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共有权力与职责开放空间地役权
Section § 51050
这项法律允许有总体规划的市或县接受其区域内私人土地上的开放空间地役权。但是,如果地役权是在1975年1月1日或之后授予的,他们就不能根据这项具体法律接受这些地役权。
Section § 5105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开放空间地役权相关的关键术语。开放空间地役权是一种协议,土地所有者通过该协议放弃在自己的土地上无限期或在特定期限内建造的权利,除非协议中明确保留了特定权利。土地必须保持其开放空间特征,任何建造例外情况都必须有利于土地并获得地方当局的批准。此外,“所有者”一词包括租赁或信托期限长于地役权期限的任何承租人或受托人。
Section § 51053
Section § 51054
Section § 51056
市或县只有在通过一项决议确认两个主要条件后,才能接受开放空间地役权。首先,将土地作为开放空间加以维护必须符合市或县的总体规划。其次,将土地作为开放空间加以保护应出于各种原因造福公众,例如欣赏风景美景、休闲娱乐或保护自然资源。
这些原因可能包括:该土地可能被用于未来的公共用途,具有景观视野,改善附近城市区域的生活,保持乡村特色,防洪,位于风景公路沿线,作为野生动物保护区,或符合其他公共利益。一旦决议通过,就最终认定这些条件已满足。
Section § 51057
Section § 51058
一旦市或县接受了开放空间地役权,就不能为违反地役权规定的建筑物发放建筑许可证。如果有人试图违规建造,市或县必须采取法律行动制止,并可以要求拆除任何非法建筑物。如果市或县不采取行动,该区域的居民或业主可以介入,设法获得法院命令来阻止非法施工或确保其被拆除。
这项法律不限制州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实体使用征用权(即强制购买土地的权利),即使该土地受开放空间地役权约束。
Section § 51059
当地方政府接受一份设立开放空间地役权的文件时,文员必须将其记录在县记录员处,并向县估价员提供一份副本。一旦记录,这便作为关于该地役权对所有人的法律通知,遵循本州的记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