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职员和雇员团体保险
Section § 53200
本节定义了在向地方政府实体雇员提供福利时使用的具体术语。它明确了什么是“地方机构”,这可以包括从市或县到学区或其他类型的公共公司等任何实体。“团体人寿保险”也包括团体年金。“立法机构”指的是这些实体的管理委员会。“健康和福利待遇”包括各种类型的保险和福利,如医疗、牙科和人寿保险。最后,“雇员”涵盖所有工人,包括立法机构成员,他们可以根据地方机构的计划获得这些福利。
Section § 53200.1
Section § 53200.2
Section § 53200.3
Section § 53200.4
Section § 53200.5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权力联合行使协议成立的机构或实体的雇员,如果该县是该协议的一部分,则被视为县雇员。但是,这需要县监事会和权力联合行使实体的管理机构都同意这项安排。
Section § 53201
地方政府的立法机构可以为其现任和退休的官员、雇员以及立法机构成员提供健康和福利待遇,前提是他们同意从报酬中扣除保费。对于在1981年1月1日之后任职的前任民选成员,如果其总服务年限不少于12年,或者已完成一个或多个任期但不足12年并自行支付全部费用,则可以继续享受待遇。如果地方机构在1995年1月1日之前提供了此类待遇,那么在此日期之后首次当选的新成员必须自费参与。如果地方机构在1994年1月1日之前未向前任成员提供待遇,那么在此日期之后也不得提供,除非受益人自费。地方医院区可以自费方式为其医务人员、医务人员的雇员及其受抚养人提供健康和福利待遇。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Section § 53202
Section § 53202.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为其官员和雇员批准健康和福利计划。他们可以选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法律费用保障和意外保险等保单。这些保单可以从经授权的保险公司或作为这些福利保单持有人的非营利会员公司获得。
Section § 53202.2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在政策获得批准或通过后,制定规则和程序以有效实施和管理该政策。其目的是确保政策的顺利管理,并告知官员和雇员其详细内容和要求。
Section § 53202.3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旨在为员工提供福利的文件,例如计划或保单,必须覆盖大量人员。此外,这些计划必须符合当前的州法律规定。重要的是,福利不能被称为“团体保险”,除非它们符合《保险法》中列出的具体标准。
Section § 53202.25
Section § 53205
Section § 53205.1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使用其控制下的资金,为其官员和雇员的某些受抚养人支付健康和福利福利。这些受抚养人包括配偶、21岁以下子女、25岁以下全日制学生,以及无论年龄大小丧失行为能力的人。这可以包括在职和退休员工。
如果雇主支付部分保险费,则这些款项的任何退款或股息,最高不超过雇主支付的总额,归雇主所有。任何剩余资金应惠及受保员工或其受抚养人。
Section § 53205.2
Section § 53205.3
加州的学区和社区大学区可以相互合作或共同合作,管理健康和福利待遇。他们可以通过一种汇集安排来做到这一点,这可能涉及根据法律协议共享资源、自行投保,或结合使用自保和标准保险计划。任何在某项法律更新之前达成并在该更新生效日期时仍然有效的此类安排,都将获得官方认可并有效。
Section § 53205.5
Section § 53205.16
本法律条款阐明,政府希望确保立法机构能够为其工作人员及其家人支付各种保险和健康福利。这包括涵盖医疗、牙科、人寿、法律费用和收入保障保险。
1972年和1973-74年会议的修正案确认了政府支持现有和未来保单的这些支付的意图。
Section § 53206
本法律明确,任何限制或约束工资转让的现有法律,不影响本条所赋予的权力。这意味着官员或雇员仍可授权支付健康和福利费用。地方机构可以将工资扣除款项或雇主缴款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服务机构或管理健康和福利的受托人。
Section § 53208.5
这项法律旨在为加州各政治分支机构(如市县)立法机构成员的健康和福利待遇设定一个全州统一的上限。这样做是为了解决影响整体财政体系的不一致问题。
立法机构成员所获得的福利不得超过其所在机构非安全类雇员的福利。如果机构有不同的福利方案,立法机构成员所获得的福利不得超过非安全类雇员中最优厚的方案。
此外,这些成员不能从多个机构累积福利,除非他们同时在另一个公共机构担任全职雇员。这项规定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之后开始任职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