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收益债券收益债券
Section § 50715
Section § 50717
Section § 50718
这项法律规定,在发行债券时,管理委员会可以包含他们认为重要的承诺和协议,以确保债券的安全,并让投资者对他们的投资感到放心。
Section § 50719
Section § 50721
Section § 50722
Section § 50723
这项法律允许与发行债券相关的法律协议(契约)包含一项要求。它规定负责的董事会必须确保支付所有与这些债券资助的项目相关的劳务、材料、供应品或其他费用。这可以防止任何未支付的债权成为留置权或负担,从而影响债券资助的改进项目的收入或担保。
Section § 50724
本法律条款允许契约(一种与已发行债券相关的法律协议)包含条款,限制董事会抵押、出售或租赁使用债券收益建造的改进项目的能力。这些限制旨在确保这些改进项目的运营或价值不受损害,从而使其能够持续产生满足债券持有人所需的收入。
Section § 50725
本条规定允许一项与债券相关的法律协议(称为契约)包含一项要求。这项要求是,某个机构或委员会必须对使用债券资金改进或建设的服务和设施设定并收取费用。收取的这些费用必须足以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改进项目的维护和修理费用。此外,还可以为特定目的预留资金,例如用于进一步担保债券的偿债基金或储备金,或作为折旧费。
Section § 50726
Section § 50727
Section § 50729
Section § 50730
Section § 50731
Section § 50732
Section § 50734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指定一家银行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该受托人可以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事,并使用法律赋予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Section § 50735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受托人如何管理为债券持有人收取的资金的规则。董事会决定受托人必须做什么,例如处理债券的支付、赎回债券、登记债券,以及管理为债券提供担保的资金。
Section § 50736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分不同批次或组别发行债券,并且他们可以为每批债券决定不同的到期日、利率和条款。并非所有债券在担保或利率等特征上都必须相同,但董事会必须在发行债券前确定这些细节。董事会可以选择随着时间推移分批发行债券,或为一次性发行设定最高金额。
Section § 50737
Section § 50739
这项法律解释了债券可以在到期日之前被提前赎回,但必须根据发行董事会设定的条款进行。不过,只有当债券票面上明确注明了这种权利,并且在债券发行时确定了固定的溢价费用时,才能提前赎回。董事会会决定提前赎回的条件和通知要求。
Section § 50741
本条规定允许董事会授权其官员使用真实签名或石印、印刷等复制签名来签署债券。如果债券上签名的官员在债券交付时已不再担任职务,他们的签名仍然有效,如同他们仍在任职一样。
Section § 50742
本节规定了债券的日期和到期条款。债券可以是分期偿还债券或偿债基金债券,到期日由董事会决定。任何债券的到期日都不能超过其发行之日起50年。如果债券分系列或批次发行,每张债券的最长到期日都应从其各自的发行日期单独计算,即使它们的发行日期不同。
Section § 50743
Section § 50745
Section § 50749
本法律规定,发行的债券必须由州司库进行审查和认证。审查内容包括债券是否得到充分担保,以及发行机构的预期收入是否足以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一旦获得认证,这些债券就可以像《区证券法》下的其他证券一样,由公共和私人资金进行投资。
Section § 50751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融资或再融资债券,其金额足以偿还现有债券及任何相关费用,例如赎回或注销这些债券的费用。它还包括新债券面值与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从出售之日起到旧债券偿清为止的利息支付,以及提前注销旧债券所需的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