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0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本法律章节中“地方机构”所指的含义。它具体指市政公司或卫生区。

Section § 55001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管道”一词指用于输送水或废弃物的污水管道、供水总管以及其他类似的基础设施。

Section § 55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方政府机构允许另一个地方政府机构在其街道和公共区域内建造和维护管道或隧道。这只能在获得第一个机构的立法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发生,并且必须遵循本章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根据其立法机构规定的条款,地方机构可以允许另一个地方机构根据本章规定,且不得以其他方式,在其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内、穿过或沿着建造和维护管道。

Section § 55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需要财产来修建排污干管或导管,该财产可以通过征用权被征用。征用权是指政府有权为了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但必须向财产所有者支付公平的补偿。

根据本章规定,在修建任何排污干管或导管时,如果需要取得财产,该财产可以通过征用权取得。

Section § 55004

Explanation
如果多个地方机构参与征收行动(即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的法律程序),它们可以同意由一个指定的机构在法律程序中代表所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