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保护农业用地的重要性,原因有几个关键点。首先,维护农业用地支持了州的经济,并确保为子孙后代提供稳定的健康食物供应。其次,它承认了农业工人住房的需求,这些工人对农业生产力至关重要,但收入较低。此外,阻止农田转变为城市区域有助于避免不连贯的城市扩张,这可能会增加社区服务成本。此外,农业用地在不断发展的城市区域中被视为开放空间,具有风景美学价值或支持野生动物栖息地,从而提升了它们的公共效用。因此,这项法律通过关注这些保护工作,促进了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立法机关认为:
(a)CA 政府 Code § 51220(a) 最大限度地保护有限的农业用地供应,对于保护本州的经济资源是必要的,不仅对于维持本州的农业经济是必要的,而且对于确保本州和本国未来居民获得充足、健康和有营养的食物也是必要的。
(b)CA 政府 Code § 51220(b) 农业劳动力对于维持农业生产力至关重要;该劳动力的平均收入在本州所有职业群体中最低;存在着危机程度的劳动力住房需求,这要求将农业劳动者住房纳入农业用途之中;并且此类农业用地使用符合公共利益,并符合本州的《农场工人住房援助计划》。
(c)CA 政府 Code § 51220(c) 阻止农业用地过早和不必要的转变为城市用途是一项公共利益事项,并将对城市居民自身有利,因为它将阻止不连续的城市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不必要地增加了社区居民的社区服务成本。
(d)CA 政府 Code § 51220(d) 在快速城市化的社会中,农业用地作为开放空间具有明确的公共价值,而保持此类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其使用可能受本章规定限制)构成了对现有或待建的城市或大都市发展的重要物质、社会、美学和经济资产。
(e)CA 政府 Code § 51220(e) 本章所定义的风景公路走廊或野生动物栖息地内的土地,因其风景优美以及其毗邻或位于州风景公路视野范围内而对本州具有价值,或因其作为野生动物栖息地具有重要意义并有助于其保护或改善而对本州具有价值。
(f)CA 政府 Code § 51220(f) 基于这些原因,本章对于促进公共福祉和保护农业用地中的公共利益是必要的。

Section § 512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论是永久性还是临时性的人口增加,都可能扰乱农业活动。因此,市和县在决定哪些活动可以与农业共存时,必须考虑到人口增加可能会给农业带来问题。

Section § 51221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根据本章规定使用公共资金被认为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并且对于实现本章的目标至关重要。

立法机关进一步声明,根据本章规定支出的公共资金符合公共利益,并且对于实现本章所阐明的宗旨是必要的。

Section § 51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官员和土地所有者保持农业用地足够大的地块以用于农业耕作是很重要的。如果土地被认为是优质农业用地,其面积应至少为10英亩。如果是非优质农业用地,则应至少为40英亩。

Section § 512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市议会或监事会在希望撤销土地合同以创建开放空间协议或合同时所需满足的要求和条件。在此之前,他们必须确认该土地能够有效提供开放空间效益,例如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或为公众享用保留自然美景。

该土地上的任何使用或开发都必须符合特定的开放空间标准或有助于开放空间用途。如果他们签订开放空间合同,新的开发将受到限制,但可以包括兼容的用途。开放空间地役权也限制新的开发,限制期为原合同剩余的期限,除非这些开发与开放空间用途兼容,其中通常包括农业活动。

此外,如果土地上存在已知的违约行为,法律禁止接受撤销申请,除非该撤销是特定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a)CA 政府 Code § 51223(a) 市议会或监事会(视情况而定)在根据第51254条通过开放空间合同限制同一土地或根据第51255条签订开放空间协议以撤销合同之前,应确定该地块或地块足够大以提供开放空间效益,具体方式包括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地,或保留其自然特征、美观或开阔性,以供公众受益和享用。
(b)CA 政府 Code § 51223(b) 开放空间合同所涉土地上允许的用途或开发,或根据第51255条受开放空间地役权协议约束的土地上允许的用途或开发,应当满足以下一项或两项要求:
(1)CA 政府 Code § 51223(b)(1) 遵守第51238.1条或第51238.2条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51223(b)(2) 构成、促成、便利或有益于该土地上的一项或多项开放空间用途。
(c)CA 政府 Code § 51223(c) 如果根据第51205条签订了开放空间合同,或者为了根据第51254条通过开放空间合同限制同一土地而撤销合同,或者根据第51255条签订了开放空间地役权协议,则以下任一规定应适用:
(1)CA 政府 Code § 51223(c)(1) 由此产生的开放空间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允许新的开发,但与开放空间用途兼容或相关的用途将被允许。
(2)CA 政府 Code § 51223(c)(2) 由此产生的开放空间地役权协议在合同撤销时剩余的合同期限内不得允许新的开发,但与开放空间用途兼容或相关的用途将被允许。
(d)CA 政府 Code § 51223(d) 就本条而言,农业和与农业兼容的用途与开放空间用途兼容,除非当地法规或条例另有规定。
(e)CA 政府 Code § 51223(e) 如果寻求撤销的土地所在的市或县,已根据第51250条规定的程序发现或收到关于该土地可能存在重大违约的通知,则董事会或议会不得根据第51254条或第51255条接受或批准撤销申请,除非该撤销是第51250条规定的程序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