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签订合同,限制农业用地的使用方式,以保护这些土地。这些合同可以包含比法律通常要求的更严格或增加更多要求的条款,并且可以包括付款和费用。

任何市或县均可通过合同限制农业用地的使用,以保护此类土地,并须依照并受合同和本章所列条件的约束。合同可以规定比本章要求的更严格或作为本章要求的补充的限制、条款和条件,包括付款和费用。

Section § 51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市或县与一位农业土地所有者签订合同,他们必须向同一保护区内的所有其他农业土地所有者提供类似的合同条款。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必须完全相同。如果差异是基于土地的位置和特征,则允许存在差异,只要这些差异遵循市或县制定的统一规则。

Section § 51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市或县不能签订与土地相关的合同,除非该土地用于农业,并且位于官方指定为农业保护区的区域内。

任何市或县均不得根据本章就任何土地签订合同,除非该土地:
(a)CA 政府 Code § 51242(a) 专门用于农业用途。
(b)CA 政府 Code § 51242(b) 位于市或县指定为农业保护区的区域内。

Section § 51243

Explanation

与土地相关的合同必须确保在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土地仅用于农业或与农业兼容的活动。

这些合同对土地的所有未来所有者都有效。如果土地被分割,每个新的所有者都可以独立地根据原合同采取行动,例如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或寻求取消合同。一个地块所有者采取的行动不会影响其他被分割地块的合同。

如果一个城市兼并了这块土地,它将从县那里接管合同的责任。

每份合同均应做到以下两点:
(a)CA 政府 Code § 51243(a) 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排除农业用途以外的用途,以及与农业用途不兼容的用途。
(b)CA 政府 Code § 51243(b) 对所有所有权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并为其带来利益。当合同项下的土地被分割时,任何地块的所有者均可独立于被分割土地其他部分的所有者,行使原合同中所有者的任何权利,包括发出不续约通知和申请取消的权利。合同项下土地分割所产生的地块所有者采取的任何此类行动,不得归咎于剩余地块的所有者,且对此合同适用于被分割土地的剩余地块不产生任何影响。除第51243.5节另有规定外,自城市兼并与县签订合同的任何土地的生效日期起,该城市应继承县在该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和权力。

Section § 51243.5

Explanation

本法适用于1991年前签订合同且靠近城市边界的土地。当提议将此类土地并入城市时,地方委员会会审查城市是否可以选择不继续履行县的合同责任。如果城市在1971年或1991年之前曾抗议该合同,并且举行了特定的听证会并作出了相关认定,城市就可以这样做。如果城市选择退出合同,必须正式记录此决定,并明确受影响的土地。

(a)CA 政府 Code § 51243.5(a) 本节仅适用于根据本条规定签订合同时位于城市边界一英里范围内的土地,且该合同是在1991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
(b)CA 政府 Code § 51243.5(b) 对于任何会导致将受本章合同约束的土地并入城市的提案,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应确定城市是否可以行使其选择权,不继承县在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权力。
(c)CA 政府 Code § 51243.5(c) 在根据第51206节作出 (b) 款所要求的决定时,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可以请求,且保护部应提供,解释本节要求的建议和协助。如果保护部对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根据本节或第51243.6节拟采取的行动有疑虑,保护部应将其疑虑告知委员会,无论委员会是否已提出请求。委员会应在审议拟议的并入或城市是否行使其不继承合同的选择权的任何听证会上处理保护部的疑虑,并应明确认定存在充分证据表明城市根据本节目前有权拒绝继承该合同。
(d)CA 政府 Code § 51243.5(d) 如果以下两项情况在1971年12月8日之前发生,城市可以行使其选择权,不继承县在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权力:
(1)CA 政府 Code § 51243.5(d)(1) 被并入的土地在合同签订时位于城市边界一英里范围内。
(2)CA 政府 Code § 51243.5(d)(2) 城市已向县监事会提交了一份决议,抗议合同的签订。
(e)CA 政府 Code § 51243.5(e) 如果以下各项在1991年1月1日之前发生,城市可以行使其选择权,不继承县在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权力:
(1)CA 政府 Code § 51243.5(e)(1) 被并入的土地在合同签订时位于城市边界一英里范围内。
(2)CA 政府 Code § 51243.5(e)(2) 城市已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决议,抗议合同的签订。
(3)CA 政府 Code § 51243.5(e)(3)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已举行听证会,审议城市对合同的抗议。
(4)CA 政府 Code § 51243.5(e)(4)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已认定该合同与土地的公共期望未来用途和控制不符。
(5)CA 政府 Code § 51243.5(e)(5)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已批准城市的抗议。
(f)CA 政府 Code § 51243.5(f) 除非有抗议提交记录且该抗议明确了受影响的合同和相关地块,否则应推定城市未提交抗议。应推定在合同签订前已发出所需通知。
(g)CA 政府 Code § 51243.5(g) 城市不继承合同的选择权仅适用于合同签订时位于城市边界一英里范围内的那部分土地。
(h)CA 政府 Code § 51243.5(h) 如果城市行使其不继承合同的选择权,则城市应在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执行官根据第57203节提交完成证书的同时,向县记录员备案一份合同终止证书。合同终止证书应包含城市终止合同所涉土地的法律描述。

Section § 5124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与土地优惠税收相关的合同的几个要点。首先,这些合同必须具有可执行性,以便土地所有者能够从较低的税收中受益。其次,只有城市有权选择不继续这些合同。最后,土地所有者不应期望在不承担任何罚款的情况下立即终止这些合同。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51243.6(a) 根据本条规定订立的合同的可执行性,对于允许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8款向合同项下土地所有者提供的优惠税收是必要的。
(b)CA 政府 Code § 51243.6(b) 根据第51243.5节授予城市选择不继承合同的权利,只能由该市持有。
(c)CA 政府 Code § 51243.6(c) 任何签约土地所有者都没有合理的预期,认为根据本条规定,合同可以立即终止而无需承担罚款。

Section § 512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某些合同条款,特别是其期限和续期条件。最初,这些合同的期限至少为10年,除非提交不续期通知,否则会自动续期。如果县作出某些决定,则适用特殊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期限可缩短至9年或18年。如果县未能按预期获得更多收入,合同期限可能会延长,以恢复原始期限。

法律还概述了土地所有者发出不续期通知的程序,解释了这些通知如何影响评估的财产价值和税款计算。县必须通知土地所有者有关此过程的听证会和决定,并提供机会让土地所有者通过发出不续期通知来选择退出。

此外,希望避免合同修改的土地所有者必须收到提前通知,以便发出其不续期通知。

(a)CA 政府 Code § 51244(a) 每份合同的初始期限不得少于10年。每份合同应规定,除非按照第51245条的规定发出不续期通知,否则在合同周年日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年度日期,初始期限将自动延长一年。
(b)Copy CA 政府 Code § 5124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244(b)(1) 如果县根据第16142条 (e) 款或第16142.1条 (d) 款作出决定,则合同期限应为:对于当前期限为10年的合同,不得少于9年;对于当前期限为20年的合同,不得少于18年,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在本款生效年度内签订的新合同,初始合同期限应为9年或18年。每份合同应规定,除决定生效的第一年外,在合同周年日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年度日期,初始期限将自动延长一年,除非按照第51245条的规定发出不续期通知。
在合同期限缩短的任何后续年份中,如果县未能根据第51244.3条实现收入增长,则在下一个周年日,合同将根据需要增加2年或3年,以将合同恢复到其完整的10年或20年期限。
(2)CA 政府 Code § 51244(2) 在本款实施的任何年份,县应记录一份通知,说明受影响的地块编号和当前所有者姓名,或者,对于未受影响的地块,记录相同的信息。
(3)CA 政府 Code § 51244(3) 应向审计员传达评估价值的增加额,该增加额应与限制期限缩短10%相符,等于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423、423.3、423.4或423.5条(如适用)进行的估价与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51条 (b) 款或第110.1条进行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之间差额的10%。如果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51条 (b) 款或第110.1条进行的估价较低,则评估价值的增加额应为零。因限制减少而产生的税收增加额应在纳税人的年度账单上单独列示。
(4)CA 政府 Code § 51244(4) 土地所有者可以选择发出不续期通知,而不是接受9年或18年的合同,视具体情况而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按照第 (3) 款的规定将额外的评估价值添加到财产中。
就本款而言,土地所有者可随时发出不续期通知。但是,在生效日期之前撤回该通知的土地所有者,其合同期限将受到修改,并需承担额外的评估价值。一旦发出并生效,土地所有者的不续期通知不得撤回,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县同意。县可对其统一规则进行修订,以促进本款在2011-12财政年度的实施,并在之后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5)CA 政府 Code § 51244(5) 除任何其他通知要求外,县应向合同下的土地所有者及时提供以下所有事项的书面通知:
(A)CA 政府 Code § 51244(5)(A) 县就采纳或废止本款实施的提案举行的任何初步听证会。
(B)CA 政府 Code § 51244(5)(B) 关于采纳或废止本款实施的任何最终决定。
(C)CA 政府 Code § 51244(5)(C) 土地所有者通过按照第51245条的规定发出不续期通知,以阻止根据本款缩短其合同期限的权利。此通知可与县在 (B) 项中的通知合并。
(6)CA 政府 Code § 51244(6) 县不得根据本款修改或重新评估土地所有者的合同,除非土地所有者获得至少90天的通知,告知其可通过发出不续期通知来阻止修改和重新评估的机会,且土地所有者未能发出不续期通知。县可使用评估名册上的主要登记所有者来识别有权根据本款接收通知的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应被告知,其有权通过为该合同年度发出不续期通知,以避免本款在任何未来年份及之后继续实施。土地所有者未能在任何年份及时发出不续期通知,应被视为默示同意本款在该年份的实施。
如果县采纳一项程序,允许土地所有者在2012年2月1日之前发出不续期通知,则90天通知要求可缩短至60天。

Section § 5124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在特定计划下,受特定类型长期合同(9年或18年)约束的财产。核心是,这些财产产生的任何额外收入将仅归属于财产所在地的县。但是,这项规定只有在县根据其他特定条款(第16142条或第16142.1条)作出决定后才会生效。

(a)CA 政府 Code § 51244.3(a) 本条适用于根据第51244条(b)款的规定,受9年或18年合同(视具体情况而定)约束的财产。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这些财产所产生的增加收入应专门分配给这些财产所在的各自县。
(b)CA 政府 Code § 51244.3(b) 本条仅在县依照第16142条或第16142.1条作出决定的情况下适用。

Section § 51244.5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合同最初的期限超过 10 年,这项法律允许合同期限每年自动延长一年,从合同还剩九年到期时开始,除非按照另一条款的规定发出不续约通知。

Section § 51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土地所有者和地方政府如何选择不续签某些与土地相关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希望阻止合同自动续签,他们必须在合同续签日期之前向另一方发送书面通知:土地所有者至少提前90天,市或县至少提前60天。

如果市或县向土地所有者发出此类通知,土地所有者可以提出异议。地方政府也可以改变主意,在合同续签之前撤回其通知。如果土地所有者提出请求,他们也可以发送通知,终止其部分土地的合同。

无论何时发出不续签或撤回的通知,市或县必须在20天内将其提交给县记录员备案。

如果土地所有者、市或县在任何一年不希望续签合同,该方应在合同的年度续签日期之前向另一方送达不续签合同的书面通知。除非土地所有者在续签日期前至少90天送达该书面通知,或市或县在续签日期前至少60天送达,否则,合同应视为已按照第51244条或第51244.5条的规定续签。
土地所有者收到县或市的不续签通知后,可以对不续签通知提出书面异议。县或市可以在续签日期之前的任何时候撤回不续签通知。经土地所有者请求,委员会或议会可以授权土地所有者对合同项下土地的一部分送达不续签通知。
市或县收到土地所有者的不续签通知、向土地所有者送达不续签通知或撤回不续签通知后,委员会或议会的书记员(视情况而定)应在不迟于20天内向县记录员备案不续签通知或撤回不续签通知的副本。

Section § 512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县、市或土地所有者决定不续签与林地相关的合同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选择不续签,现有合同将从上次签订或续签之日起的剩余期限内保持有效。

1977年2月28日之后,不得签订或续签任何关于木材生产的合同。相反,市或县必须发出不续签这些合同的意向通知。

此外,以前属于农业保护区但现在划定为木材生产区的土地,仍然可以计入以满足农业保护区的面积要求。

对于未续签合同的林地,从1977-78财政年度到1981-82财政年度,将遵循特定的税收估价方法;从1982-83财政年度开始,将适用不同的估价方法。

(a)CA 政府 Code § 51246(a) 如果县、市或土地所有者在任何一年发出不续签合同的意向通知,现有合同应在自合同最初签订或上次续签以来剩余的期限内保持有效,视情况而定。
(b)CA 政府 Code § 51246(b) 任何市或县不得在1977年2月28日或之后,就划定为木材生产区的林地签订新合同或续签现有合同。市或县应按照本节规定发出不续签合同的意向通知。
(c)CA 政府 Code § 51246(c) 为了满足根据 Section 51230 规定的农业保护区的最低面积要求,以前属于农业保护区但根据 Chapter 6.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1100) 划定为木材生产区的土地可以被考虑在内。
(d)CA 政府 Code § 51246(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从1977–78财政年度的留置权日期开始,根据本节规定未续签的现有合同内的所有林地,应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Section 423.5 进行估价,直至并包括1981–82财政年度的留置权日期。从1982–83财政年度的留置权日期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个留置权日期,此类林地应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Section 434.5 进行估价。

Section § 51247

Explanation
如果你拥有土地,市或县可能会要求你提供信息,以决定你的土地是否符合特定状态或项目的资格。你需要向他们提供他们所要求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51248

Explanation

市或县根据本章与土地所有者达成协议后,书记员必须在20天内将合同副本提交给县记录员备案。这份合同需要包含土地的描述,并提及该财产所在农业保护区的地图。根据州记录法,备案后,这份合同就正式对所有人公开了。

市或县根据本章规定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合同后,董事会或议会秘书(视情况而定)应不迟于20天内,向县记录员备案一份合同副本。该合同副本应描述受其约束的土地,并附上显示该财产所在农业保护区位置的地图参考。自该备案之时起,该合同应根据本州记录法向所有人提供相应的通知。

Section § 512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在需要记录合同时使用“虚构合同”。虚构合同是一种样本或模板,其中包含的条款可以在后续合同中被引用,从而避免重复详细说明相同的信息。这些虚构合同的备案和索引规则与另一项法律中关于虚构抵押贷款的规则相同。

Section § 51250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处理与农业保护协议下的土地相关的重大违约行为。如果在这类土地上建造了不允许的建筑物,且总面积超过2,500平方英尺,并且与农业无关,则被视为严重(或“重大”)违约。市或县必须确定是否存在违约并通知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可以选择在60天内纠正违约行为。如果不纠正,市或县可能会对受影响的土地处以罚款或终止合同。

如果有罚款,其依据是土地市场价值和建筑物价值的25%。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协商减少罚款。未支付的罚款会产生利息,并且在解决之前可以设定留置权。2004年之前建造的或在不同条件下建造的某些建筑物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该法律鼓励公平解决违约问题,并强调市、县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沟通。

(a)CA 政府 Code § 51250(a) 本节的目的是识别在本章下构成重大违约的某些结构,并为土地所有者提出的合同取消申请提供替代补救措施。因此,本补救措施是对任何其他可用的违约补救措施的补充。除本节明确规定外,本节无意改变市县现有的土地使用决策和执行权力,包括本章赋予其管理农业保护区和合同的权力。
(b)CA 政府 Code § 51250(b) 就本节而言,如果合同地块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构成重大违约:
(1)CA 政府 Code § 51250(b)(1) 建造了商业、工业或住宅建筑,该建筑不符合本章或合同、与本章规定一致的地方统一规则或条例的规定,且与农业用途或兼容用途无关。
(2)CA 政府 Code § 51250(b)(2) 导致违约的所有建筑物或建筑物的总面积超过2,500平方英尺,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1250(b)(2)(A) 截至2004年1月1日,受任何合同约束的所有财产,或受同一土地所有者拥有的一份或多份合同约束的所有毗连财产。
(B)CA 政府 Code § 51250(b)(2)(B) 2004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所涵盖的所有财产,该财产在2004年1月1日之前不受合同约束。
就本款而言,2003年1月1日之前合同附带的法律描述中未明确的任何额外地块,包括通过分割、契约、分割或根据第66499.35节通过合规证书在现有合同内创建或确认的任何地块,均不得增加本款的限制。
(c)CA 政府 Code § 51250(c) 如果部门发现可能存在违约,应通知市或县。
(d)CA 政府 Code § 51250(d) 市或县在收到部门通知或自行发现可能存在重大违约时,应确定是否存在有效合同以及该违约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违约。在调查中,市或县应努力联系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以了解土地所有者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违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解释。
(e)CA 政府 Code § 51250(e) 在确定可能存在重大违约后的10天内,市或县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通知土地所有者和部门。该通知应包括确定理由和合同副本。如果土地所有者或部门对市或县的初步决定提出异议,董事会或议会应按照 (g) 款的规定安排公开听证会。
(f)CA 政府 Code § 51250(f) 在收到可能存在重大违约的通知后60天内,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可以通知市或县,土地所有者打算在60天内消除导致重大违约的条件。如果土地所有者在60天内消除了导致重大违约的条件,市或县不得根据本节就相关建筑物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土地所有者通知市或县打算消除条件但未能做到,市或县应继续进行 (g) 款要求的听证会。
(g)CA 政府 Code § 51250(g) 市或县应在按照 (e) 款规定向土地所有者和部门发出通知后不超过120天内安排听证会。市或县应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向土地所有者和部门发出公开听证会通知。市或县应通过平信向合同土地的每个所有者发出公开听证会通知,该土地的任何部分位于可能存在重大违约的合同地块外部边界一英里范围内。市或县还应根据第6061节发布公告。通知应包括公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会前不少于五天,部门可以要求市或县在听证会后不超过30天内,由部门承担费用,向部门提供听证会记录副本。
(h)CA 政府 Code § 51250(h) 在公开听证会上,市或县应考虑任何口头或书面证词,然后确定是否存在重大违约。市或县应以记录在案并基于充分证据的调查结果来支持其决定,即该财产是否符合 (b) 款规定的条件。
(i)CA 政府 Code § 51250(i) 如果市或县认定存在重大违约,市或县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CA 政府 Code § 51250(i)(1) 责令土地所有者在60天内消除导致重大违约的情形。
(2)CA 政府 Code § 51250(i)(2) 根据(j)款评估罚款,并终止合同中因重大违约而变得不兼容的该部分合同地块的合同。
如果土地所有者不同意该认定,他或她可以寻求任何其他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
(j)CA 政府 Code § 51250(j) 罚款应为因违约而变得不兼容的土地的无限制公平市场价值的25%,加上合同土地上不兼容的建筑物及任何相关改良物价值的25%。罚款估价的依据应是对受合同约束并受不兼容用途影响的财产的当前无限制公平市场价值进行的独立评估,以及对受不兼容用途影响区域内的任何建筑物及任何相关改良物进行的估价。如果市或县认定衡平法允许较低的罚款,市或县、土地所有者和部门可以根据(k)款中规定的因素协商减少罚款,但罚款的减少不得超过罚款的一半。如果将进行谈判,市或县应在首次谈判前15天通知部门。如果部门选择不作为谈判代表或未能派遣谈判代表,市或县和土地所有者可以协商罚款。
(k)CA 政府 Code § 51250(k) 在确定较低罚款金额时,谈判代表应考虑:
(1)CA 政府 Code § 51250(k)(1) 重大违约的性质、情况、程度和严重性。
(2)CA 政府 Code § 51250(k)(2) 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在重大违约方面是否属于故意、明知或过失。
(3)CA 政府 Code § 51250(k)(3) 土地所有者在促成重大违约方面的过失,以及受合同约束的先前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是否促成了重大违约。
(4)CA 政府 Code § 51250(k)(4) 市或县的行为是否促成了重大违约。
(5)CA 政府 Code § 51250(k)(5) 土地所有者是否通知市或县其将在30天内消除导致重大违约的情形,但未能做到。
(6)CA 政府 Code § 51250(k)(6) 土地所有者迅速解决重大违约问题的意愿。
(7)CA 政府 Code § 51250(k)(7) 司法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减轻或加重情节。
(l)CA 政府 Code § 51250(l) 如果土地所有者根据(i)款第(1)项被责令消除导致重大违约的情形,但土地所有者未能在市或县规定的时间内做到,市或县可以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将重大违约作为公共滋扰予以消除。
(m)CA 政府 Code § 51250(m) 如果市或县根据(i)款第(2)项终止合同,市或县应遵循第51283.4节的程序记录终止通知。
(n)CA 政府 Code § 51250(n) 根据(i)款评估的罚款应通过留置权担保,该留置权应支付给财产所在县的县财政官,金额根据(j)款或(k)款评估。一旦经适当记录和索引后,该留置权应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留置权文件应提供以下两项内容:
(1)CA 政府 Code § 51250(n)(1) 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所有者的姓名,并应包含留置权所附着的不动产的法律描述或估税员地块编号。
(2)CA 政府 Code § 51250(n)(2) 一个直接电话号码和地址,利害关系方可以联系以确定根据本节应支付的任何适用评估和罚款的最终金额。
(o)CA 政府 Code § 51250(o) 如果留置权在记录后60天内未支付,未支付的罚款将按每年10%的利率计收单利,并持续累积直至罚款支付,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但根据联邦或州法律具有优先地位的债权除外。
(p)CA 政府 Code § 51250(p) 留置权支付后,市或县应向县记录员记录留置权解除和因违约终止合同证明,针对因违约而变得不兼容的土地。
(q)CA 政府 Code § 51250(q) 市或县可以从根据本章收到的任何资金中扣除管理本节的实际成本,并应由县财政官将资金余额转交主计长,存入水土保持基金。

Section § 51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市或土地所有者通过法院确保合同得到履行。他们可以通过要求法院强制某人履行合同,或阻止某项违反合同的行为等方式来实现。如果合同项下的土地在其财产一英里范围内,或位于同一市或县内,土地所有者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县、市或土地所有者可以向法院提起任何必要的诉讼,以强制执行任何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强制履行或禁令来强制执行合同的诉讼。土地所有者可以向法院提起任何诉讼,以强制执行其土地外部边界在一英里范围内的土地上的合同。合同项下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向法院提起任何诉讼,以强制执行位于同一县或市内的土地上的合同。

Section § 51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开放空间土地(即专门用于不开发的土地)受到一种特定合同的保护。这份合同使得土地根据加州州宪法受到可强制执行的限制。维护和管理这些限制的责任由市或县承担,以确保开放空间土地按预期使用。

根据本章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开放空间土地,应在州宪法第十三条第8款的含义和目的范围内受到可强制执行的限制,并应由市或县以实现该条款和本章目的的方式强制执行和管理。

Section § 512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1969年某个截止日期之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只要所有相关方都同意,就可以修改以符合当年更新的规定。保护局局长无需批准这些修改。

Section § 51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取消一份现有合同,并就同一财产签订一份新合同来取代它。新合同的期限必须至少与旧合同剩余的期限一样长,但不能少于10年。即使已经发出了不续签旧合同的通知,你也可以这样做。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双方可经相互同意撤销一份合同,以便同时根据本章订立一份新合同,该新合同将可强制性地限制同一财产,其初始期限至少应与被撤销合同的未到期期限相同,但不得少于10年。即使此前已就原合同送达了不续期通知,此类行动仍可采取。

Section § 51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双方通过共同协议取消一份合同,以便根据1974年开放空间地役权法签订一份开放空间地役权协议。新的地役权必须在原合同期限内符合威廉姆森法案的条款,并且至少持续10年。重要的是,即使已经发出了不续期通知,这项操作仍然可以进行,并且财产将根据特定指南征税。但是,它不适用于1998年8月12日之前签订的协议。

(a)CA 政府 Code § 51255(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双方可经相互同意解除合同,以便同时根据1974年开放空间地役权法(第6.6章(自第51070条起))订立开放空间地役权协议,但该地役权在原威廉姆森法案合同有效期内须与威廉姆森法案(本章)保持一致。该地役权将强制性限制同一财产,初始期限不少于10年,且不受第6.6章第4条(自第51090条起)规定的约束。尽管此前已送达不续期通知,仍可采取此行动,且受合同约束的土地应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423条进行评估。
(b)CA 政府 Code § 51255(b) 本条不适用于在1998年8月12日或之前订立的任何协议。

Section § 5125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土地可用于太阳能项目,双方可以共同同意取消土地合同。即使之前已经发出了逐步终止合同的通知,这种做法也是允许的。然而,这种新方法并不能取代其他终止土地合同的方式,例如不续期或取消合同。

在取消合同之前,县评估员必须确定土地当前的市值,就像它没有合同限制一样。他们会通知土地所有者和保护部估价结果,并对某些数据保密。评估员的估价有助于计算撤销费,普通合同的撤销费为市值的6.25%,农田安全区则为12.5%。

县财务官会收取这笔费用,并在30天内将其转交给州政府。这笔费用被视为因财产价值增加而获得的利益支付,而非税款。

(a)CA 政府 Code § 51255.1(a)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双方可经共同协议,撤销一份土地合同,该土地经审查和批准后,由保护部确定符合根据第51191条纳入太阳能使用地役权的条件,以便同时根据第6.9章(自第51190条起)签订太阳能使用地役权。此行动可在事先送达不续期通知的情况下采取。
(b)CA 政府 Code § 51255.1(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合同双方根据本章寻求不续期或申请取消或终止合同的能力。本条是作为补充提供的,而非替代其他合同终止方法、威廉姆森法案合规性,或县认定太阳能设施是根据本章的兼容用途。
(c)Copy CA 政府 Code § 51255.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255.1(c)(1) 在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根据本条共同撤销合同之前,土地所在县的县评估员应确定土地的当前公平市场价值,如同其没有合同限制一样。评估员应向董事会或理事会证明土地的公平市场估价,以确定撤销费。同时,评估员应向土地所有者和保护部发送通知,表明土地的当前公平市场价值,如同其没有合同限制一样,并告知双方,应其要求,评估员应提供所有与估价相关的信息,不包括第三方信息。如果任何信息是保密的或受其他保护而不能发布,保护部和土地所有者应将其保密,并在与该财产估价或合同撤销相关的所有行动终止后归还或销毁任何受保护的信息。该通知还应告知土地所有者和保护部有机会向评估员请求正式复审。
(2)CA 政府 Code § 51255.1(c)(2) 在同意根据本条共同撤销合同之前,董事会或理事会应确定并向县审计员证明土地所有者在撤销时应向县财务官支付的撤销费金额。如果土地是根据第51240条的合同持有,该费用应等于财产公平市场估价的6 1/4 %;如果土地是根据指定该财产为农田安全区的合同持有,则为12 1/2 %。
(3)CA 政府 Code § 51255.1(c)(3) 当本款要求的撤销费被收取时,除第51283条(d)款另有规定外,应由县财务官转交至主计长并存入普通基金。县财务官就每份合同撤销所收取的资金,应在双方执行共同撤销合同后30天内转交至主计长。
(4)CA 政府 Code § 51255.1(c)(4)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撤销合同而支付的费用不构成税款,而是支付款项,这些款项在支付后提供了一种私人利益,这种利益倾向于增加财产的价值。

Section § 512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县,应土地所有者的请求,同意取消一份土地合同,以便将其他财产置于农业保护地役权之下。这必须符合加州农田保护局的目标。在此之前,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新的地役权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并有利于农业土地保护。用于地役权的财产必须至少与旧合同下的土地面积相同,且同样适合耕种。此外,地役权的价值必须达到或超过土地取消价值的某个百分比。这个价值是根据最近的评估确定的。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市或县经土地所有者申请,可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协议,根据第51282条的合同取消规定撤销合同,以便同时将该市、该县或合同被撤销的县内的其他土地置于农业保护地役权之下,这应符合加州农田保护局的宗旨,并且(除(b)款另有规定外)符合其要求,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0.2部(第10200条起),但前提是董事会或议会作出以下所有认定:
(a)CA 政府 Code § 51256(a) 拟议的农业保护地役权符合《公共资源法典》第10251条规定的标准。
(b)CA 政府 Code § 51256(b) 拟议的农业保护地役权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0252条中的选择标准进行评估,特别是(a)、(c)、(e)、(f)和(h)款,并且董事会或议会认定,拟议的地役权将对其所在区域的农业土地保护作出有益贡献。
(c)CA 政府 Code § 51256(c) 拟议置于农业保护地役权下的土地,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拟撤销合同所涉土地,并且其农业用途适宜性等于或优于拟撤销合同所涉土地。在确定土地的农业用途适宜性时,市或县应考虑土地的土壤质量和水资源可得性、相邻土地用途以及任何农业支持基础设施。
(d)CA 政府 Code § 51256(d) 拟议农业保护地役权的价值,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0260条确定,等于或大于以下任一值:
(1)CA 政府 Code § 51256(d)(1) 拟撤销合同所涉土地的取消估价的百分之十二点五,根据第51283条(a)款。
(2)CA 政府 Code § 51256(d)(2) 拟撤销合同所涉土地的取消估价的百分之二十五,根据第51297条(c)款第(3)项,如果该合同是根据第7条(第51296条起)签订的。
(e)CA 政府 Code § 51256(e) 地役权价值和取消估价应在本条规定的市或县批准协议前90天内确定。

Section § 512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关于农业保护地役权的协议,必须经资源部长批准后方可生效。部长必须确保相关调查结果有确凿证据支持,并且地役权符合特定的资格标准。此外,部长还必须核实该地役权有助于保护当地的农业土地。但是,如果该土地已经通过农业土地管理计划获得了用于类似保护地役权的资金,则部长不得批准该协议。

根据第51256条订立的任何协议,在获得资源部长批准之前,不得生效。如果部长发现,董事会或理事会根据第51256条和第51282条的要求作出的调查结果有充分证据支持,并且拟议的农业保护地役权符合《公共资源法典》第10251条规定的资格标准,并将对其所在区域的农业土地保护作出有益贡献,则部长可以批准该协议。如果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0230条设立的农业土地管理计划基金已为同一块拟根据本条设立农业保护地役权的土地购买了农业保护地役权,则部长不得批准该协议。

Section § 5125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为圣贝纳迪诺县和河滨县特定区域的土地交易制定计划。这些计划必须获得主管的批准,并符合第51256条的规定。一旦计划获批,具体的土地交易只要符合该计划就可以进行。这仅适用于10号州际公路、71号州道、91号州道和15号州际公路附近特定区域内的土地,以及这些区域附近的地役权。法律承认奇诺盆地情况特殊,因为它正从农业用途转向其他用途,并且涉及多个管辖区,因此需要一种特殊的方法。

(a)CA 政府 Code § 51256.2(a) 一个或多个市或县可以采纳一项计划,用于执行第51256条的规定,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区域内的多项交易,并将该计划提交给主管批准。只有在主管认定该计划符合第51256条的规定时,方可批准该计划。此后,如果个别交易符合已批准的计划,则应予以批准。
(b)CA 政府 Code § 51256.2(b) 尽管有第51256条的规定,本条仅适用于位于圣贝纳迪诺县和河滨县的合同项下土地,该区域北至10号州际公路、西至71号州道、南至91号州道、东至15号州际公路以东两英里线所围成,以及位于该区域内或其外部边界10英里范围内且位于河滨县或圣贝纳迪诺县内的地役权。就本条而言,位于所述区域内的地役权可能与任一县的合同撤销有关。
(c)CA 政府 Code § 51256.2(c)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鉴于仅适用于奇诺盆地的独特因素,无法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四条第16款(b)项的含义制定一项普遍适用的法规。这些独特情况是,奇诺农业保护区正在经历从农业用途向非农业用途的转变,且受影响区域涉及多个管辖区。因此,多管辖区协作方式是必要的。

Section § 512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萨克拉门托-圣华金三角洲设立农业保护地役权,以支持长期的土地保护。这些地役权可以与三角洲次级区域内其他协议的取消相关联,即使这会跨越县界,也是允许的。这种协调旨在支持农业保护,而不受县界限制。

Section § 512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拥有土地限制合同(通常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所有者如何调整地块边界。如果各方同意,他们可以解除旧合同并签订新合同,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保持受限制土地的面积不变或增加,确保土地继续用于农业用途,不增加可用于开发的地块数量,并确保该变更不影响附近的农业用地。此外,根据此规定,在2004年之前,每块土地只能签订一份新合同。

(a)CA 政府 Code § 51257(a) 为便利地块界线调整,根据第66412条(d)款,且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各方可相互同意解除合同,并同时根据本章订立新合同,但前提是董事会或理事会认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51257(a)(1) 新合同将可强制性地限制调整后的地块边界,其初始期限至少与被解除合同的未到期期限相同,但不得少于10年。
(2)CA 政府 Code § 51257(a)(2) 受限制土地面积没有净减少。在涉及地块界线调整的两个地块均受根据本条解除的合同约束的情况下,如果新合同限制的土地总面积至少与被解除合同限制的土地总面积相同,则满足此项认定。
(3)CA 政府 Code § 51257(a)(3) 原合同项下至少90%的土地仍在新合同项下。
(4)CA 政府 Code § 51257(a)(4) 地块界线调整后,受合同约束的地块将足够大以维持其农业用途,如第51222条所定义。
(5)CA 政府 Code § 51257(a)(5) 地块界线调整不会损害该地块或受合同约束的其他农业用地的长期农业生产力。
(6)CA 政府 Code § 51257(a)(6) 地块界线调整不太可能导致相邻土地不再用于农业用途。
(7)CA 政府 Code § 51257(a)(7) 地块界线调整不会导致可开发地块的数量多于调整前存在的数量,或导致调整后的地块与总体规划不符。
(b)CA 政府 Code § 51257(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董事会或理事会就地块界线调整制定额外条件或限制的权力。
(c)CA 政府 Code § 51257(c) 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本条只能针对特定地块订立一份新合同。

Section § 512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或县从非营利组织或公共机构获得财政捐款,以弥补因州政府未支付或减少应支付款项而造成的财产税收入损失。这些捐款有助于维持根据特定合同受保护免于开发的土地。非营利组织或机构可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协议,经市或县批准,将土地置于这些保护之下,最长可达10年。合同必须遵守捐款组织的任何限制,并且不能将土地转变为补偿银行用地。市或县不得对这些土地提出额外条件,也不得限制土地所有者进行其他交易。签订新合同的选项已于2016年1月1日终止,除非新法律允许延期。

(a)CA 政府 Code § 51257.5(a) 如果州未能根据第16142条或第16142.1条向市或县支付款项,或者州提供减少的补助金,市或县可以接受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非营利实体或公共机构的捐款,用于市或县内根据合同的特定土地,以补充根据本条规定放弃的财产税收入。
(b)Copy CA 政府 Code § 51257.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1257.5(b)(1) 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非营利实体或公共机构可以与目前根据本章签订合同的土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经市或县批准该合同后,期限最长为10年,以使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根据本章与县保持合同关系,以换取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或非营利实体在同等年限内向市或县支付全部或部分放弃的财产税收入作为捐款。
(2)CA 政府 Code § 51257.5(b)(2) 根据本款签订的合同应受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非营利实体或公共机构任何权力限制的约束。
(3)CA 政府 Code § 51257.5(b)(3) 根据本款签订的合同不得授权或要求将受合同约束的土地转换为补偿银行用地。
(c)CA 政府 Code § 51257.5(c) 在执行本条时,市或县不得要求或规定对现有或未来合同中的土地或土地所有者施加额外条件或限制。
(d)CA 政府 Code § 51257.5(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土地所有者就其土地进行其他合法合同或交易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章签订的合同。
(e)CA 政府 Code § 51257.5(e) 在本条中,“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是指《公共资源法典》第5011.7条(b)款所定义的非营利性土地信托组织。
(f)CA 政府 Code § 51257.5(f) 2016年1月1日或之后不得签订任何合同,除非在2016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