定的任何组织,并且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以保护开放空间为宗旨。该资格应通过美国国税局的认定函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