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债券”指收益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但不包括附息票。
债券可转让性
Section § 50662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章程的地方政府发行仅由市政公用事业或专项基金的收入支付的债券。这些债券及其附带的利息息票可以以一种形式创建,使其能够像现金一样轻松买卖或交易。它们在法律上被承认为可转让票据,这意味着它们易于转让并在法律下可强制执行。
地方机构 章程 发行债券
Section § 50663
地方机构发行债券时,可以决定债券上的签名是传真件(电子或打印复制件),但至少有一个必须是手写的。然而,如果债券随后由指定代理人亲笔签署以使其生效,地方机构也可以选择所有签名都使用传真件。该机构可以安排债券登记,并决定债券和附带的息票如何以及在哪里支付。这种支付可以在不同地点进行,包括州外,而无需该机构章程通常要求的请求或批准。该机构还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用于在债券和息票正式出示时进行支付。
在发行债券时,地方机构可以规定:
(a)Copy CA 政府 Code § 5066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0663(a)(1) 债券所需的签字可以是传真件,但至少有一个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
(2)CA 政府 Code § 50663(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地方机构可自行决定所有所需签字均为传真件,但前提是,在地方机构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指定人员正式任命的认证代理人亲笔签署之前,债券不得出于任何目的而生效或具有约束力。
(b)CA 政府 Code § 50663(b) 规定债券或息票的登记。
(c)CA 政府 Code § 50663(c) 规定债券和息票可由地方机构的司库或地方机构为此目的设立的机构,在州内或州外的一个或多个地点,凭出示和交回支付,且无需章程对针对地方机构的索赔所要求的请求和批准。
(d)CA 政府 Code § 50663(d) 规定将用于支付债券和息票的资金存入该机构,以便在向该机构出示和交回时进行支付。
地方机构债券 传真签名 亲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