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7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地方机构”定义为包括在特许或普通法体系下运作的县、市和市县。

在本条中,“地方机构”指县、市县以及市,包括特许市和普通法市。

Section § 55701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地方政府中“立法机构”的含义。在县一级,它指的是监事会;而在市一级,它指的是市议会或理事会。

Section § 55702

Explanation

本节将“收入”一词定义为根据《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征收的税款。

本条中使用的“收入”指根据《收入与税收法典》第2编第1.5部分(第7200条起)规定的《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和使用税法》所征收的税款产生的收入。

Section § 557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或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本条文中的术语与《税收和赋税法典》第2编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所规定的《销售和使用税法》中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除本条文另有明确规定外,且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文所用术语应具有与《税收和赋税法典》第2编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所规定的《销售和使用税法》中赋予它们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55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管理机构认定某个地方的零售商正在向附近其他地方的居民销售商品,那么他们可以达成一项协议,在所有受影响的地方之间公平分享这些销售产生的税收收入。每个希望参与此类协议的地方机构,必须正式声明其意图,并指定一名代表其签署协议的人员。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立法机构通过决议认定,在一个地方机构内已设立或将设立一个或多个零售商,并且一个或多个其他地方机构的居民正在或将从这些零售商处购买有形个人财产,达到公平原则要求将该地方机构的收入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分配给所有相关地方机构的程度,则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订立合同,以分摊这些零售商所在地方机构的收入。每个希望成为此类合同一方的地方机构,应通过决议如此声明,并指定经该地方机构授权代表其签署合同的当事方。

Section § 557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市以及市县合并政府签订合同来分享收入。为了使这些合同有效,每个参与政府的领导层必须通过官方条例或决议的形式提出。此外,该提案必须获得每个相关管辖区管理机构三分之二多数票的批准。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29款(b)项的规定,在1998年11月4日或之后,县、市县(即合并市县)和市可以订立合同在它们之间分配收入,但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a)CA 政府 Code § 55704.5(a) 每份合同均由作为该合同一方的每个管辖区的管理机构以条例或决议的形式提出。
(b)CA 政府 Code § 55704.5(b) 第(a)项所述的每份提案条例或决议须经其提交的管理机构三分之二投票通过。

Section § 557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地方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在它们之间分配收入。这一决定通过合同形式做出,该合同必须由其各自机构的立法机构授权的人员签署。

Section § 557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合同副本和任何相关决议副本应送交参与合同的每个地方机构的财务官员。一旦州平衡委员会按照另一项法律的规定发送收入,财务官员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分配资金。

合同副本和每份决议副本应送交参与合同的每个地方机构的审计师或担任同等职务的官员。此后,在收到州平衡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7204条转交的收入后,审计师或同等官员应根据合同条款分配资金。

Section § 557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合同,在生效之前,必须在普选或初选中,经每个相关地方机构的多数选民投票批准。法规的另一条中提到了一个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