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470

Explanation
加州的当地机构有权通过购买或租赁等多种方式获取财产,无论在其辖区内外,并将这些财产用于机场相关目的。它们可以建造和维护机库、跑道以及其他必要的设备和结构,用于航空旅行和导航。

Section § 50471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机构拥有一块打算用于机场的土地,那么在实际需要这块地来建设机场之前,它可以暂时用于公园或娱乐活动。

Section § 50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借款并发行债券,为第 (50470) 条中规定的特定目的筹集资金。实质上,它赋予了地方机构承担债务并管理为某些项目提供资金的财务方面的权力。

Section § 50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征收税款,以便购买土地并偿还为此目的发行的债券(包括本金和利息)。

地方机构可以征税以筹集资金,用于购置土地以实现本条目的宗旨,并偿还根据本条目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504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以多种方式管理和运营机场及相关设施。它们可以控制旅客和货物的流动,收取费用,租赁空间,甚至拥有飞机。此外,它们还有权规范机场使用,雇用飞行员,并协助空中交通管制。地方机构还可以与联邦政府或其他实体合作,以促进航空旅行和商业发展。

地方机构在建设、改进、扩建或维护此类机场或设施时,可以:
(a)CA 政府 Code § 50474(a) 规范旅客或财产往返此类着陆点或停泊处的接收、存放、移走以及登机或下机。
(b)CA 政府 Code § 50474(b) 收取费用、规费和通行费,并强制执行其支付的留置权。
(c)CA 政府 Code § 50474(c) 出租或转让经营任何空间以及任何必要或有用的附属物、设备或其他便利设施。
(d)CA 政府 Code § 50474(d) 拥有并运营飞机。
(e)CA 政府 Code § 50474(e) 雇用飞行员。
(f)CA 政府 Code § 50474(f) 规范机场和设施以及机场内或机场上方的其他财产或交通工具的使用。
(g)CA 政府 Code § 50474(g) 履行任何必要或便利的空中交通管制职责。
(h)CA 政府 Code § 50474(h) 与联邦政府或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合作。
(i)CA 政府 Code § 50474(i) 行使必要或便利的权力,以促进航空学、航空商业和空中航行。

Section § 504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县运营的机场要求租车公司向其客户收取一项费用。这项费用旨在支付机场穿梭巴士或轻轨服务的成本,这些服务用于在航站楼和租车设施之间运送旅客。该费用不是税款,而是使用费,并按每份租赁合同计算。所有收取的费用都是租车公司欠机场的债务,应每季度或按其他规定时间支付。此外,这些费用只能用于支付交通服务的合理成本。租车公司必须在广告和报价时告知客户该费用的存在,并必须在租赁协议中单独列出。

(a)CA 政府 Code § 50474.1(a) 市县运营的机场可以书面要求租车公司代表机场向其客户收取费用,用于使用机场强制要求的公共巴士系统或轻轨交通系统,该系统用于在航站楼和机场内综合租车设施之间运送旅客。如果租车公司根据本节规定被要求收取费用,则应适用以下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0474.1(a)(1) 费用应按每份合同计算。
(2)CA 政府 Code § 50474.1(a)(2) 为此目的收取的所有费用均构成收取方欠机场的债务。该债务应每季度或按机场为方便收取和确保支付而可能确定的任何其他间隔到期并支付给机场。
(3)CA 政府 Code § 50474.1(a)(3) 该费用是使用费,而非税款。
(4)CA 政府 Code § 50474.1(a)(4) 从该费用中收取的收入不得超过提供巴士和轻轨交通服务的合理成本,且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b)CA 政府 Code § 50474.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五章第1.5章(自第1939.01条起),根据本节规定被要求收取费用的租车公司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50474.1(b)(1) 按照(a)款的要求,向其应缴纳该费用的客户收取费用。
(2)CA 政府 Code § 50474.1(b)(2) 在任何说明适用于将征收该费用的机场的租金费率的广播、电视或平面广告中,清楚披露该费用的存在以及在征收该费用的机场的费用金额,如果该费用在多个机场征收,则披露费用范围。
(3)CA 政府 Code § 50474.1(b)(3) 在任何说明适用于将征收该费用的机场的租金费率的电话、当面或计算机传输的报价中,清楚披露该费用的存在以及在征收该费用的机场的费用金额。
(4)CA 政府 Code § 50474.1(b)(4) 在其租赁协议中单独列明该费用。

Section § 50474.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租赁汽车公司在机场管理局要求时收取客户设施费(CFC)。该费用通常每份租赁合同不超过10美元,旨在弥补机场租赁汽车设施和交通系统相关的成本。该费用只能适用于机场内租赁公司,并且必须在租赁协议上透明列明。此项费用收入不应超过设施和相关服务的成本。如果此项费用不足,机场可在公开听证会后征收替代费用,以更好地满足财务需求。这可能是一项日费,随时间推移有不同的上限,但每次租赁的总费用绝不会超过五天的总额。替代费用必须经过深入审计,结果在线公布。重要的是,这些费用不征收销售税或交易税。

(a)CA 政府 Code § 50474.3(a) 租赁公司可在以下情形下收取客户设施费:
(1)CA 政府 Code § 50474.3(a)(1) 该费用由市、县、市县、联合权力机构、特别区或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7部(第170000条起)成立的圣迭戈县区域机场管理局运营的机场要求租赁公司收取。
(2)CA 政府 Code § 50474.3(a)(2) 该费用按每份合同计算,或按 (b) 款规定计算。
(3)CA 政府 Code § 50474.3(a)(3) 该费用是使用费,而非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D条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或财产所有权的附带费用。
(4)CA 政府 Code § 50474.3(a)(4) 除非第 (5) 项另有规定,该费用金额每份合同不得超过十美元 ($10),或为 (b) 款规定的金额。
(5)CA 政府 Code § 50474.3(a)(5) 综合租赁车辆设施的费用仅向机场内租赁车辆公司的客户收取。如果机场征收的费用同时用于综合租赁车辆设施和公共交通系统,则向机场内租赁车辆公司客户收取的费用金额不得超过十美元 ($10) 或 (b) 款规定的金额,但向使用公共交通系统运输的机场外租赁车辆公司客户征收的费用仅限于与公共交通系统成本成比例的金额。该费用统一适用于机场内或机场外各类客户,前提是机场要求机场外客户使用公共交通系统。就本项而言,“机场内租赁车辆公司”指根据机场物业租赁协议或机场特许经营或许可协议运营的租赁公司,其客户使用或将使用综合租赁车辆设施,且向这些客户收取的费用是第 (3) 项所述的使用费。
(6)CA 政府 Code § 50474.3(a)(6) 从该费用中收取的收入不超过设施的融资、设计和建造以及任何公共交通系统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或为该系统购置车辆的合理成本,且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CA 政府 Code § 50474.3(a)(7) 该费用在租赁协议上单独列明。
(8)CA 政府 Code § 50474.3(a)(8) 如果机场要求租赁公司根据本条向消费者收取客户设施费会导致租赁公司就单次租赁向同一消费者收取多于一次的客户设施费,则机场不得提出此项要求。
(9)CA 政府 Code § 50474.3(a)(9) 本款不适用于受《圣迭戈统一港区法案》(1962年第一届特别会议法规第67章)第50474.1条或第57.5条管辖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50474.3(b) 任何机场均可在以下条件下要求租赁公司收取第50474.21条所定义的替代客户设施费:
(1)CA 政府 Code § 50474.3(b)(1) 机场首先根据《拉尔夫·M·布朗法案》(第2部第1部分第9章(第54950条起))举行公开通知的听证会,以审查综合租赁车辆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融资成本以及任何公共交通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成本,其中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0474.3(b)(1)(A) 机场根据听证会期间提交的证据,确定为综合租赁车辆设施的设计和建造以及任何公共交通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或为该系统购置车辆提供资金所需的合理成本的收入金额。
(B)CA 政府 Code § 50474.3(b)(1)(B) 机场根据听证会期间提交的证据认定,(a) 款授权的费用将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为综合租赁车辆设施的设计和建造以及任何公共交通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或为该系统购置车辆的合理成本提供资金。
(C)CA 政府 Code § 50474.3(b)(1)(C) 机场认定,项目的合理成本需要本项授权的拟议日费率(包括任何费率上涨)所产生的额外收入。
(D)CA 政府 Code § 50474.3(b)(1)(D) 机场概述以下各项:
(i)CA 政府 Code § 50474.3(b)(1)(D)(i) 为限制成本所采取的措施。
(ii)CA 政府 Code § 50474.3(b)(1)(D)(ii) 除收取费用外,满足其收入需求的其他潜在替代方案。

Section § 504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地方政府出租其拥有的机场的机库空间时,它可以制定关于在这些机库内有偿进行飞机修理或维护的规定。但是,它不能阻止租用该空间的人在该机库内修理或维护他们自己的飞机。

当地方机构出租或租赁其拥有或运营的任何机场的机库空间时,该地方机构可以规范在该机库空间内有偿进行飞机维护或修理的行为,但不得禁止承租人或租户对其拥有或控制的飞机进行维护或修理。

Section § 50474.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对个人车辆共享计划和提供车辆租赁便利的实体,适用与汽车租赁公司相同的规定。它确保为客户设施收取的任何费用必须与这些计划所使用的服务和基础设施相符。

具体而言,它包括个人车辆共享计划以及连接车主与驾驶员以共享或租赁车辆的平台,例如点对点汽车租赁网站和应用程序。

本条适用于以下两者,其方式与适用于汽车租赁公司的方式相同,且收取的任何客户设施费应与所使用的服务和基础设施成比例:
(a)CA 政府 Code § 50474.20(a) 《民法典》第1939.01条(m)款所定义的个人车辆共享计划。
(b)CA 政府 Code § 50474.20(b) 任何为金钱报酬向公众提供乘用车共享或租赁便利的个人或实体,包括通过点对点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或其他平台连接车主与车辆驾驶员,以促成有偿共享或租赁车辆。

Section § 50474.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机场的“客户设施费”是什么,并规定了这些费用的使用方式。这些费用由租车公司收取,用于建设和运营与租车相关的设施,以及连接这些设施到机场航站楼的交通系统。这些费用不能用于无关的机场扩建或运营变更。收取的总金额必须通过独立审计证明其合理性,审计会核查费用是否反映了实际且必要的成本,并探讨其他潜在的收入来源。审计结果必须在机场网站上公开。

(a)CA 政府 Code § 50474.21(a) 就本条而言,“客户设施费”是指机场要求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替代费用,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政府 Code § 50474.21(a)(1) 为机场综合车辆租赁设施提供融资、设计和建造。
(2)CA 政府 Code § 50474.21(a)(2) 为共用交通系统提供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该系统用于在机场航站楼与上述综合车辆租赁设施之间运送乘客,并为该系统购置车辆。
(3)CA 政府 Code § 50474.21(a)(3) 仅为容纳和提供客户使用共用交通系统而对航站楼进行融资、设计和建造改造。指定为客户设施费的费用不得用于支付航站楼扩建、登机口扩建、跑道扩建、运营时间变更或机场航班起降数量变更。
(b)CA 政府 Code § 50474.21(b) 收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理成本,该合理成本由机场支付的独立审计师通过审计确定,用于为上述设施提供融资、设计和建造。审计师应独立审查并证实客户设施费的必要性和金额,包括机场的实际或预计成本是否得到支持和证明,机场可能采取的任何限制成本的措施,除收取费用外满足机场收入需求的潜在替代方案,以及租赁公司或其他使用该设施或共用交通系统的企业或个人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支付与这些设施和系统相关的费用,而非仅由租赁客户支付,或者机场是否未遵守本条的任何规定。审计报告副本应在机场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对于共用交通系统的客户设施费,审计还应考虑根据分节 (a) 的第 (2) 款提供公共交通系统或巴士网络的合理成本。本分节要求的任何审计可以作为机场财务审计的一部分。

Section § 50474.2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洛杉矶国际机场可以向租车人收取一项名为“客户设施费”的费用。这笔费用旨在支付机场汽车租赁设施和交通系统的建设或改进。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支付合理成本,这些成本将由独立审计进行核查。该费用仅用于与租赁设施和交通系统相关的成本,而非机场扩建。一旦所有相关财务义务偿清,该费用将停止收取,且融资期限不得超过35年。其他机场不能援引本节来收取类似费用。

(a)CA 政府 Code § 50474.22(a) 就本节而言,“客户设施费”指洛杉矶国际机场要求租赁公司向租车人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替代费用,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政府 Code § 50474.22(a)(1) 为机场综合车辆租赁设施的融资、设计、建造或以其他方式改进提供资金。
(2)CA 政府 Code § 50474.22(a)(2) 为在机场航站楼与这些综合车辆租赁设施之间运送乘客的公共交通系统的融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或以其他方式改进提供资金,并购置用于该系统的车辆。
(3)CA 政府 Code § 50474.22(a)(3) 为航站楼改造的融资、设计、建造或以其他方式改进提供资金,仅为容纳并向客户提供公共交通系统的使用便利。指定为客户设施费的费用不得用于支付航站楼扩建、登机口扩建、跑道扩建、运营时间变更或机场航班起降数量变更。
(b)CA 政府 Code § 50474.22(b) 收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理成本,该合理成本由机场支付的独立审计师通过审计确定,用于(如适用)融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或以其他方式改进这些设施、系统和改造。审计师应独立审查并证实客户设施费的必要性和金额,包括机场的实际或预计成本是否有依据和合理性,机场可能采取的任何限制成本的措施,除收取费用外满足机场收入需求的潜在替代方案,以及租赁公司或其他使用该设施或公共交通系统的企业或个人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支付与这些设施和系统相关的费用,而非由租车客户支付该费用,或者机场是否未遵守本节的任何规定。审计报告副本应在机场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对于公共交通系统的客户设施费,审计还应考虑根据(a)款第(1)项提供公共交通系统或巴士网络的合理成本。本款要求的任何审计可作为机场财务审计的一部分。
(c)CA 政府 Code § 50474.22(c) 本节授权机场征收客户设施费的权力,在债券、资本出资、可用性支付合同、租赁协议或其他融资形式得到支付或偿还时失效。本节规定的最长融资期限不得超过35年。
(d)CA 政府 Code § 50474.22(d) 本节不适用于由洛杉矶国际机场以外的机场要求租赁公司向租车人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替代费用。

Section § 50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机场的地方机构向州或联邦机构(例如国防部或国民警卫队)提供租赁和其他协议,以使用航空设施。这包括机库以及其他与航空运营相关的构筑物。

运营或维护机场的地方机构,可以就航空设施向州或美国授予租赁、许可、特许权和其他特权,供国防部、国民警卫队或其他州或联邦部门或机构在与航空或空中商务相关的活动中使用或占用机库、构筑物、工程或其他航空设施。

Section § 5047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在机场建造或获取飞机库、建筑物以及其他必要的设施。它还允许他们为此目的与本州或美国签订协议。

Section § 5047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任何授予的合同、租赁、许可、特许或特权,其时限必须与法律允许与私人或组织签订类似协议的时限相同。

Section § 504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出租或转租其控制的财产,用于与机场相关的用途,最长可达50年。这些用途可以包括制造飞机、飞机零件和相关设备,或建造和维护机场设施,如机库和维修车间。

机构可以将这些租赁再延长50年,终止并签订一份包含旨在帮助机场的改进措施的新租赁合同,或将租赁转让给新的实体,每次最长不超过50年。

(a)CA 政府 Code § 50478(a) 地方机构可以出租或转租其拥有、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财产,期限不超过50年,用于机场目的或与航空器相关的目的,包括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50478(a)(1) 制造航空器、飞机发动机以及航空器设备、部件和附件。
(2)CA 政府 Code § 50478(a)(2) 建造和维护机库、系留塔、飞行场地、信号灯、无线电设备、维修车间、便利设施、设备、工程、构筑物以及其他空中导航、航空器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厂和设施。
(b)CA 政府 Code § 50478(b) 地方机构和承租人可以针对根据(a)款订立的租赁或转租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
(1)CA 政府 Code § 50478(b)(1) 修改租赁或转租,以延长租赁或转租的期限,每次延期最长不超过50年。
(2)CA 政府 Code § 50478(b)(2) 终止租赁或转租,并与同一方或关联方订立符合(a)款要求的新租赁或转租,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以便为租赁物增加改进,以实现机场的可持续性。
(3)CA 政府 Code § 50478(b)(3) 将现有租赁或转租转让给新的或关联实体,并签发期限不超过50年的新租赁。

Section § 50479

Explanation

到2016年1月1日,加州每年旅客登机人数超过一百万的大型机场必须在安检区后方设置私密的哺乳室,供母乳喂养使用,并配备椅子和电源插座。这些房间不得设在洗手间内。

圣迭戈国际机场一号航站楼可以在重大翻新前将此房间设在安检区外。小型机场和旅客较少的机场则需在新航站楼建成或现有航站楼进行重大翻新时遵守规定。

新建或翻新时,这些房间必须加装水槽。“翻新”指航站楼内超过四分之一的空间被重新利用。

(a)CA 政府 Code § 50479(a) 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前,由市、县、市县联合体或机场区运营的、开展商业运营且每年旅客登机人数超过一百万的机场的机场经理,应当在每个机场航站楼的机场安检区后方提供一个房间或其他场所,供公众私密地吸取母乳,且该房间或场所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0479(a)(1) 至少包括一把椅子和一个电源插座。
(2)CA 政府 Code § 50479(a)(2) 位于公共洗手间范围之外。
(b)Copy CA 政府 Code § 50479(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0479(b)(1) 圣迭戈国际机场一号航站楼免于在机场安检区后方提供房间或其他场所,但应在进入安检区之前在同一航站楼内提供一个安全的房间,且该房间须符合分节 (a) 的所有其他条件。圣迭戈国际机场一号航站楼应在新建航站楼或现有航站楼的更换、扩建或翻新时遵守分节 (a) 和 (d)。
(2)CA 政府 Code § 50479(b)(2) 圣迭戈国际机场通勤航站楼免于遵守本节规定,但应在新建航站楼或现有航站楼的更换、扩建或翻新时遵守分节 (a) 和 (d)。
(c)CA 政府 Code § 50479(c) 每年旅客登机人数少于一百万且开展商业运营的机场,应在新建航站楼或现有航站楼的更换、扩建或翻新时遵守分节 (a) 和 (d)。
(d)CA 政府 Code § 50479(d) 在新建航站楼或现有航站楼的更换、扩建或翻新时,机场应在为遵守本节规定而指定的任何房间或其他场所内提供一个水槽。
(e)CA 政府 Code § 50479(e) 在本节中,“现有航站楼的翻新”指航站楼内超过25%的空间被重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