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7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从不同的政府来源接收资金。这些资金可以包括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城市、县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各种公共组织的捐款或资金。

Section § 507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与联邦、州或其他公共机构签订协议,以开发、维护或运营项目。它鼓励对法律授权的任何项目进行合作。

Section § 507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根据1944年战争动员和复员法案与美国政府合作并签订协议。它也适用于未来可能通过的、授权此类合作的任何类似法律。

委员会可以根据1944年10月3日批准的1944年战争动员和复员法案,以及任何对其进行修订或补充的法案,或国会此前或此后颁布的任何其他授权或允许此类合作的法案,与美国合作并签订合同。

Section § 507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的董事会授权其官员或部门参与项目工作,项目费用由项目资金支付。但是,董事会只有在有足够的债券收益或项目收入来支付这些费用时,才能批准这些行动。所有与项目相关的开支都必须从项目资金中支付,就像其他项目开支一样。

董事会可以授权或指示地方机构的任何官员、雇员或部门为任何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或运营提供服务或与此相关地提供服务,且此类服务的费用应由相应的项目基金承担。
董事会不得授权、指示或允许地方机构的任何官员、雇员或部门为任何项目或与任何项目相关地提供任何服务,或为任何项目、与任何项目相关或协助任何项目而产生任何成本或费用,除非资金可用,无论是来自为该项目授权发行的债券销售收益还是来自该项目的收入,用于支付此类成本或费用。地方机构或其任何官员、雇员或部门为任何项目、与任何项目相关或协助任何项目而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均构成对相应项目的收费,并应从该项目的相应基金中支付,其方式与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成本和费用相同。

Section § 507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可以在地方机构拥有的土地上建设、维护和运营项目,无论这些土地是如何获得的。如果土地不是通过为特定项目发行的收益债券购买的,董事会必须为使用该土地设定一个公平的租金。这笔租金应从项目资金中支付给地方机构的普通基金或相关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