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2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为根据特定规则订立的某些合同义务提供解除途径,但仅限于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

Section § 512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委员会或理事会认为取消合同并转为替代用途不会造成城市发展零散化,他们可以(但非必须)取消合同。替代用途应具有乡村性质,并且可能在未来形成连片发展。委员会无需要求新用途立即与现有发展相匹配。他们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基于当地当前和未来的情况来评估新方案。

本章所用,“委员会或理事会认定‘取消和替代用途不会导致不连续的城市发展模式’”授权但并非强制要求委员会或理事会取消合同,如果其认定替代用途将具有乡村性质,并且替代用途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导致相关次区域内形成连续的发展模式。委员会或理事会无需认定替代用途将立即与类似发展相邻。在作出其认定过程中,委员会或理事会自行酌情决定,根据其当地管辖区内的现有和预计条件评估拟议的替代用途。

Section § 512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合同只能在土地所有者提出请求并遵循本条中列出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取消。

合同不得取消,除非应土地所有者的请求,并按照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512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或理事会在有人提交撤销某项事宜的申请时,收取合理的申请费。

Section § 51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土地所有者申请取消其土地合同的程序,并受特定条件约束。委员会或理事会只有在取消符合本章目标或符合公共利益时才能批准。

为符合本章规定,土地必须已收到不续期通知,且取消不应负面影响邻近农业用地或导致分散的城市发展。土地的替代用途必须符合市或县的总体规划,并且附近不得有适合此拟议用途的非合同土地。

如果认为取消符合公共利益,则其他公共关注事项必须远远超过原合同的目标,并且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案。仅凭土地目前农业经营无利可图,不足以作为取消的理由,除非该土地没有其他农业用途选择。

土地所有者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具体的替代土地用途,包括地方当局批准此类变更所需的详细信息。委员会或理事会无需作出本法明确规定之外的额外调查结果,并且如果土地已在进行相关程序,则不能批准取消,除非取消是该程序的一部分。

(a)CA 政府 Code § 51282(a) 土地所有者可向委员会或理事会申请取消涉及全部或部分标的土地的任何合同。委员会或理事会仅在作出以下一项调查结果时,方可初步批准取消合同:
(1)CA 政府 Code § 51282(a)(1) 取消符合本章宗旨。
(2)CA 政府 Code § 51282(a)(2) 取消符合公共利益。
(b)CA 政府 Code § 51282(b) 就分节 (a) 的第 (1) 款而言,合同的取消仅在委员会或理事会作出以下所有调查结果时,方符合本章宗旨:
(1)CA 政府 Code § 51282(b)(1) 取消涉及的土地已根据 Section 51245 送达不续期通知。
(2)CA 政府 Code § 51282(b)(2) 取消不太可能导致相邻土地不再用于农业用途。
(3)CA 政府 Code § 51282(b)(3) 取消是为了符合市或县总体规划适用规定的替代用途。
(4)CA 政府 Code § 51282(b)(4) 取消不会导致城市发展模式不连贯。
(5)CA 政府 Code § 51282(b)(5) 没有邻近的非合同土地既可用又适合用于拟议的合同土地用途,或者,开发合同土地将比开发邻近的非合同土地提供更连贯的城市发展模式。
本分节中使用的“邻近的非合同土地”是指未根据本章受合同限制的土地,该土地与受限制土地足够接近,可以作为拟议受限制土地用途的实际替代方案。
本分节中使用的“适合”拟议用途是指拟议用途的主要特征可由未根据本章受合同限制的土地提供服务。此类非限制土地可以是单一地块,也可以是连续或不连续地块的组合。
(c)CA 政府 Code § 51282(c) 就分节 (a) 的第 (2) 款而言,合同的取消仅在理事会或委员会作出以下调查结果时,方符合公共利益:(1) 其他公共关注事项显著重于本章的目标;以及 (2) 没有邻近的非合同土地既可用又适合用于拟议的合同土地用途,或者,开发合同土地将比开发邻近的非合同土地提供更连贯的城市发展模式。
本分节中使用的“邻近的非合同土地”是指未根据本章受合同限制的土地,该土地与受限制土地足够接近,可以作为拟议受限制土地用途的实际替代方案。
本分节中使用的“适合”拟议用途是指拟议用途的主要特征可由未根据本章受合同限制的土地提供服务。此类非限制土地可以是单一地块,也可以是连续或不连续地块的组合。
(d)CA 政府 Code § 51282(d) 就分节 (a) 而言,现有农业用途的非经济性本身不足以作为取消合同的充分理由。只有在没有其他合理或可比的农业用途可供该土地使用时,方可考虑现有用途的非经济性。
(e)CA 政府 Code § 51282(e) 土地所有者的申请应附有土地特定替代用途的提案。替代用途提案应列出土地所有者已知对拟议替代用途具有许可权限的政府机构,并且 Section 51283.4 的规定和要求应完全适用于该提案。特定替代用途提案所需的具体程度应由委员会或理事会确定,以使其能够作出所需的调查结果。
(f)CA 政府 Code § 51282(f) 根据本节批准取消时,委员会或理事会无需作出本节明确规定之外或之外的任何调查结果,并且在适用情况下,也无需作出《公共资源法典》Section 21081 中规定的调查结果。
(g)CA 政府 Code § 51282(g) 如果寻求取消的土地目前正在进行 Section 51250 中规定的程序,则委员会或理事会不得接受或批准取消申请,除非该取消是 Section 51250 中规定的程序的一部分。

Section § 512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土地所有者在农业工人住房被认为不适合其土地时,申请取消合同。申请必须清楚描述土地,说明取消的目的是为了建造农业工人住房,证明其必要性,并承诺在十年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果申请获批,将在该物业上设定一项相当于取消费用的留置权,并按每年10%的利率计息。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土地未用于工人住房,则必须支付费用和利息才能解除留置权。

(a)CA 政府 Code § 51282.3(a) 土地所有者可根据第51282条,向委员会或理事会申请取消任何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如果委员会或理事会已确定农业劳工住房在合同土地上不属于兼容用途。该申请书以及任何基于此的后续取消,应 (1) 详细描述拟取消的土地面积;(2) 规定取消的目的是允许该土地专门用于农业劳工住房设施;(3) 证明所申请取消的合同土地或其部分对于农业劳工住房的开发和选址是合理必要的;以及 (4) 证明所申请取消的合同土地或其部分在取消后的最初10年内不得转变为任何其他替代用途。
该申请书应被视为针对土地特定替代用途的取消申请。委员会或理事会应按照第51283.4条规定的方式处理该申请。然而,除(b)款另有规定外,第51283条中关于支付取消费用的规定不予强制执行。
(b)CA 政府 Code § 51282.3(b) 如果不动产所有者根据(a)款获得合同取消证明,则应在合同取消证明备案的同时,执行并备案一项有利于县、市或市县的留置权,金额为根据第51283条本应征收的费用。这些金额应按每年10%的利率计息。该留置权应详细描述受留置权约束的不动产,应在受留置权约束的不动产所在县备案,并由记录员在授予人索引中以不动产所有者的名义,在受让人索引中以县、市或市县的名义进行索引。自备案之日起,该留置权应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如果自合同取消证明备案之日起10年期满后,受留置权约束的不动产未转变为农业劳工住房以外的用途,则委员会或理事会应执行并备案留置权解除书。如果受留置权约束的不动产已转变为农业劳工住房以外的用途,或者自合同取消证明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农业劳工住房的建设尚未开始,则该留置权仅在支付了因此留置权而产生的费用和利息后方可解除。如果建设在一年期后开始,则利息金额仅限于自合同取消证明备案之日起一年后至实际建设开始之日止的期间。

Section § 51282.5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的土地被指定用于木材生产,并且已经正式划定并记录在案,你可以要求当地的委员会或理事会取消该土地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当你提出这个请求时,他们必须批准取消。与其他情况不同,你不需要支付任何取消费用。

Section § 512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取消土地合同的程序和要求。在取消之前,县评估员必须计算出土地在没有合同限制情况下的当前价值。他们会将这个价值告知董事会或理事会,以帮助决定取消费。该费用是土地在没有合同限制情况下的价值的12.5%。

如果符合公共利益,费用可能会被免除或延期支付,特别是当土地的用途或所有权发生非自愿变更时。这必须有利于农业土地使用,并且需要获得自然资源局局长的批准。

这些费用所得的资金用于支持水土保持和土地保护计划,以及农田的测绘和监测。费用收取后,除特定项目外,将上缴州政府,不被视为税款,而是通过取消合同可能增加财产价值的款项。

(a)CA 政府 Code § 51283(a) 在董事会或理事会初步批准取消任何合同之前,土地所在县的县评估员应确定该土地的当前公允市场价值,如同其不受合同限制一样。评估员应向董事会或理事会证明该土地的取消估价,以确定取消费。同时,评估员应向土地所有者发送通知,说明该土地的当前公允市场价值,如同其不受合同限制一样,并告知各方,应其要求,评估员应提供所有与估价相关的信息,不包括第三方信息。如果任何信息是保密的或受其他保护而不能披露,则部门和土地所有者应将其视为保密信息,并在与该财产的估价或合同取消相关的所有行动终止后,归还或销毁任何受保护的信息。该通知还应告知土地所有者和部门有机会向评估员申请正式复核。
(b)CA 政府 Code § 51283(b) 在初步批准取消任何合同之前,董事会或理事会应确定并向县审计员证明土地所有者在取消时应向县财务主管支付的取消费金额。该费用应为该财产取消估价的121/2%。
(c)CA 政府 Code § 51283(c) 如果董事会或理事会认为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则可以免除土地所有者的任何付款或任何部分付款,或者可以延长付款或部分付款的时间,但须以土地的未来用途及其在不超过合同未到期期限(如果未取消)内给土地所有者带来的经济回报为条件,如果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1)CA 政府 Code § 51283(c)(1) 取消是由非自愿转让或土地用途变更引起的,且该土地不立即适合,也不会立即用于为所有者带来更大经济回报的用途。
(2)CA 政府 Code § 51283(c)(2) 董事会或理事会已确定,为保护农业土地使用计划的最佳利益,该付款应予延期或不予要求。
(3)CA 政府 Code § 51283(c)(3) 豁免或延期经自然资源局局长批准。如果局长认为董事会或理事会给予的豁免或延期符合本章的政策,并且董事会或理事会遵守了本条规定,则局长应批准豁免或延期。在评估豁免或延期请求时,局长应审查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调查结果、董事会或理事会记录中的证据以及局长可能收到的任何其他有关取消、豁免或延期的证据。
(d)CA 政府 Code § 51283(d) 在2004–05财政年度,根据(e)款支付给审计长的首笔五百万美元($5,000,000)收入,以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最终预算案中批准的任何其他金额,应存入继续存在的水土保持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在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支持以下所有项目:
(1)CA 政府 Code § 51283(d)(1) 根据第65570条,保护部农田测绘和监测计划的费用。
(2)CA 政府 Code § 51283(d)(2) 《公共资源法》第614条中确定的水土保持计划。
(3)CA 政府 Code § 51283(d)(3) 由保护部管理的本章的计划支持费用。
(4)CA 政府 Code § 51283(d)(4) 保护部在管理开放空间补助计划(第2编第4部第1章(自第16140条起))中产生的计划支持费用。
(5)CA 政府 Code § 51283(d)(5) 保护部管理第51250条的费用。
(6)CA 政府 Code § 51283(d)(6) 在为保护部根据(1)至(5)款(含)的职责提供资金后,当资金可用时,该部在履行其根据第65565条和第66565.1条的职责时产生的计划支持费用。
(e)CA 政府 Code § 51283(e) 本条规定的取消费用收取后,应由县财务官转交至审计长并存入普通基金,但本条 (d) 款和第 51283.1 条 (b)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县财务官就每份合同取消所收取的资金,应在董事会或理事会签署合同取消证明书后 30 天内转交至审计长,如第 51283.4 条 (b) 款所规定。
(f)CA 政府 Code § 51283(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取消合同而支付的费用不构成税款,而是支付款项,这些款项在支付后提供了一种倾向于增加财产价值的私人利益。

Section § 5128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在不考虑土地可能存在的任何合同限制的情况下确定土地价值。估价员决定市场价值,保护部和土地所有者都可以提供意见。如果任何一方认为价值不正确,他们可以在45天内请求县估价员进行正式复核。他们必须向估价员和对方提交他们的理由以及任何支持信息。

估价员进行此复核的费用可以向请求方收取,但不能向其他当事方收取。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请求复核,则以估价员的估价为准。如果提出请求,估价员将审查估价并考虑新信息,任何回应都必须在所有当事方之间共享。估价员必须在120天内完成复核。

如果估价发生变化,所有当事方都会收到通知。估价日期保持不变,并且在解除合同费用计算方面,该估价有效期为一年。本法律规定了对土地解除合同估价提出上诉的唯一途径,其中保护部代表州的利益。

(a)CA 政府 Code § 51283.1(a) 估价员应确定土地的当前公平市场价值,如同其不受第51283条规定的合同限制一样。保护部或土地所有者(在本节中也称为“当事方”)可以提供信息以协助估价员确定价值。提交给估价员的任何信息应送达另一方,除非该信息是应估价员要求提供的,并且如果要求被估价人提供,则根据法律应保密。
(b)CA 政府 Code § 51283.1(b) 在收到根据第51283条(a)款或第51283.4条发出的估价员通知后45天内,如果保护部或土地所有者认为根据第51283条(b)款或第51283.4条认证的当前公平市场估价不准确,该部门或土地所有者可以向正在审议解除合同申请的县的县估价员请求正式复核。该部门或土地所有者应向估价员和另一方提交认为估价不准确的理由以及请求方认为可能证实财产估价需要重新计算的补充信息。估价员可以向请求复核的当事方收回其进行正式复核的合理费用,并可以向请求方提供这些费用的估算。从该部门收回的这些费用,市或县可以在根据本章收到的解除合同费用中扣除,然后才转交给审计长存入水土保持基金。估价员可以要求土地所有者支付一笔押金,以应对正式复核完成后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费用的情况。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限制第51287条赋予市或县在解除合同过程中收回其费用的权力,但估价员进行正式复核的费用不应由非请求方承担。
(1)CA 政府 Code § 51283.1(b)(1) 如果在收到估价的挂号信通知后45天内未提出请求,则应使用估价员的估价来计算费用。
(2)CA 政府 Code § 51283.1(b)(2) 收到正式复核请求后,如果根据估价员的判断,该信息可能对财产估价产生实质性影响,估价员应正式复核该估价。估价员应通知当事方正在进行正式复核,并且协助估价员复核的信息应在通知当事方之日起30天内提交。提交给估价员的任何信息应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有30天时间就该信息向估价员作出回应。如果对估价员的回应包含新信息,收到该回应的当事方应有20天时间就新信息向估价员作出回应。所有提交给估价员的文件和回应都应通过专人送达或邮寄宣誓书送达另一方。估价员在正式复核期间应避免单方接触,并在复核完成时同时向该部门和土地所有者报告任何此类接触。估价员应在收到请求后不迟于120天内完成复核。
(3)CA 政府 Code § 51283.1(b)(3) 正式复核结束后,估价员应修订解除合同估价或确定原始解除合同估价是准确的。估价员应将修订后的估价或估价准确的决定通知发送给该部门、土地所有者以及正在审议解除合同申请的委员会或理事会。估价员应附上一份简要说明,说明对当事方提交的直接与解除合同价值相关的信息和回应给予了何种考虑。估价员不应考虑未送达另一方的当事方信息或回应。如果估价员拒绝正式复核,应向当事方提供一份简要说明,指明拒绝的依据(如果请求)。
(c)CA 政府 Code § 51283.1(c) 就本节而言,根据正式复核或司法挑战后的任何修订估价的估价日期应保持为估价员首次估价的日期,或根据第51283.4条进行的首次重新计算的日期。就第51283条规定的初步解除合同中的解除合同费用计算而言,或就第51283.4条规定的最终解除合同的重新计算而言,解除合同价值在其经估价员确定和认证后一年内应被视为有效。

Section § 5128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土地使用合同的取消程序。首先,会记录一份取消请求的初步批准,其中说明了取消程序需要满足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根据特定规则支付费用,以及为土地的任何拟议替代用途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证。如果土地所有者认为他们能在180天内满足这些条件,他们可以请求重新计算取消费用。

一旦条件满足,土地所有者必须通知董事会,董事会随后会最终确定并记录取消事宜。如果土地所有者无法满足条件,他们必须通知董事会,董事会随后会取消初步批准,且不退还费用。最终行动的通知会发送给保护局局长。

(a)CA 政府 Code § 51283.4(a) 在初步批准附有土地特定替代用途提案的申请后,董事会或理事会书记员应在合同适用土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一份初步取消证书,其中应载明请求取消的土地所有者姓名、合同取消证书将在满足特定条件和偶发事件时签发并记录的事实、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偶发事件的描述,以及该财产的法律描述。必须满足的条件应包括全额支付根据第51283节规定计算的费用,并附带一份声明,即除非支付该费用,或在评估员认证的估价日期起一年内签发合同取消证书,否则该费用应按(b)款所述通知日期或土地所有者请求重新计算的日期重新计算。当土地所有者认为其能够在180天内满足取消证书的条件和偶发事件时,可以请求重新计算。董事会或理事会应要求评估员重新计算取消估价。评估员应重新计算估价,并将其认证给董事会或理事会,并按照第51283节(a)款的规定向保护部和土地所有者发出通知,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将费用认证给县审计员。任何与豁免费用或其部分相关的规定应按照初步取消证书中规定的方式处理。必须满足的偶发事件应包括要求土地所有者获得启动项目所需的所有许可证。如果董事会或理事会发现修订与根据第51282节(a)款作出的调查结果一致,则可应土地所有者的请求,修订初步批准的特定替代用途。
(b)CA 政府 Code § 51283.4(b) 当土地所有者满足初步取消证书中列举的条件和偶发事件时,应通知董事会或理事会。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并在确定条件和偶发事件已满足后,董事会或理事会应签署一份合同取消证书,安排该证书的记录,并向保护局局长发送一份副本。
(c)CA 政府 Code § 51283.4(c) 如果土地所有者未能满足初步取消证书中列举的条件和偶发事件,土地所有者应通知董事会或理事会其未能满足的具体条件或偶发事件。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并在确定土地所有者无法满足所列条件和偶发事件后,董事会或理事会应签署一份撤销合同取消初步批准证书,安排该证书的记录,并向保护局局长发送一份副本。但是,土地所有者无权获得已支付的任何取消费用的退款。

Section § 5128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土地合同取消费的管理方式,强调在最终批准前快速计算并解决争议。即使对取消费金额存在争议或审查,市或县仍可批准临时或最终取消。如果土地价值在临时批准后发生变化,取消条款必须更新以反映准确的费用。希望在审查期间支付费用的土地所有者可以支付当前费用并提供额外担保。如果争议持续存在,他们可以在特定条件和时间框架内诉诸法院,具体取决于他们是否收到通知。法律还规定,争议解决后,任何剩余余额必须结清,或退款和担保应及时返还。

(a)CA 政府 Code § 51283.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取消费应及时计算,且取消费争议应在市或县批准临时取消之前解决。然而,尽管评估员对取消价值或费用进行正式审查或司法挑战,市或县仍可批准临时取消。
(b)CA 政府 Code § 51283.5(b) 如果在临时取消批准后估价发生变化,临时取消证书应予以修订,以反映正确的估价和取消费。
(c)CA 政府 Code § 51283.5(c) 如果土地所有者希望在已请求正式审查时支付取消费,土地所有者可以支付当前取消证书中要求的费用,并提供基于评估员估价的取消费20%的担保。委员会或议会应持有该担保,并在根据第51283.1条确定的取消费全额支付后立即解除该担保。
(d)CA 政府 Code § 51283.5(d) 尽管对取消估价或费用存在待决的正式审查或司法挑战,市或县仍可批准最终取消。最终取消证书应包含以下声明:
(1)CA 政府 Code § 51283.5(d)(1) 对取消估价或费用的正式审查或司法挑战正在进行中。
(2)CA 政府 Code § 51283.5(d)(2) 费用可能会根据审查或挑战的结果进行调整。
(3)CA 政府 Code § 51283.5(d)(3) 负责支付任何额外费用或将收到任何退款的当事方身份。
(4)CA 政府 Code § 51283.5(d)(4) 土地所有者或其他责任方提供的担保形式和金额。
(e)CA 政府 Code § 51283.5(e) 解决后,土地所有者或证书中指明的当事方应向县财务主管支付所欠余额,或从县财务主管或审计长处收到任何多付款项,并有权立即解除任何担保。
(f)Copy CA 政府 Code § 51283.5(f)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283.5(f)(1) 如果当事方未收到根据第51283、51283.1、51283.4或51284条要求的通知,可以对取消估价提起司法挑战,提起时限为以下适用事件中最晚发生之日起三年内:
(A)CA 政府 Code § 51283.5(f)(1)(A) 委员会或议会根据第51283条(b)款对费用进行的认证,或对于根据第51283.4条重新计算的费用,根据该条执行取消证书。
(B)CA 政府 Code § 51283.5(f)(1)(B) 评估员根据第51283.1条(b)款(3)项作出决定的日期。
(C)CA 政府 Code § 51283.5(f)(1)(C) 向保护局局长送达关于委员会或议会备案的最终取消证书的通知。
(2)CA 政府 Code § 51283.5(f)(2) 如果当事方确实收到了根据第51283.1、51283.4或51284条要求的通知,则只能在当事方通过第51283.1条规定的正式审查程序用尽行政救济后,且只能在以下适用事件中最晚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对取消估价提起司法挑战:
(A)CA 政府 Code § 51283.5(f)(2)(A) 委员会或议会根据第51283条(b)款对费用进行的认证,或对于根据第51283.4条重新计算的费用,根据该条执行取消证书。
(B)CA 政府 Code § 51283.5(f)(2)(B) 评估员根据第51283.1条(b)款(3)项作出决定的日期。
(C)CA 政府 Code § 51283.5(f)(2)(C) 向保护局局长送达通知,或委员会或议会备案的最终取消证书。

Section § 512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市或县取消合同之前,必须先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并向受影响财产一英里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发送通知。听证会通知也应在报纸上刊登。如果合同被初步取消,市或县必须在报纸广告中公布该决定、听证会详情以及关于取消的调查结果。此外,这份通知的副本必须送交保护局局长。这些刊登仅供参考,不会赋予任何人关于合同取消的新的权利或义务。

任何合同不得取消,除非市或县已就此事发出通知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通知应根据第 (6061) 节的规定发布,并应邮寄给合同项下土地的每一位所有者,其中任何部分位于拟取消合同的土地外部边界一英里范围内的。在合同初步取消后的 (30) 天内,市或县应发布其决定的通知,包括公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地点,决定的总体解释,根据第 (51282) 节作出的调查结果,以及合同项下土地的文字或图示的总体描述,作为在市或县内至少一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的至少八分之一页的版面广告。此外,在合同初步取消后的 (30) 天内,市或县应将上述已发布的决定通知副本送交保护局局长。该发布仅供参考,不应就取消程序创设任何原本不存在的权利、地位或义务。

Section § 51284.1

Explanation
如果土地所有者想终止与地方政府的合同并提交请求,一旦地方政府接受该请求为完整,他们必须将此事告知估价师。该通知包括有关土地的详细信息以及土地所有者的联系方式。

Section § 5128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被视为农业保护区的区域内拥有财产,您有权在市或县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反对取消该保护区。

Section § 5128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挑战县委员会或市议会因未遵守规定而取消合同的决定,他们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94.5条规定的特定法律程序进行。此外,他们必须在委员会或议会做出决定后的180天内提起这项法律诉讼。

(a)CA 政府 Code § 51286(a) 任何基于声称不符合本章要求而旨在质疑、审查、撤销、宣布无效或废止县监事会或市议会取消合同的决定的诉讼或程序,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5条提起。
(b)CA 政府 Code § 51286(b) 该诉讼或程序应自市议会或委员会对根据本章提交的取消合同申请采取行动的命令之日起180天内提起。

Section § 5128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市或县收取费用,以弥补其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成本。该费用不得超过合理收回这些服务成本所需的金额。

市或县可以依照第七编第一部第八章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6016) 征收费用,以收回本条规定下的成本。该费用不得超过收回市或县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的合理成本所需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