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4964

Explanation

地方政府官员、雇员或顾问不得使用政府资金来影响选民支持或反对任何选票议案或候选人。但是,他们可以使用公共资金提供中立信息,说明选票议案可能如何影响地方政府运作,前提是这些信息是公正且不具误导性的。此规定不适用于学校和某些教育机构,这些机构有不同的规定。

(a)CA 政府 Code § 54964(a) 地方机构的官员、雇员或顾问不得支出或授权支出地方机构的任何资金,以支持或反对选民对某项选票议案的批准或否决,或支持或反对选民对某位候选人的选举或落选。
(b)CA 政府 Code § 54964(b) 本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54964(b)(1) “选票议案”指经认证将出现在地方机构的常规或特别选举选票上的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议案,或由管理机构在地方机构的常规或特别选举中提交给选民的其他议案。
(2)CA 政府 Code § 54964(b)(2) “候选人”指有资格将其姓名列入选票,或有资格由选举官员计入其代写的选票,以在地方机构的任何常规或特别初选或大选中获得公职提名或选举的个人,并包括任何作为罢免选举对象的在职官员。
(3)CA 政府 Code § 54964(b)(3) “支出”指地方机构资金的支付,用于明确主张选民批准或否决一项明确的选票议案,或明确主张选民选举或落选一位明确的候选人的宣传。 “支出”不应包括地方机构支付给专业协会的会费。
(4)CA 政府 Code § 54964(b)(4) “地方机构”具有第54951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但不包括县教育总监、小学、中学或联合学区,或社区大学学区。
(c)CA 政府 Code § 54964(c) 本节不禁止地方机构支出资金向公众提供关于选票议案可能对地方机构的活动、运作或政策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4964(c)(1) 信息宣传活动未被本州宪法或法律另行禁止。
(2)CA 政府 Code § 54964(c)(2) 所提供的信息构成对相关事实的准确、公正和不偏不倚的陈述,以帮助选民对选票议案做出知情的判断。
(d)CA 政府 Code § 54964(d) 本节不适用于县教育总监、小学、中学或联合学区,或社区大学学区的学校官员和雇员的政治活动,这些活动受《教育法典》第五部分第一章第2条(自第7050节起)的规范。

Section § 54964.5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非营利组织或其代表使用从地方机构获得的公共资源,用于未经授权的政治捐款或支出。公共资源包括地方机构的财产、资产和资金。根据本法律,从地方机构获得超过 20% 收入的非营利组织被视为公共资助的。

允许某些公共资源的使用,例如以信息传播方式支持或反对投票措施或候选人,以及少量附带使用。违规者可能面临每天最高 1,000 美元,外加滥用资源价值三倍的民事处罚。

违规行为的法律诉讼必须在违规之日起四年内提起,且收取的任何罚款将上缴至相应的政府金库。

(a)CA 政府 Code § 54964.5(a) 非营利组织或其负责人、雇员或代理人,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从任何地方机构获得的公共资源,用于未经法律授权的捐款或支出。
(b)CA 政府 Code § 54964.5(b) 在本节和第 84222.5 节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54964.5(b)(1) “地方机构”的含义与第 54964 节 (b) 款 (4) 项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并且还应包括根据《权力联合行使法》(《法典》第 1 编第 7 部分第 5 章(第 6500 节起))由第 54964 节所述的一个或多个实体设立的公共实体。
(2)CA 政府 Code § 54964.5(b)(2) “非营利组织”指根据《非营利公司法》(《公司法典》第 1 编第 2 部分(第 5000 节起))注册成立的实体,或根据《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 115 节或第 501(c) 节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不包括根据《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3) 节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3)CA 政府 Code § 54964.5(b)(3) “公共资源”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54964.5(b)(3)(A) 地方机构拥有的任何财产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土地、建筑物、设施、资金、设备、用品、电话、计算机、车辆、差旅以及地方政府支付报酬的工作时间,这些资源提供给非营利组织,但不包括为换取商品或服务对价而收到的资金。
(B)CA 政府 Code § 54964.5(b)(3)(B) 非营利组织收到的资金,这些资金源自受《法典》第 1 编第 6 部分第 10.7 章(第 5870 节起)导管融资、透明度和问责制规定约束的实体进行的与导管债券融资相关的任何活动,无论这些资金是否由非营利组织为换取商品或服务对价而收到。
(4)CA 政府 Code § 54964.5(b)(4) “公共资助非营利组织”指一个非营利组织,其来自一个或多个地方机构的公共资源占该非营利组织在当前财政年度或前两个财政年度中任一年度的年度总收入的 20% 以上。
(5)CA 政府 Code § 54964.5(b)(5) “使用”指对来自一个或多个地方机构的公共资源的使用,这种使用足以给使用者带来收益或优势,或给地方机构造成可估算货币价值的损失。
(c)CA 政府 Code § 54964.5(c) 本节不禁止为法律授权的支出使用公共资源,包括以下所有情况:
(1)CA 政府 Code § 54964.5(c)(1) 采纳支持或反对明确标识的投票措施或候选人的立场或决议的费用,包括将该立场或决议发布在非营利组织的互联网网站上、将该立场或决议传达给非营利组织的成员,或发布新闻声明。
(2)CA 政府 Code § 54964.5(c)(2) 附带或少量使用公共资源。
(3)CA 政府 Code § 54964.5(c)(3) 与设立或管理赞助委员会相关的附带费用,如第 82048.7 节所定义。可以使用合理的会计方法来确定使用非公共资源支付该费用的情况。就本项而言,“设立和管理”指设立和运营赞助委员会所产生的办公空间、电话、工资、水电费、用品、法律和会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4)CA 政府 Code § 54964.5(c)(4) 向公众提供关于投票措施可能对州或地方机构的活动、运营或政策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果信息活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A)CA 政府 Code § 54964.5(c)(4)(A) 信息活动未被《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本州法律另行禁止。
(B)CA 政府 Code § 54964.5(c)(4)(B) 所提供的信息构成对相关事实的准确、公正和无偏见的陈述,以帮助选民对投票措施做出知情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