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6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地方机构司库没有可用资金支付债券或利息票据时,他必须怎么做。司库应在债券或票据上标记“因资金不足未支付”,记录提交日期,并添加序列号以显示提交顺序。司库随后需要在上面签名或盖章。

当应由地方机构司库保管的资金支付的债券或利息票据提交给他要求支付,且因资金不足而未能支付时,他应在其上批注“因资金不足未支付”、提交日期以及表明提交顺序的序列号,并应在上面签名或盖章。

Section § 50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司库收到用于支付已登记债券和息票的款项时,必须预留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这些款项。然后,司库必须通过挂号信,使用最后备案的地址,通知债券持有人款项已准备好支付。支付将按照债券和息票的登记顺序进行。

在收到财政部第一笔可用于支付的款项后,司库应拨出支付已登记债券和息票所需的款项。他应通过挂号信,按最后备案的地址,通知已登记债券和息票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说明他已准备好支付。债券和息票应按其登记顺序从该款项中支付。

Section § 50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人们在通知邮寄三十天内没有前来兑现其记名债券和息票,司库将使用预留资金,按顺序支付下一批未兑付的债券和息票。这一过程将持续到所有债券和息票都处理完毕。

Section § 5063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阐明了司库在支付特别评估区改善债券利息时维护记录的职责。当有人出示付息凭证时,司库必须在登记册中记录债券所有者或持有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债券的详细信息。

经立法机构指示,负责支付从价特别评估区改善债券发行利息的司库,应设立登记册。在出示该债券的付息凭证时,司库应在登记册中登记所有者或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债券的编号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