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有总体规划的市或县接受其区域内私人土地上的开放空间地役权。但是,如果地役权是在1975年1月1日或之后授予的,他们就不能根据这项具体法律接受这些地役权。

任何已采纳总体规划的市或县,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接受在其境内私人拥有的土地上的开放空间地役权的授予,但任何市或县不得根据本章接受在1975年1月1日或之后授予的任何开放空间地役权。

Section § 51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开放空间地役权相关的关键术语。开放空间地役权是一种协议,土地所有者通过该协议放弃在自己的土地上无限期或在特定期限内建造的权利,除非协议中明确保留了特定权利。土地必须保持其开放空间特征,任何建造例外情况都必须有利于土地并获得地方当局的批准。此外,“所有者”一词包括租赁或信托期限长于地役权期限的任何承租人或受托人。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51051(a) “开放空间地役权的授予”指通过一份文书进行的授予,据此,所有者向公众放弃(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有年限的)在土地上建造改良物的权利,除非该文书中明确保留;并且该文书包含一项与市或县签订的、随土地流转的契约(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有年限的),约定不建造或不允许建造任何改良物,除非该权利在该文书中明确保留,并且除了为受任何契约约束的土地利益而安装的公共服务设施,或根据市或县的理事机构或公共事业委员会的授权安装的公共服务设施。
任何此类保留应符合本章的宗旨或符合县或市根据第51056节作出的调查结果,并且不得允许任何会实质性损害土地开放空间特征的行为。
(b)CA 政府 Code § 51051(b) “所有者”指任何承租人或受托人,如果租赁或信托的到期时间晚于地役权或其任何延期的到期时间。

Section § 51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份特定的法律文件被签署并接受后,它就正式将土地指定为公共开放空间,供公众在特定时期内使用。保持土地开放的承诺必须至少持续20年。

Section § 51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在土地使用协议中加入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可以禁止开采自然资源,或禁止任何可能损害土地独特美景和环境的活动。此外,它还可以限制砍伐树木和其他植被,但为防火或清除不健康植物等必要任务除外。如果采伐树木符合维护土地景观价值的目的,也可能被允许。

Section § 51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51051条(a)款中提及的文件,除非经市或县的政府机构正式同意,否则不具法律效力。这项同意必须直接标注在该文件上。

Section § 51056

Explanation

市或县只有在通过一项决议确认两个主要条件后,才能接受开放空间地役权。首先,将土地作为开放空间加以维护必须符合市或县的总体规划。其次,将土地作为开放空间加以保护应出于各种原因造福公众,例如欣赏风景美景、休闲娱乐或保护自然资源。

这些原因可能包括:该土地可能被用于未来的公共用途,具有景观视野,改善附近城市区域的生活,保持乡村特色,防洪,位于风景公路沿线,作为野生动物保护区,或符合其他公共利益。一旦决议通过,就最终认定这些条件已满足。

市或县不得接受任何开放空间地役权的授予,除非其管理机构通过决议认定:
(a)CA 政府 Code § 51056(a) 将土地作为开放空间加以保护符合市和县的总体规划;以及
(b)CA 政府 Code § 51056(b) 将土地作为开放空间加以保护符合州、县或市的最佳利益,并且对公众欣赏风景美景、利用自然资源、娱乐或生产食物或纤维至关重要,特别是由于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原因:
(1)CA 政府 Code § 51056(b)(1) 公众在某个时候可能征用该土地用于公园或其他公共用途。
(2)CA 政府 Code § 51056(b)(2) 该土地未经开发,从公共公路或公共或私人建筑物上观看,对公众具有景观价值。
(3)CA 政府 Code § 51056(b)(3) 将该土地保留为开放空间将增加毗邻或附近的城市化区域的生活便利设施。
(4)CA 政府 Code § 51056(b)(4) 该土地位于一个符合公众利益应保持乡村特色的区域,将该土地保留为开放空间将有助于保护该区域的乡村特色。
(5)CA 政府 Code § 51056(b)(5) 将该土地保持其自然状态,包括树木和其他自然生长物,符合公众利益,作为防洪手段或因其作为分水岭的价值。
(6)CA 政府 Code § 51056(b)(6) 该土地位于已建成的风景公路走廊内。
(7)CA 政府 Code § 51056(b)(7) 该土地作为野生动物保护区或栖息地对公众具有价值,且该文件包含为此目的的适当契约。
(8)CA 政府 Code § 51056(b)(8) 公众利益将以决议中载明的方式得到其他满足,并符合本款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十八条的宗旨。
管理机构的决议应确立一项确凿推定,即(a)和(b)款中规定的条件已满足。

Section § 51057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市或县接受开放空间地役权授予之前,他们需要首先将其提交给其规划部门或委员会进行审查。该部门或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向理事机构提交报告。报告必须说明该提议是否符合该地区的总体规划。如有必要,理事机构可以额外给予30天时间来完成此报告。

Section § 51058

Explanation

一旦市或县接受了开放空间地役权,就不能为违反地役权规定的建筑物发放建筑许可证。如果有人试图违规建造,市或县必须采取法律行动制止,并可以要求拆除任何非法建筑物。如果市或县不采取行动,该区域的居民或业主可以介入,设法获得法院命令来阻止非法施工或确保其被拆除。

这项法律不限制州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实体使用征用权(即强制购买土地的权利),即使该土地受开放空间地役权约束。

自市或县接受开放空间地役权并对其接受予以批注之时起,不得为任何会违反该地役权的建筑物颁发建筑许可证,且市或县应通过适当程序寻求禁令,以制止任何可能违反该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威胁性施工或其他开发或活动,并应寻求强制性禁令,要求拆除任何违反该地役权而建造的建筑物。
如果县或市未能寻求禁令以制止任何可能违反该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威胁性施工或其他开发或活动,或未能寻求强制性禁令以要求拆除任何违反该地役权而建造的建筑物,或者如果县或市建造任何建筑物或开发项目,或进行或允许任何违反该地役权的活动,则县或市内的任何财产所有者或任何居民,可通过适当程序寻求此类禁令。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州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或任何县、市、学区,或任何其他地方公共区、机构或实体,或任何其他经法律授权的人,通过征用权征收受开放空间地役权约束的土地的权力。

Section § 51059

Explanation

当地方政府接受一份设立开放空间地役权的文件时,文员必须将其记录在县记录员处,并向县估价员提供一份副本。一旦记录,这便作为关于该地役权对所有人的法律通知,遵循本州的记录法。

任何设立开放空间地役权的文书被接受后,管理机构的文员应将其记录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并向县估价员提交一份副本。该记录应符合第 27255 节的规定。自记录之时起,该合同应向所有人告知其内容,如本州的记录法所规定的那样。

Section § 51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的理事机构接受一份协议,该协议旨在延长开放空间地役权的期限。开放空间地役权是一种法律协议,用于将土地保持为开放空间。延期协议的接受方式与原始地役权相同。一旦接受,该延期协议必须在县记录官处备案,并且一份副本需要提交给县估价官。

Section § 51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的管理机构在开放空间地役权不再服务于公共目的时放弃它。在此之前,该事项必须经过市或县规划委员会的审查,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交一份报告。听证会通知必须提前至少30天发布并张贴在土地上。 在最终确定放弃之前,土地必须重新评估,就像地役权不存在一样,并且土地所有者必须向地方政府支付新评估价值的50%。如果符合公共利益并获得资源局局长的批准,这笔款项可以被豁免。未被豁免的款项将被视为递延税款,资金将进入州普通基金。

Section § 51062

Explanation
当一份放弃开放空间地役权的决议被正式记录后,该土地将不再受该地役权的约束,并且土地所有者与该地役权相关的义务也随之终止。

Section § 51063

Explanation
如果一块土地上存在开放空间地役权(一种旨在保持土地不开发的法律协议),且该地役权是无偿赠予市或县的,那么当政府后来想要将这块土地用于公共项目时,该地役权会在征用程序启动时终止。土地所有者有权获得补偿,其金额应如同该土地上从未存在任何地役权一样。

Section § 51064

Explanation

拥有开放空间地役权的土地,在法律上被视为受限制的,正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所描述的那样。这意味着这些土地的开发和使用受到限制,以保护开放空间。

依照本章规定签署并接受的、受开放空间地役权授予的土地,应被视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8款的含义范围内受到强制性限制。

Section § 51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市和县有权通过赠与、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得风景地役权或其他财产权。这是为了保护开放空间或用于其他合法目的。本条款不限制或阻止他们根据其他法律行使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