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被称为1965年加州土地保护法,或威廉姆森法案。
农用地总则
Section § 5120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理解加州农业及相关土地使用所用的关键术语。它涵盖了哪些属于农产品和农业用途,包括本州为商业目的生产的植物和动物产品。该法律还解释了什么是优质农田以及此类分类的标准,例如土壤质量和农业生产力。
此外,该法规将农业保护区定义为指定用于农业、娱乐或开放空间用途的区域。它概述了风景公路走廊、野生动物栖息地、盐田、管理湿地和水下区域等术语,强调了它们对保护和公众享乐的重要性。允许娱乐和开放空间用途,前提是它们不过度限制公众进入或干扰土地的主要用途。它还提供了关于这些土地上何为开发的指导方针。
在本章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51201(a) “农产品”是指本州为商业目的生产的任何及所有植物和动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生产生物燃料的植物产品,以及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24部(自第81000条起)种植的工业大麻。
(b)CA 政府 Code § 51201(b) “农业用途”是指为商业目的生产农产品而使用土地,包括但不限于温室。
(c)CA 政府 Code § 51201(c) “优质
农田”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政府 Code § 51201(c)(1) 所有符合自然资源保护局土地利用能力分类中I级或II级评级的土地。
(2)CA 政府 Code § 51201(c)(2) 在斯托里指数评级中符合80至100分评级的土地。
(3)CA 政府 Code § 51201(c)(3) 支持用于生产食物和纤维的牲畜,且其年承载能力相当于每英亩至少一个动物单位的土地,该定义由美国农业部规定。
(4)CA 政府 Code § 51201(c)(4) 种植果树、坚果树、藤蔓、灌木或作物的土地,其非结果期少于五年,并且在商业结果期内,每年从未经加工的农作物生产中获得的收益不低于每英亩二百美元 ($200)。
(5)CA 政府 Code § 51201(c)(5) 在过去五年中,有三年从未经加工的农作物生产中获得的年总产值不低于每英亩二百美元 ($200) 的土地。
(d)CA 政府 Code § 51201(d) “农业保护区”是指专门用于(b)款所定义的农业用途、(n)款所定义的娱乐用途或(o)款所定义的开放空间用途的区域,或这些用途的任何组合,并根据本章规定设立的区域。
(e)CA 政府 Code § 51201(e) “兼容用途”是指由根据第51231、51238或51238.1条或本法案管理保护区的县或市确定与保护区内土地的农业、娱乐或开放空间用途兼容并受合同约束的任何用途。“兼容用途”包括农业用途、娱乐用途或开放空间用途,除非理事会或市议会在通知和听证后认定该用途与根据本章通过合同限制的土地的农业、娱乐或开放空间用途不兼容。
(f)CA 政府 Code § 51201(f) “理事会”是指设立或提议设立农业保护区,或根据本章就农业保护区内土地签订或提议签订合同的县监事会。
(g)CA 政府 Code § 51201(g) “市议会”是指设立或提议设立农业保护区,或根据本章就农业保护区内土地签订或提议签订合同的市议会。
(h)CA 政府 Code § 51201(h) 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县”或“市”是指对该土地拥有管辖权的县或市。
(i)CA 政府 Code § 51201(i) “风景公路走廊”是指毗邻以下道路通行权并位于其视野范围内的区域:
(1)CA 政府 Code § 51201(i)(1) 州风景公路系统中现有或拟建的州风景公路,该系统由立法机关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部第2章第2.5条(自第260条起)设立,并已由交通部正式指定为官方州风景公路;或
(2)CA 政府 Code § 51201(i)(2) 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部第2章第2.5条(自第260条起)设立的县风景公路,如果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A)CA 政府 Code § 51201(i)(2)(A) 该风景公路已纳入县或市已通过的总体规划中;并且
(B)CA 政府 Code § 51201(i)(2)(B) 该风景公路走廊已纳入县或市已通过的专项规划中;并且
(C)CA 政府 Code § 51201(i)(2)(C) 实施该规划的具体建议,包括土地使用管制,已获得风景公路总体规划咨询委员会的批准,并且该县或市公路已由交通部正式指定为官方县风景公路。
(j)CA 政府 Code § 51201(j) “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由理事会或市议会在咨询并考虑渔猎局的建议后,指定为对保护或增强本州野生动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的陆地或水域。
(k)CA 政府 Code § 51201(k) “盐田”是指在根据本章被划入农业保护区之前,至少连续三年用于商业目的的晒盐过程中通过太阳蒸发海水而形成的区域。
(l)CA 政府 Code § 51201(l) “管理湿地”是指可能与海洋或任何海湾、河流或溪流隔开,偶尔引入水,并且在根据本章被划入农业保护区之前,至少连续三年被用作并维护为水禽狩猎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或用于农业目的的区域。
(m)CA 政府 Code § 51201(m) “淹没区”是指经委员会或理事会认定为淹没或受潮汐作用影响,并经委员会或理事会认定对本州具有巨大开放空间价值的任何土地。
(n)CA 政府 Code § 51201(n) “娱乐用途”是指公众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处于农业或自然状态的土地进行以下任何活动:步行、徒步旅行、野餐、露营、游泳、划船、钓鱼、狩猎或其他提供设施供公众参与的户外游戏或运动。本小节所定义的土地娱乐用途所收取的任何费用应合理,且不得过度限制公众使用。娱乐用途所需的任何辅助结构应符合第51238.1条的规定。
(o)CA 政府 Code § 51201(o) “开放空间用途”是指以保持其自然特征、美观或开放性以供公众受益和享用,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或用于商业目的的晒盐过程中通过太阳蒸发海水的方式使用或维护土地,如果该土地位于:
(1)CA 政府 Code § 51201(o)(1) 第 (i) 小节定义的风景公路走廊内。
(2)CA 政府 Code § 51201(o)(2) 第 (j) 小节定义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内。
(3)CA 政府 Code § 51201(o)(3) 第 (k) 小节定义的盐田内。
(4)CA 政府 Code § 51201(o)(4) 第 (l) 小节定义的管理湿地内。
(5)CA 政府 Code § 51201(o)(5) 第 (m) 小节定义的淹没区内。
(6)CA 政府 Code § 51201(o)(6) 参加美国农业部保护区计划或保护区增强计划的区域内。
(p)CA 政府 Code § 51201(p) “开发”在第51223条中使用时,是指建造建筑物或使用受限制的财产,如果这些建筑物或用途与该财产的农业用途、开放空间用途或与农业或开放空间用途兼容的用途无关,或实质性损害该财产的农业用途、开放空间用途或农业和开放空间用途的组合。农业用途、开放空间用途、与农业或开放空间用途兼容的用途,或土地或土地权益的取得不属于开发。
农产品 优质农田 农业保护区
Section § 51205
本法律允许划拨用于娱乐目的、风景公路、野生动物栖息地、盐田、受管理湿地或水下区域的土地,成为农业保护区的一部分。市或县可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协议,将这些土地限制用于娱乐或开放空间用途。在此背景下,“农业用地”和“农业用途”这两个术语包括此类娱乐和开放空间用途,以及上述特定类型的土地。
尽管本章有任何相反规定,专用于娱乐用途的土地,或风景公路走廊、野生动物栖息地、盐田、受管理湿地或水下区域内的土地,均可根据本章规定纳入农业保护区。当此类土地被纳入农业保护区时,其所在市或县可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合同,旨在以本章为农业用途土地规定的相同方式,将该土地限制用于娱乐或开放空间用途以及与此兼容的用途。就本条而言,本章中使用“农业用地”一词时,应视为包括专用于娱乐用途的土地以及风景公路走廊、野生动物栖息地、盐田、受管理湿地或水下区域内的土地;本章中使用“农业用途”一词时,应视为包括娱乐和开放空间用途。
娱乐用途土地 风景公路走廊 野生动物栖息地
Section § 51205.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拥有的土地位于风景公路走廊内,即使其他规定通常不允许,你也可以申请将其纳入农业保护区。一旦土地成为该保护区的一部分,地方政府必须与你签订合同,将土地的使用限制在农业、娱乐、开放空间或兼容活动。
风景公路走廊 农业保护区 土地使用限制
Section § 51206
本节允许保护部向包括政府机构和个人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者提供指导和支持,帮助他们理解和实施本章的政策和程序。他们可以研究、分享信息并帮助解释法律,以确保每个人都能有效遵守。其目的是灵活地帮助任何对本章感兴趣的人。
保护部 地方协助 区域机构
Section § 51207
保护部必须每隔一年在5月1日前,在线公布有关《威廉姆森法案》下土地的信息。这包括目前签订合同的土地英亩数、因取消或兼并等原因解除合同的土地英亩数,以及参与该计划的市县更具体的数据。
具体数据包括取消活动详情,例如寄送给保护部主任的暂定取消证明、欠县财务主管的取消费用,以及过去两年内因合同取消而受影响的总英亩数。
(a)CA 政府 Code § 51207(a) 每隔一年,在5月1日或之前,保护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以下信息:
(b)CA 政府 Code § 51207(b) 该信息应包含签订合同的土地英亩数,以及通过取消、征用或兼并而解除合同的土地英亩数。
(c)CA 政府 Code § 51207(c) 该信息还应包含以下与参与《威廉姆森法案》计划的市县相关的具体信息:
(1)CA 政府 Code § 51207(c)(1) 在过去两年内,根据第51284条寄送给保护部主任并经董事会或议会批准的暂定取消证明的数量,或其最终取消证明正待董事会或议会批准的数量。
(2)CA 政府 Code § 51207(c)(2) 应支付给县财务主管,且根据第51283条(d)款规定需转交至审计长的取消费用金额,其中尚未收取或仍未支付的部分。
(3)CA 政府 Code § 51207(c)(3) 在过去两年内,涵盖在合同取消证明中的总英亩数。
威廉姆森法案 土地合同 签订合同的英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