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98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对加州与墨西哥贸易的影响,以及由此给边境附近公共基础设施带来的压力。它提到边境地区,特别是在高科技和生物技术领域,存在巨大的工业增长机会,但指出缺乏支持这种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州和联邦政府撤回对道路、学校和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的资金是造成这一挑战的原因。目前的基础设施融资方法被认为对新房购买者不公平且不足,导致公共工程水平下降和生活质量降低。立法机关声明,寻找替代方法为这些地区创造就业机会的发展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融资,符合公共利益。

(a)CA 政府 Code § 53398(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导致与墨西哥的贸易大幅增长。1998年,加州公司向墨西哥出口了价值超过133亿美元的商品,全州超过8万个就业岗位直接源于这项贸易。这种增长的贸易给国际边境以北地区不足的公共基础设施带来了巨大压力。
(b)CA 政府 Code § 53398(b)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边境沿线地区存在巨大的工业发展机遇,包括高科技和生物技术制造业。然而,该地区缺乏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来支持新的发展,或为全州公司提供快速可靠的物资运输和产品分销。
(c)CA 政府 Code § 53398(c)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已全部或部分退出其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面的原有角色,这些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道路和立交桥、污水处理设施和水回收工程、供水和处理工程、防洪和排水工程、学校、图书馆、公园、停车设施、开放空间以及公共设施的抗震改造和修复。
(d)CA 政府 Code § 53398(d)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地方机构为公共工程融资的现有方法往往给新房购买者带来不当和不公平的负担,特别是对于惠及更广泛社区的公共工程。
(e)CA 政府 Code § 53398(e)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缺乏实用和公平的区域和地方公共工程融资方法,导致公共工程标准下降,未能建设支持边境沿线地区新商业和工业发展所需的公共工程,受影响公民的生活质量下降和安全感降低,对原本可取的开发项目反对增加,以及购房者成本过高。
(f)CA 政府 Code § 53398(f)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提供替代程序来为支持边境沿线地区新商业和工业发展所需的公共工程和服务融资是公平的,并且符合公共利益,这些发展将创造大量新的就业机会。

Section § 53398.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基础设施融资区相关的关键术语,特别是那些位于墨西哥边境附近的区域。它定义了“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等重要概念,该实体指除学校外的征税机构;“边境开发区”,一个靠近墨西哥的特定区域;以及“债务”,包括债券和贷款等各种金融义务。“市”一词包括市和县政府,而“指定官员”是指负责监督的市工程师等人员。“区域”指融资区,“基础设施融资区”专门为公共设施提供资金。“土地所有者”一词根据现有财产记录确定,“立法机构”指市议会或监事会。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条所含定义应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a)CA 政府 Code § 53398.1(a) “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指在指定区域之前的财政年度,对拟议区域内全部或部分财产征收或代表其征收财产税的任何政府征税机构,但不包括任何县教育局、学区、社区学院区或教育收入增加基金。
(b)CA 政府 Code § 53398.1(b) “边境开发区”指一条三英里宽的土地带,其南部与墨西哥国际边境接壤,西部为太平洋平均高潮线,东部与亚利桑那州接壤。
(c)CA 政府 Code § 53398.1(c) “市”指市、县或市县。
(d)CA 政府 Code § 53398.1(d) “债务”指任何偿还一笔款项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包括以债券、参与凭证、长期租赁、政府机构贷款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私人企业或个人贷款形式存在的义务。
(e)CA 政府 Code § 53398.1(e) “指定官员”指根据第53398.13条指定的市工程师或其他适当官员。
(f)CA 政府 Code § 53398.1(f) “区域”指位于边境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融资区。
(g)CA 政府 Code § 53398.1(g) “基础设施融资区”指根据本章设立的、以融资公共设施为唯一目的的合法政府实体。
(h)CA 政府 Code § 53398.1(h) “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产权人”指在最近一次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为土地所有者或经立法机构知晓为土地所有者的任何人。立法机构没有义务获取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其他信息,其对所有权的认定应为本章目的的最终和决定性认定。公共机构不属于本章所指的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产权人。
(i)CA 政府 Code § 53398.1(i) “立法机构”指市议会或监事会。

Section § 53398.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某个区域内特定收入的使用方式。这些收入可以直接用于项目,可以最多储存五年作为资金,或者作为区域项目债券的担保。如果用于区域相关项目,这些资金也可以支持其他法律下的债券。区域的资金可以借给其他融资区域,或者分期支付公共设施的费用,但利息不能超过某个特定利率。此外,地方政府可以与征税实体合作,建设或资助公共设施。

Section § 53398.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区域在边境开发区改善具有长期使用寿命的公共设施的融资规则。他们可以资助购买和建设高速公路、水处理厂、公园等不动产,但不能资助日常维护或服务。建筑物必须有利于该地区的公共需求并促进发展。

区域必须将任何新建住房单元的20%分配给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此外,他们还可以购买增加的污水处理能力,即使该设施位于区域之外。

(a)CA 政府 Code § 53398.3(a) 区域可以资助 (1) 购买、建造、扩建、改善、抗震改造或修复任何估计使用寿命为15年或更长且符合分节 (b) 要求的任何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财产,(2) 与该财产的购买、建造、扩建或修复直接相关的规划和设计工作,以及 (3) 第53398.5节和第53398.31节所述的费用。区域只能资助购买已完成建设的设施,具体由立法机构确定。这些设施无需实际位于区域边界内。区域不得资助日常维护、维修工作或持续运营或提供任何服务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53398.3(b) 区域应仅资助为边境开发区提供显著效益的公共资本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1)CA 政府 Code § 53398.3(b)(1) 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和桥梁、主次干道、主次集散道路、停车设施和交通设施。分阶段的道路拓宽项目也应被允许。
(2)CA 政府 Code § 53398.3(b)(2) 污水收集、泵送、处理和水回收厂以及截流管道。
(3)CA 政府 Code § 53398.3(b)(3) 用于城市用水的集水和处理设施。
(4)CA 政府 Code § 53398.3(b)(4) 防洪堤坝、水坝、蓄水池和排水设施。
(5)CA 政府 Code § 53398.3(b)(5) 托儿设施。
(6)CA 政府 Code § 53398.3(b)(6) 图书馆。
(7)CA 政府 Code § 53398.3(b)(7) 公园、娱乐设施和开放空间。
(8)CA 政府 Code § 53398.3(b)(8) 固体废物转运和处置设施,包括转运站和车辆。
(9)CA 政府 Code § 53398.3(b)(9) 公共安全设施。
(c)CA 政府 Code § 53398.3(c) 任何建造住宅单元的区域应预留不少于20%的单元,以增加和改善社区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住房供应,这些住房应以可负担的住房成本提供(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节的定义),供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使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节的定义)。
(d)CA 政府 Code § 53398.3(d) 区域还可以资助购买为边境开发区提供显著效益的污水处理能力。提供污水处理能力的设施无需实际位于区域边界内。

Section § 5339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区域不得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定义的任何现有或过去的重建项目区域重叠。此外,重建项目区域也不得与根据本章设立的任何区域重叠。 法律规定,区域只能资助现有设施或服务之外的额外新设施或服务。它们不能取代现有设施或服务,但可以增加更多以支持新开发项目。 它还允许区域包含不相邻的区域,这意味着这些区域不必在地理上连接。

Section § 53398.5

Explanation

这项立法旨在确保在主要未开发的区域进行新开发时,现有住房不会不必要地被拆除。如果确实需要拆除住房,特别是那些由低收入到中等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法律要求在四年内建造替代住房,其数量应等于或达到原拆除单元的某个百分比。法律还规定为因开发而流离失所的人员提供搬迁援助,确保他们能够获得价格相似且合适的新的住房。这些住房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并且在任何拆除工作开始之前准备就绪。

立法机关旨在确保所设立的区域应基本未开发,且区域的设立通常不应导致现有住宅单元的拆除。但是,如果任何住宅单元拟在该区域内的私人开发或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被拆除或毁坏,立法机构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a)CA 政府 Code § 53398.5(a) 在拆除或毁坏后的四年内,如果被拆除的住宅单元曾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居住,则应促使或要求在该区域范围内,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所定义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建造或翻新等量的替代住宅单元,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租赁或购买。
(b)CA 政府 Code § 53398.5(b) 在拆除或毁坏后的四年内,如果被拆除或毁坏的住宅单元未曾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所定义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居住,则应促使或要求在该区域范围内,以《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条所定义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建造或翻新数量至少为一个单元但不少于被拆除住宅单元总数20%的住宅单元,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租赁或购买。
(c)CA 政府 Code § 53398.5(c) 向因在该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开发而流离失所的人员提供搬迁援助,并支付《第一编》第七部第16章(自第7260条起)所要求的所有款项。此类流离失所应被视为公共行为的结果。
(d)CA 政府 Code § 53398.5(d) 确保除非且直至有适合的住房单元,其成本与这些个人或家庭被迁出的单元相当,并在他们流离失所时可供原单元居民入住,否则不得拆除或毁坏由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居住的任何住宅单元。这些住房单元应适合这些流离失所的个人或家庭的需求,且应是体面、安全、卫生且符合其他标准的住宅。

Section § 53398.6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区域的设立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提出异议或进行审查,您必须在设立该区域的条例颁布后 (30) 天内提起任何法律诉讼。这包括与税款划分相关的问题。您可以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来完成此事,但《民事诉讼法典》中的一项特定规则不适用。

任何旨在质疑、审查、撤销、宣布无效或废止区域的设立或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通过(包括其项下的税款划分)的诉讼或程序,均应在根据第 (53398.21) 条设立区域的条例颁布后 (30) 日内提起。在符合本条时间限制的前提下,针对本章项下税款划分的此类诉讼或程序,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2) 部分第 (10) 篇第 (9) 章(自第 (860) 条起)提起,但《民事诉讼法典》第 (869) 条不适用。

Section § 5339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人通过提起诉讼来质疑债券发行的合法性。通常,提起此类诉讼有时间限制,但在本案中,必须在通过债券发行决议后 30 天内完成。如果有人对该诉讼的判决不满意,他们必须在判决作出后 30 天内提出上诉。

根据本章提起的确定债券发行有效性的诉讼,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十篇第 9 章(自第 860 条开始)提起。然而,尽管有《民事诉讼法》第 860 条规定的时限,如果诉讼是由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863 条提起的,则该诉讼应在根据第 53398.43 条通过提供债券发行的决议后 30 天内提起。对该诉讼或程序中判决的任何上诉,应在判决录入后 30 天内提起。

Section § 5339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位于边境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融资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特别是第十三条A款第1节),被视为一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