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24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地方机构在2012年1月1日或之后与官员或雇员签订或续签合同,并且合同中包含调查期间的带薪休假,那么如果该人员被判犯有滥用职权或职位相关的罪行,他们必须偿还这笔工资。

Section § 53243.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地方机构在2012年1月1日之后与官员或雇员签订或续签合同,并且该合同涵盖法律辩护费用,那么如果该人员被判犯有滥用职权相关的罪行,该机构必须获得偿还。

Section § 532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2年1月1日或之后,雇员与地方政府机构签订的雇佣合同必须包含一项条款。该条款指出,如果雇员的合同被终止并收到现金和解金,但随后被判犯有滥用其公职相关的罪行,则必须将该和解金退还。

自2012年1月1日或之后,雇员与地方机构雇主之间的任何雇佣合同均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无论合同期限如何,如果合同终止,雇员可能从地方机构获得的任何与终止相关的现金和解金,如果雇员被判犯有涉及滥用其职务或职位的罪行,则应全额偿还给该地方机构。

Section § 5324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机构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向雇员或官员支付某些福利,且没有合同要求支付这些款项,那么如果该雇员或官员被判滥用职权或职位,他们必须将这些款项偿还给地方机构。

Section § 53243.4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何为“滥用职权或职位”。它涵盖两种主要类型的滥用行为:一种是滥用公共权力,例如在任职期间浪费资源或实施欺诈。另一种是危害公共司法的罪行,例如《刑法典》中特定章节所列举的罪行。

就本条而言,“滥用职权或职位”指以下任一情形:
(a)CA 政府 Code § 53243.4(a) 滥用公共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浪费、欺诈以及假借职权违法。
(b)CA 政府 Code § 53243.4(b) 危害公共司法的罪行,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1部分第5篇(第67条起)、第6篇(第85条起)或第7篇(第92条起)所述的罪行。

Section § 5324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地方公职人员因与其职务相关的行为被判重罪,他们将丧失向其地方机构雇主主张退休金或养老金福利的任何权利或索赔,但已累积的权利除外。这是在其他特定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丧失之外的。

地方公职人员是指经选举或任命,在其职位上拥有决策权的人。

这项规定适用于法律颁布前已提出但仍未决的索赔,以及之后提出的任何新索赔。

定罪后,该公职人员和检察机构都必须在 60 天内将定罪情况告知该公职人员的雇主,尽管无论是否发出此通知,该规定都适用。

(a)CA 政府 Code § 53244(a) 一名地方公职人员,如 (b) 款所定义,如果因其履行公务或与公务相关的行为,被州或联邦审判法院判处州或联邦法律规定的任何重罪,则应丧失其针对地方公共机构雇主享有的任何合同权利或其他普通法、宪法或法定索赔,包括退休金或养老金权利或福利,无论这些福利如何界定,包括损失的报酬,但其作为成员在任何公共退休制度下可能享有的已累积的权利和福利除外。本条规定的丧失应是根据 Section 7522.70, 7522.72, 或 7522.74 规定丧失公共退休制度权利和福利之外的,且独立于该丧失。
(b)CA 政府 Code § 53244(b) 就本条而言,“地方公职人员”指经选举或任命,在其任职期间行使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权力的人员。
(c)CA 政府 Code § 53244(c) 本条适用于在本条颁布法案生效日期之前提交且在该日期仍未决的任何索赔,以及在该日期之后开始的任何索赔。
(d)CA 政府 Code § 53244(d) 一旦定罪,(a) 款所述的地方公职人员和检察机构应各自在重罪定罪后 60 天内通知在重罪发生时雇佣该地方公职人员的公共雇主。本条的实施不依赖于本款所要求的通知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