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政府 Code § 5104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042(a)(1) (A) 县或市县可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通过法令在其辖区内设立城市农业激励区,以便在自愿基础上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可强制执行的合同,将空置、未开发或衰败的土地用于小规模农业用途。
(B)CA 政府 Code § 51042(a)(1)(B) 市可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并获得该市所在县监事会批准后,通过法令在其辖区内设立城市农业激励区,以便在自愿基础上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可强制执行的合同,将空置、未开发或衰败的土地用于小规模农业用途。
(2)CA 政府 Code § 51042(a)(2) 根据第 (1) 款通过法令后,已在其辖区内设立城市农业激励区的市、县或市县可制定符合该市、县或市县分区规划及其他法令的规章制度,用于城市农业激励区及相关合同的实施和管理。
(A)CA 政府 Code § 51042(a)(2)(A) 市、县或市县可向签订合同的土地所有者征收费用,以支付实施和管理合同的合理成本。
(B)CA 政府 Code § 51042(a)(2)(B) 除非市、县或市县认定取消合同是由于土地所有者已作出善意努力但仍出现情有可原的情况所致,否则市、县或市县应向土地所有者征收一笔费用,其金额等于合同期内所获税收优惠的累计价值,以用于在合同期满前取消任何合同。
(b)CA 政府 Code § 51042(b) 根据 (a) 款要求通过法令后,市、县或市县可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合同,以强制限制合同所涉土地的使用,使其符合城市农业用途。根据本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条款:
(1)CA 政府 Code § 51042(b)(1) 初始期限不少于五年。
(2)CA 政府 Code § 51042(b)(2) 对面积至少0.1英亩且不超过三英亩的财产或相邻财产组合的限制。
(3)CA 政府 Code § 51042(b)(3) 要求合同所涉的全部财产或相邻财产组合应专门用于商业或非商业农业用途。
(4)CA 政府 Code § 51042(b)(4) 在合同期内禁止在该财产上建造任何住宅。
(5)CA 政府 Code § 51042(b)(5) 通知土地所有者,如果其取消合同,市、县或市县必须根据 (a) 款第 (2) 项 (B) 目征收取消费用。
(c)CA 政府 Code § 51042(c) 根据本章签订的合同不得禁止使用支持农业活动的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工具棚、温室、农产品摊位和教学空间。
(d)CA 政府 Code § 51042(d) 根据本章签订的合同,如果其中包含禁止在合同所涉财产上使用农药或化肥的规定,则应允许使用美国农业部国家有机计划所允许的农药或化肥。
(e)CA 政府 Code § 51042(e) 市、县或市县不得在2029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本章签订新合同或续签现有合同。在2029年1月1日或之前根据本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在合同期内均应有效且可强制执行。
(f)CA 政府 Code § 51042(f) 根据本章签订的合同所涉财产,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422.7条进行评估。
(g)CA 政府 Code § 51042(g) 县或市县不得在市的任何势力范围内设立城市农业激励区,除非该市的立法机构已同意设立该城市农业激励区。
(h)CA 政府 Code § 51042(h) 市、县或市县不得在目前受制于或在过去三年内曾受制于根据威廉姆森法案(第5篇第1部第7章第1条(自第51200条起))签订的合同的任何区域内设立城市农业激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