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98.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基础设施融资区内税款的处理方式。基本上,区内财产税款由州和地方实体以及区本身进行分配。具体来说,根据该区设立前财产价值征收的税款,将支付给城市或州等常规征税机构。任何超出此金额的部分,如果已在区计划中明确规定并经参与实体同意,则将存入区专项基金,用于区的改进项目。一旦该区终止,所有税收收入将归还给常规征税机构。

任何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可包含一项规定,即在根据第53398.20条通过设立该区的条例生效后,每年由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对基础设施融资区内应税财产征收或为其利益征收的税款(如有),应按照第53993条的规定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53398.30(a) 每年由或为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根据其税率对应税财产征收的税款中,根据在根据第53398.20条通过设立该区的条例生效前最后一次均衡化的、用于受影响征税实体对该财产征税的评估名册所示的该区内应税财产评估总值计算的部分,应分配给各自的受影响征税实体,并在征收后支付给它们,如同由或为受影响征税实体征收的其他所有财产税款的支付方式一样。
(b)CA 政府 Code § 53398.30(b) 每年征收的税款中,超出(a)款规定金额的部分,且该部分已在城市和每个已根据第53398.19条同意参与的受影响征税实体所采纳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中明确规定,应分配给该区,并在征收后存入该区的专项基金,用于该区的所有合法目的。除非且直到该区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超过(a)款所指的最后一次均衡化评估名册所示的该区内应税财产的总评估价值,否则在该区内应税财产上征收和收取的全部税款应支付给各自的受影响征税实体。当该区根据已采纳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停止存在时,此后从该区应税财产税款中收取的所有款项应支付给各自的受影响征税实体,如同支付所有其他财产税款的方式一样。

Section § 53398.31

Explanation

如果县为了某个特定区划分财产税而产生了开支,那么该区需要负责承担这些费用。

县因根据第53398.30条规定为某个区进行税款划分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该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