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2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倾向于避免将公共设施(例如道路或电力线)建在指定为农业用途的区域,即农业保护区。如果必须在这些区域进行此类建设,州政府鼓励使用未受专门用于农业的法律保护合同约束的土地。在决定这些设施的选址时,相关机构应考虑保持优质农田完好无损的公共价值,这在其他相关法律中有所阐述。

(a)CA 政府 Code § 51290(a) 州政策规定,在可行的情况下,应避免在农业保护区内选址任何联邦、州或地方公共设施以及任何公用事业设施,并避免为此征用土地。
(b)CA 政府 Code § 51290(b) 州政策还规定,凡有必要在农业保护区内选址此类设施时,该设施在可行的情况下,应选址于非本章规定合同下的土地。
(c)CA 政府 Code § 51290(c) 州政策还规定,任何提议选址此类设施的机构或实体,在考虑土地地块的相对成本和设施开发时,应考虑农业保护区内土地(特别是优质农业用地)对公众的价值,如第 2 条(自第 51220 节起)所示。

Section § 51290.5

Explanation

本节将“公共改良”定义为由公共机构或个人所有的设施或土地权益,例如地役权和通行权。它指的是在特定法律权利和所有权下管理的财产。

本章中使用的“公共改良”指由公共机构或个人(如第51291条 (a) 款所定义)所有的设施或不动产权益,包括地役权、通行权以及完全所有权权益。

Section § 512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公共机构或特定个人希望将农业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公共项目时需要遵循的程序。首先,他们必须告知负责管理该保护区的地方当局,并解释其计划,包括土地将如何使用以及任何现有协议。地方管理机构随后有30天时间就项目可能如何影响农业用地使用及其他相关事项提供反馈意见。如果公共机构不遵守这些规定,这可以在有关土地征用的法庭案件中作为证据。当公共实体征用保护区内的土地时,他们必须在10天内通知保护局局长,并解释其决定。如果项目计划在初步通知后有重大变更,他们必须再次通知地方当局,地方当局可以再次提供反馈意见。任何关于这些通知或决定的法律行动都将根据法律的特定章节进行管理。

(a)CA 政府 Code § 51291(a) 在本节以及第51292节和第51295节中,(1) “公共机构”指美国或本州的任何部门或机构,以及任何县、市、学区或其他地方公共区、机构或实体,以及(2) “个人”指任何获授权通过征用权获取财产的个人。
(b)CA 政府 Code § 51291(b) 除第51291.5节另有规定外,凡出现农业保护区内的土地可能被公共机构或个人用于公共用途的情况时,该公共机构或个人应将其考虑在保护区内设置公共设施的意图告知负责管理该保护区的地方管理机构。根据第51290节,该通知应包括对第51292节初步考虑的解释,并以文本或图表形式对拟征用的农业保护区土地进行一般性描述,以及提供根据本章订立的任何适用合同的副本。
此后30天内,地方管理机构应向相关公共机构或个人转达其关于公共设施选址对农业保护区内土地影响的意见,公共机构或个人应考虑这些意见。在准备这些意见时,应考虑与农业土地使用相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与提案对邻近或附近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途的影响相关的事项。任何个人或公共机构(州机构除外)未能遵守本节要求的,在任何关于该土地征用或涉及资金分配或公共设施建设的诉讼中可作为证据采纳。本分节不适用于在农业保护区内架设、建设、改造或维护燃气、电力、地下管道供水或废水处理或通信公用设施,如果该保护区是在这些设施的选址提交给市或县进行审查或批准之后设立的。
(c)CA 政府 Code § 51291(c) 当公共实体征用农业保护区内的土地时,该公共实体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护局局长。该通知应包括对该决定和根据第51292节作出的调查结果的一般性解释。该通知还应包括以文本或图表形式对所征用的农业保护区土地进行一般性描述。
(d)CA 政府 Code § 51291(d) 如果在根据(b)和(c)分节发出所需通知后,且在农业保护区内的项目完成之前,公共机构或个人提议对公共设施进行任何重大变更,则应将变更通知负责管理该保护区的地方管理机构。此后30天内,地方管理机构可向公共机构或个人转达其关于公共设施变更对保护区内土地影响以及变更后的公共设施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意见。如果这些意见在本分节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公共机构或个人应予以考虑。
(e)CA 政府 Code § 51291(e) 由管理农业保护区的地方管理机构提起的,关于本条所要求的通知或调查结果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应受第51294节管辖。

Section § 5129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为建设或改造燃气、电力、供水、废水处理或通信设施等用途征收土地时,另一法律(第51291条 (b) 款)中通常需要遵循的特定通知要求可以免除。

Section § 512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共项目可以设置在指定的农业区域内之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决定将项目设置在该处不能主要是因为土地成本较低。其次,如果该土地根据本章受合同保护作为农业用地,则在保护区内外必须没有其他合理的替代地点可用。

任何公共机构或个人不得在农业保护区内设置公共设施,除非作出以下认定:
(a)CA 政府 Code § 51292(a) 该选址并非主要基于对在农业保护区内获取土地成本较低的考虑。
(b)CA 政府 Code § 51292(b) 如果该土地是根据本章合同涵盖的农业用地,用于任何公共设施,则在保护区内外没有其他合理可行的土地可用于设置该公共设施。

Section § 51293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在农业保护区内土地使用方面,不适用某项先前法律的例外情况。它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某些土地改良或征收无需额外许可即可进行。例如,经地方委员会批准的改良、公共事业项目以及某些公共工程可以继续进行。此外,用于公用事业的临时施工权或不损害农业的永久性升级改造也包括在内。此外,防洪、野生动物保护以及特定的州立公路和水利设施也有具体的例外规定。最后,预先指定用于特定用途或已启动法律程序的土地也获得豁免。

第51292条不适用于:
(a)CA 政府 Code § 51293(a) 农业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批准或同意其位置的改良设施的选址或建设,但征收机构与管理机构为同一实体的情况除外。
(b)CA 政府 Code § 51293(b) 由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在保护区内征收地役权。
(c)CA 政府 Code § 51293(c) 经公共事业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公共事业改良设施的选址或建设。
(d)CA 政府 Code § 51293(d) 征收 (1) 用于公共事业改良设施的临时施工地役权,或 (2) 用于地下公共事业改良设施的不动产权益。本款仅适用于被征收土地的地面恢复到公共改良设施建设前立即存在的状况和用途,并且公共事业改良设施的建设不会显著损害受影响的合同地块的农业用途。
(e)CA 政府 Code § 51293(e) 以下类型的改良设施的选址或建设,这些设施特此被认定为与农业保护区内的土地兼容或能提升其价值:
(1)CA 政府 Code § 51293(e)(1) 防洪工程,包括河道整治和改造。
(2)CA 政府 Code § 51293(e)(2) 鱼类和野生动物增殖与保护所需的公共工程。
(3)CA 政府 Code § 51293(e)(3) 主要为保护区内土地利益而进行的改良。
(f)CA 政府 Code § 51293(f) 立法机关已指定其选址或路线,以致无法避免征收合同土地的改良设施。
(g)CA 政府 Code § 51293(g) 街道和公路法典第301条至第622条(含)所描述路线上的所有州立公路,以这些条款在1965年10月1日时的文本为准。
(h)CA 政府 Code § 51293(h) 水法典第12934条 (d) 款所描述的州水利设施的所有组成部分,但该条 (d) 款 (6) 项下的设施除外。
(i)CA 政府 Code § 51293(i) 在1965年10月1日之前已启动征用程序的土地。
(j)CA 政府 Code § 51293(j) 征收至少10年期限的完全所有权或保育地役权,以将土地限制用于第51201条 (b) 款和 (o) 款所定义的农业或开放空间用途。

Section § 51293.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公共机构或个人想在农业保护区内使用土地,并且当地政府认为这种用途是兼容的,他们仍然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如果这片土地在公共事业设施改进计划提交审批之前就被指定为农业保护区。除非该土地的预期用途被正式批准为兼容用途,或者已经列在第51293条中,否则不能规避这些规定。

Section § 512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关于农业保护区的一些规定,只能由管理该保护区的地方政府通过一种叫做“强制执行令”的法律程序来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政府要征用土地,并且法律没有自动认定这种征用的必要性,那么在任何与该土地相关的诉讼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征用方是否遵守了第51292条的规定。

第51292条仅可通过管理农业保护区的地方管理机构提起的强制执行令程序予以强制执行。然而,对于其必要性裁定并非由法规确定为终局的征收方,关于征收方遵守第51292条规定的证据,经任何一方当事人动议,应在土地所有者依法有权提起的任何其他诉讼中或在针对土地所有者的任何诉讼中予以采纳。

Section § 51294.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公共机构希望建设跨越农业保护区并延伸到多个县的输水设施,它必须首先在根据第51291条规定通知地方当局后等待30天。之后,该机构可以向涉及的每个县提交其拟议路线并请求批准。如果各县或市批准该项目,那么第51292条中概述的某些限制将不适用于该特定项目。

在根据第51291条(b)款采取行动,通知管理农业保护区的县或市地方管理机构其打算考虑在该农业保护区内设置公共设施的意图后,且该行动已满30天,提议为将延伸至多个县的输水设施在农业保护区内征用土地的公共机构,可向管理该设施将延伸到的每个农业保护区的县或市提交设施的拟议路线,并请求各县或市批准或同意设施的位置或为此征用土地。经批准或同意后,第5129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已批准或同意该位置或征用的任何县或市中拟议输水设施的位置或为此征用土地。

Section § 5129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在收到请求后90天内未批准或同意输水设施的位置,公共机构可以将此事提交法院。法院将审查公共机构是否遵守了规划这些设施的规定。如果公共机构一切都做得正确,那么通常的规定将不适用于这些设施的位置或所需的土地。这些法院案件将优先于其他民事案件处理,以确保它们能快速解决。

如果任何管理农业保护区的地方管理机构在收到根据第51294.1条提出的请求后90天内,未批准或同意根据第51294.1条或第51293条(a)款规定的输水设施位置,提出该请求的公共机构可以针对该地方管理机构向其未能批准设施位置或为此征用土地的任何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提议该位置或征用的公共机构是否已遵守第51292条的要求。如果法院如此裁定,则第5129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输水设施的位置,也不适用于其将延伸到的任何县的土地征用,并且不得根据第51294条就此发出强制执行令。就本条而言,为提起此类诉讼而选择的县是审理此类程序的适当县。在确定公共机构是否已遵守第51292条的要求时,法院应考虑整个输水设施的线路走向、功能和运行。
法院应优先审理根据本条规定提起的任何诉讼,使其能够快速审理和裁决,优先于所有其他民事诉讼。

Section § 512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政府通过征用权或其他方式征用土地时,土地合同会发生什么。如果一份合同下的整块土地(财产)被征用,该土地的合同将自动取消。这在法律行动开始时立即生效,并且在确定土地价值时,合同条款将被忽略。

如果只征用部分土地,合同对该部分无效,并且在评估损害时,不考虑合同,除非征用对剩余土地产生负面影响。只有实际用于公共项目的土地才从合同中移除。如果政府未按计划使用土地,必须通知地方当局,土地可能会恢复合同状态或被施加类似的限制。

当提起任何旨在征收受合同约束的整块土地所有权的征用权诉讼时,或当公共机构或个人为公共设施建设而代替征用权取得该土地时,或当联邦政府或任何在联邦政府授权或权力下行事的个人、机构或部门进行任何此类诉讼或取得时,该合同应被视为对实际被征用或取得的土地自诉讼提起之日起无效,并且为了确定土地价值的目的,该合同应被视为从未存在过。
诉讼程序终止后,该合同对于所有实际被征用或取得的土地应无效。
当提起旨在征用或取得受合同约束的部分土地的诉讼时,该合同应被视为对实际被征用或取得的土地无效,并且在估价过程中仅就实际被征用的土地不予考虑,除非受合同约束的剩余土地将因征用而受到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该损害的价值应在不考虑合同的情况下计算。
当提起旨在征用或取得低于受合同约束的整块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所有权的权益的诉讼时,该合同应被视为对该权益无效,并且为了确定仅该权益的价值,应被视为从未存在过,除非受合同约束的任何土地的剩余权益将受到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该损害的价值应在不考虑合同的情况下计算。
实际被征用的土地应从合同中移除。任何情况下,未实际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土地不得移除,除非仅征用或取得部分土地或低于土地所有权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经任何一方申请并根据第 5 条(自第 51280 节起)的规定,合同可就剩余部分或权益予以取消。
就本节而言,董事会或理事会认定,如果合同在土地的剩余部分或权益上继续有效,则该土地无法进行任何授权使用,可满足第 51282 节 (a) 款的要求。
如果在取得后,取得土地的公共机构确定因任何原因不会在该土地或其任何部分上实际建设为之取得土地的公共设施,则在将土地归还私人所有之前,该公共机构应书面通知负责管理保护区的当地管理机构,并且该土地应重新纳入新合同或受具有至少与本章规定一样严格条款的可执行地契限制的约束。限制的期限应通过从取得时原合同剩余年限中减去取得土地的公共机构或个人持有土地的时间长度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