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0574(a)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50574(a)(1) “指定合格机会区”是指《美国法典》第26卷第1400Z-1条(a)款所定义的合格机会区,且已根据该条获得指定。
(2)CA 政府 Code § 50574(a)(2) “合格机会区商业地产”具有《美国法典》第26卷第1400Z-2条(d)款第(2)项(D)目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政府 Code § 50574(a)(3) “合格机会区基金”具有《美国法典》第26卷第1400Z-2条(d)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b)Copy CA 政府 Code § 5057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0574(b)(1) 市或县应要求合格机会区基金在任何涉及向合格机会区基金出售或租赁市或县拥有的、位于指定合格机会区内的财产以用作合格机会区商业地产的交易中,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50574(b)(1)(A) 该财产上投资活动的完成时间表。
(B)CA 政府 Code § 50574(b)(1)(B) 因该财产上的投资活动而将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估算。
(C)CA 政府 Code § 50574(b)(1)(C) 作为该财产上投资活动的一部分将采用的本地劳动力利用策略摘要。
(2)CA 政府 Code § 50574(b)(2) 合格机会区基金应在其请求出售或租赁市或县拥有的财产时,提供第(1)项要求的信息。
(3)CA 政府 Code § 50574(b)(3) 市或县不得向合格机会区基金出售或租赁财产,除非该合格机会区基金已提交第(1)项要求的信息。
(c)Copy CA 政府 Code § 50574(c)
(b)Copy CA 政府 Code § 50574(c)(b)分款第(1)项要求的信息应在市或县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