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产公共建筑
Section § 50530
Section § 50531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或县在获得公共广场所有权益的所有权后,在该广场上建造公共建筑,例如市政厅或法院。城市可以自己建造这些建筑,也可以将土地租给县,让县在上面建造类似的公共建筑。
Section § 50532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政府机构在建造公共建筑或决定为此类目的授予或租赁土地之前,正式声明其计划。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来表达其意图。之后,该决议将提交给相应的市或县规划机构,以便根据规划标准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Section § 50533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的立法机构决定一块被称为公共广场的土地是否可以用于建造公共设施。如果他们认为这是对土地的最佳利用,政府可以颁布一项规定(称为法令),将该土地用于此目的。如果公共广场位于城市内,并且城市希望将其赠予或出租给县,他们可以决定这样做,以便县可以在那里建造拟议的公共建筑。
Section § 50534
本法律允许县及其退休委员会根据《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同意在公共广场上建造公共建筑。这些建筑项目必须遵守《劳动法》第1270条开始的特定劳动法律规定。
Section § 5053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地方机构拥有的公共建筑,在向公众开放的洗手间内提供婴儿尿布更换台,这些更换台应同时供男性和女性使用。每个洗手间必须至少设有一个此类更换台,并且必须安全、卫生、方便。
每个更换台附近和建筑物内的任何中央指示牌上都必须有标示。这些更换台应保持良好状态,并与洗手间一样频繁清洁。
这项要求适用于所有新建工程和成本达到或超过1万美元的翻新工程,除非地方当局认定安装不可行或会违反无障碍标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获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