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54964(a) 地方机构的官员、雇员或顾问不得支出或授权支出地方机构的任何资金,以支持或反对选民对某项选票议案的批准或否决,或支持或反对选民对某位候选人的选举或落选。
(b)CA 政府 Code § 54964(b) 本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54964(b)(1) “选票议案”指经认证将出现在地方机构的常规或特别选举选票上的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议案,或由管理机构在地方机构的常规或特别选举中提交给选民的其他议案。
(2)CA 政府 Code § 54964(b)(2) “候选人”指有资格将其姓名列入选票,或有资格由选举官员计入其代写的选票,以在地方机构的任何常规或特别初选或大选中获得公职提名或选举的个人,并包括任何作为罢免选举对象的在职官员。
(3)CA 政府 Code § 54964(b)(3) “支出”指地方机构资金的支付,用于明确主张选民批准或否决一项明确的选票议案,或明确主张选民选举或落选一位明确的候选人的宣传。 “支出”不应包括地方机构支付给专业协会的会费。
(4)CA 政府 Code § 54964(b)(4) “地方机构”具有第54951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但不包括县教育总监、小学、中学或联合学区,或社区大学学区。
(c)CA 政府 Code § 54964(c) 本节不禁止地方机构支出资金向公众提供关于选票议案可能对地方机构的活动、运作或政策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政府 Code § 54964(c)(1) 信息宣传活动未被本州宪法或法律另行禁止。
(2)CA 政府 Code § 54964(c)(2) 所提供的信息构成对相关事实的准确、公正和不偏不倚的陈述,以帮助选民对选票议案做出知情的判断。
(d)CA 政府 Code § 54964(d) 本节不适用于县教育总监、小学、中学或联合学区,或社区大学学区的学校官员和雇员的政治活动,这些活动受《教育法典》第五部分第一章第2条(自第7050节起)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