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2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关键术语。首先,它解释了谁被视为“立法机构”和“地方机构”,其中包括市、县、学区和特许学校。接着,它定义了“地方机构官员”,包括民选成员和某些获得任何形式报酬的雇员。最后,它概述了“道德法律”,这些法律涵盖了关于个人经济利益、职务特权、政府透明度和公平程序的规定,以确保官员们行为道德且诚实。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3234(a) “立法机构”具有第54952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政府 Code § 53234(b) “地方机构”指市、县、市县、特许市、特许县、特许市县、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或特别区。
(c)CA 政府 Code § 53234(c) “地方机构官员”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政府 Code § 53234(c)(1) 地方机构立法机构成员或民选地方机构官员,其因履行公务而获得任何形式的报酬、薪金、津贴或实际和必要开支的报销。
(2)CA 政府 Code § 53234(c)(2) 由地方机构管理机构指定接受本条规定培训的雇员。
(3)CA 政府 Code § 53234(c)(3) 学区理事会、县教育委员会或特许学校管理机构的成员,无论该成员是否因履行公务而获得任何形式的报酬、薪金、津贴或实际和必要开支的报销。
(d)CA 政府 Code § 53234(d) “道德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53234(d)(1) 与公职人员个人经济利益相关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禁止贿赂的法律和利益冲突法律。
(2)CA 政府 Code § 53234(d)(2) 与主张职务特权相关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礼品和旅行限制、禁止将公共资源用于个人或政治目的、禁止赠送公共资金、群发邮件限制以及禁止接受运输公司提供的免费或折扣运输。
(3)CA 政府 Code § 53234(d)(3) 政府透明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利益披露要求和政府公开法律。
(4)CA 政府 Code § 53234(d)(4) 与公平程序相关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普通法偏见禁令、正当程序要求、不相容职务、公共合同的竞争性招标要求以及取消参与影响家庭成员的决策的资格。

Section § 53235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政府机构向其立法机构成员支付报酬或报销其开支,这些官员必须接受道德伦理培训。这同样适用于学区、县教育委员会和特许学校的理事会成员,无论他们是否获得报酬。每位官员每两年需要接受两小时的道德伦理培训。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与总检察长合作创建并提供此类培训,其他实体在咨询后也可以创建课程。

地方机构和协会可以提供各种培训形式,包括在线或面授课程,并且必须提供参与证明。他们被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向其官员告知培训机会。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23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235(a)(1) 如果地方机构向立法机构成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报酬、薪金或津贴,或报销立法机构成员在履行公务时产生的实际和必要开支,则所有地方机构官员均应根据本条规定接受道德伦理培训。
(2)CA 政府 Code § 53235(a)(2) 所有作为学区理事会、县教育委员会或特许学校管理机构成员的地方机构官员,无论其是否获得任何形式的报酬、薪金、津贴或因履行公务而产生的实际和必要开支的报销,均应根据本条规定接受道德伦理培训。
(b)CA 政府 Code § 53235(b) 每位地方机构官员应每两年至少接受两小时的关于一般道德伦理原则和与其公共服务相关的道德伦理法律的培训。
(c)Copy CA 政府 Code § 5323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235(c)(1) 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应与总检察长协商,制定、维护并向地方机构官员提供符合本节要求的道德伦理培训课程。
(2)Copy CA 政府 Code § 53235(c)(2)
(A)Copy CA 政府 Code § 53235(c)(2)(A) 如果其他实体制定课程以满足本节要求,该实体应就拟议课程内容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咨询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和总检察长。
(B)CA 政府 Code § 53235(c)(2)(A)(B) 在审查其他实体制定的任何拟议课程内容时,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和总检察长不得阻止该实体同时将地方道德伦理政策纳入课程中。
(d)CA 政府 Code § 53235(d) 地方机构或地方机构协会可以提供一个或多个培训课程,或附带测试的自学材料,以满足本节要求。这些课程可以在家、面授或在线进行。
(e)CA 政府 Code § 53235(e) 为满足本条要求而提供培训课程的机构应向参与者提供参与证明,以符合第 53235.2 节的要求。
(f)CA 政府 Code § 53235(f) 地方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向其地方官员提供关于可用于满足本条要求的培训信息。

Section § 532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地方机构官员接受特定培训。截至2006年1月1日仍在任的官员,必须在2007年1月1日前完成培训,此后每两年进行一次。2006年1月1日之后上任的新官员,需要在上任一年内完成培训,此后也是每两年一次。

担任学区、县教育或特许学校董事会成员的官员,必须在2026年1月1日前接受培训,此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兼任多个地方机构职务的官员,无论服务多少个机构,只需每两年完成一次培训即可。

(a)CA 政府 Code § 53235.1(a) 截至2006年1月1日仍在地方机构任职的每位地方机构官员,但任期于2007年1月9日前结束的官员除外,须在2007年1月1日前接受第53235条(a)款所要求的培训。此后,每位地方机构官员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第53235条(a)款所要求的培训。
(b)Copy CA 政府 Code § 53235.1(b)
(1)Copy CA 政府 Code § 53235.1(b)(1) 除(2)款另有规定外,每位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在地方机构任职的地方机构官员,须在开始在地方机构任职之日起一年内接受第53235条(a)款所要求的培训。此后,每位地方机构官员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第53235条(a)款所要求的培训。
(2)CA 政府 Code § 53235.1(b)(2) 截至2025年1月1日,担任学区理事会、县教育委员会或特许学校管理机构成员的每位地方机构官员,但任期于2026年1月1日前结束的官员除外,须在2026年1月1日前接受第53235条(a)款(2)项所要求的培训。此后,每位担任学区理事会、县教育委员会或特许学校管理机构成员的地方机构官员,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第53235条(a)款(2)项所要求的培训。
(c)CA 政府 Code § 53235.1(c) 兼任多个地方机构职务的地方机构官员,须每两年满足本条的规定一次,无论其兼任多少个地方机构职务。

Section § 532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地方机构,在官员完成强制性道德培训时,必须保留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括官员完成培训的日期以及提供培训的机构。法律还规定,这些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五年,并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向公众开放。

(a)CA 政府 Code § 53235.2(a) 要求其地方机构官员完成本条规定道德培训的地方机构,应当保存记录,注明以下两项内容:
(1)CA 政府 Code § 53235.2(a)(1) 地方官员满足本条要求(完成培训)的日期。
(2)CA 政府 Code § 53235.2(a)(2) 提供培训的实体。
(b)CA 政府 Code § 53235.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机构应在地方官员接受培训后至少保存这些记录五年。这些记录是公共记录,受《加州公共记录法》(第1编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的披露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