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296

Explanation

加州政府法典的这一节阐明了地方机构内纪律处分和投诉相关的关键术语。“地方机构”包括县、市、学区和类似的公共实体。“纪律处分”是指地方机构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形式的纪律措施,包括解雇。“信息披露”是指书面证据,内容涉及管理不善、资金浪费或对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的危险,雇员可以将其作为“投诉”提交。该法律定义了“雇员”、“经理”、“主管”、“官员”和“行政程序”,以明确机构内的角色和流程。“报复行动”是指对根据本法规提出投诉的雇员采取的任何负面行为。

本条中使用的定义:
(a)CA 政府 Code § 53296(a) “地方机构”指任何县、市、市县合一的政府,包括任何特许县、市或市县合一的政府,以及任何区、学区、社区大学区、市政或公共法人、政治分区或州的公共机构,或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机构的任何机构。
(b)CA 政府 Code § 53296(b) “纪律处分”指地方机构通过的人事规章制度中定义的任何直接形式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包括解雇雇员。
(c)CA 政府 Code § 53296(c) “信息披露”指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严重管理不善或资金大量浪费、滥用职权,或对公共健康或安全造成实质性且具体的危险的证据。
(d)CA 政府 Code § 53296(d) “投诉”指包含(c)款所规定信息披露的任何书面文件。
(e)CA 政府 Code § 53296(e) “雇员”指受雇于地方机构的任何人。
(f)CA 政府 Code § 53296(f) “经理”指对制定或管理地方机构或部门政策和计划,或管理地方机构或部门负有重要职责的任何雇员。
(g)CA 政府 Code § 53296(g) “监督雇员”或“主管”指任何雇员,无论其职位描述或头衔如何,拥有代表雇主利益,雇佣、调动、停职、解雇、召回、晋升、开除、指派、奖励或纪律处分其他雇员的权力,或负责指导他们,或处理他们的申诉,或有效推荐此类行动,如果,与上述情况相关,行使此权力并非仅仅是例行或文书性质,而是需要运用独立判断。
(h)CA 政府 Code § 53296(h) “官员”指地方委员会、委员会或其他管理机构的任何受任命成员,负责监督或管理一个或多个地方机构雇主的工作。
(i)CA 政府 Code § 53296(i) “行政程序”指地方机构为提交申诉以供地方机构管理机构最终决定而通过的任何书面行政程序。该术语不包括集体谈判协议中包含的申诉程序。
(j)CA 政府 Code § 53296(j) “报复行动”指任何恐吓、限制、胁迫、歧视或纪律处分行为,针对根据第53297条提出投诉的任何雇员或求职者。

Section § 53297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雇员或求职者,并且觉得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您需要在事件发生后的60天内向地方机构提出申诉。但在此之前,您必须首先尝试所有可能的内部解决方案。如果这些内部选项耗费时间,您的申诉时限将获得与所花费时间等长的延长。

一旦您准备好提出申诉,请遵循当地制定的规则;如果没有规则,则向主要决策机构提出。最后,请记住您的申诉必须真实,因为您将在伪证罪处罚下提交。

(a)CA 政府 Code § 53297(a) 雇员或求职者有权自作为申诉标的的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地方机构提出申诉。
(b)CA 政府 Code § 53297(b) 在根据本条提出书面申诉之前,雇员应首先真诚努力用尽所有可用的行政补救措施。(a)款规定的60天时限应按雇员实际用于寻求可用行政补救措施的时间予以延长。
(c)CA 政府 Code § 53297(c) 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诉应按照当地采纳的行政程序提出。如果没有行政程序,申诉应向管理机构提出。
(d)CA 政府 Code § 53297(d) 雇员根据本条提出的所有申诉均应在伪证罪处罚下提出。

Section § 532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机构的任何领导都不得报复提出工作相关投诉的雇员或求职者。但是,如果机构有基于不同证据的合理理由,他们可以采取行动。这些理由包括:投诉披露了虚假信息、分享了私人记录,或违反了保密规定。此外,如果已经存在正在进行的纪律处分事项,或者雇员违反了其他规定,也可以采取行动。另外,如果主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某人进行纪律处分,即不知道该雇员已提出投诉,则不违反本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3298(a) 任何地方机构的官员、经理或主管,不得对根据第53297条规定提出投诉的任何雇员或求职者采取报复行动。
(b)CA 政府 Code § 53298(b) 本条规定无意阻止地方机构对任何雇员或求职者采取、指示他人采取、建议或批准任何人事行动,如果地方机构合理地认为该行动或不行动是正当的,且基于显示以下任何情况的独立证据:
(1)CA 政府 Code § 53298(b)(1) 雇员的投诉披露了其明知是虚假的信息,或在不顾及信息真实性或虚假性的情况下披露了信息。
(2)CA 政府 Code § 53298(b)(2) 雇员的投诉披露了根据法律规定不对公众开放查阅的记录中的信息。
(3)CA 政府 Code § 53298(b)(3) 雇员的投诉披露了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属于保密的信息。
(4)CA 政府 Code § 53298(b)(4) 在向地方机构披露信息之前,该雇员已是正在进行或已存在的纪律处分的对象。
(5)CA 政府 Code § 53298(b)(5) 雇员违反了地方人事规章制度的任何其他规定,未能履行分配的职责,或实施了与披露无关的、否则将受到人事行动处理的任何其他行为。
(c)CA 政府 Code § 53298(c) 如果官员、经理或主管事先不知道某雇员已提出投诉,则该官员、经理或主管对该雇员采取纪律处分不构成对本条规定的违反。

Section § 53298.5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政府的官员、经理或主管故意且怀有恶意地违反了第53298条的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和最长一年的监禁。此外,他们还可能根据地方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除了这些处罚之外,如果员工因其故意不当行为起诉并胜诉,该官员、经理或主管可能需要承担个人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他们行为恶意,法院还可以判处额外的金钱惩罚(惩罚性赔偿)。如果受害员工胜诉,他们还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但是,本条规定不会为地方政府实体本身设定超出现有法律范围的新责任。

(a)CA 政府 Code § 53298.5(a) 任何怀有恶意违反第53298条规定的官员、经理或主管,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并在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此外,任何地方机构的官员、经理或主管,恶意从事第53298条禁止的行为者,应按照地方人事规章制度予以纪律处分。
(b)CA 政府 Code § 53298.5(b) 除了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处罚外,任何经法院认定怀有恶意违反第53298条规定的地方官员、经理或主管,在受害员工对其提起的诉讼中,应承担个人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违规方怀有恶意,法院可以判给惩罚性赔偿。责任确定后,受害员工还有权获得法律规定的合理律师费。本条规定绝不应确立针对地方公共实体的任何惩罚性赔偿责任或任何新的诉讼理由,现有法律中包含的责任除外。

Section § 532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城市联盟与县监事协会合作,每年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应涵盖与公职人员信息披露程序相关的任何投诉、听证会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