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产机场进近区划法
Section § 50485
这项法律被称为“机场进近区划法”,这表明它涉及机场区域附近的土地使用和分区规划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安全和效率。
Section § 50485.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机场及周边区域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什么是“机场”,重点指为公共利益而用于飞机起降的陆地或水域。“机场危险物”是指任何可能阻碍飞机所需空域的物体,例如建筑物或树木。“机场危险区域”是指任何可能出现此类危险物(如果未加控制)的陆地或水域。该条款还澄清,“市或县”包括任何市或县的管辖区,“人”则涵盖个人以及公司或社团等实体。此外,“构筑物”指人造物体,“树木”指自然生长的物体。
Section § 50485.2
这项法律解释说,机场危害对机场使用者和附近居民都构成危险。这类危害还会缩小飞机运行的可用空间,从而损害机场的效用。因此,制造或允许这些危害被视为一种公共妨害。为了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有必要通过政府行动来预防新的机场危害并处理现有的危害。城市和县可以使用公共资金来管理这些危害,包括在必要时购买土地。
Section § 50485.3
为了避免机场附近出现危险,拥有机场危害区域的城市或县可以制定规则,规定机场附近可以建造什么或种植什么。这些规则可以划分区域,明确允许的土地使用类型以及建筑物或树木的最高高度。
Section § 50485.4
Section § 50485.5
Section § 50485.6
在为机场周边区域制定分区规则之前,市或县必须设立一个“机场分区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提出区域边界和法规建议。他们需要准备一份草案,举行公开会议征求意见,然后提交一份最终报告。市或县政府在收到这份报告之前,不能进行自己的公开听证会或做出决定。如果已经存在规划委员会,它将承担机场分区委员会的职责。
Section § 50485.7
市或县制定的机场分区规则必须合理,不得施加超出实现本条目目标所需的不必要负担。制定这些规则时,他们应考虑机场处理的航班类型、周围景观、社区特征,以及土地的当前用途或潜在用途。
Section § 50485.8
Section § 50485.9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机场分区规定都必须说明这些规定将如何管理和执行。一个机构,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已经存在的,将负责这项工作。该机构还将负责处理许可和对这些规定的变更申请。
Section § 50485.10
Section § 50485.11
如果您对市或县的决定不满意,可以请求法院审查。法院有权维持、修改或撤销该决定,并在必要时要求该机构做更多工作。如果行政机构有确凿证据,法院会相信其事实认定,并且只有在您之前提出过异议或有充分理由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考虑您的异议。如果机场分区规定严重阻碍了某项财产的使用或享用,以至于感觉不公平地剥夺了您的财产权,这并不会阻止这些规定适用于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