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39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城市的立法机构在边境开发区内提议设立一个或多个基础设施融资区。首先,城市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来设立该区域,详细说明其边界,边界可以在市书记官保管的地图上显示。该决议还需要明确将资助哪些类型的公共设施,只要这些设施获得另一特定条款的允许。此外,城市可以使用来自该区域内部的增加的财产税收入来支付这些设施的费用。最后,城市必须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来讨论该提案。

市的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本章规定,在边境开发区内指定一个或多个拟议的基础设施融资区。设立区域的程序应通过采纳设立拟议区域的意向决议来启动,并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53398.10(a) 声明拟根据本章条款设立一个基础设施融资区,并描述拟议区域的边界,这可以通过参考市书记官办公室存档的地图来完成。
(b)CA 政府 Code § 53398.10(b) 声明拟由该区域融资的公共设施类型。该区域只能为第53398.3节授权的公共设施提供融资。
(c)CA 政府 Code § 53398.10(c) 声明来自市以及区域内部分或所有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的增量财产税收入可用于为这些公共设施提供融资。
(d)CA 政府 Code § 53398.10(d) 确定就该提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53398.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地方政府机构指示书记员,将一份关于成立新区域的决议副本寄送给该拟议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

Section § 53398.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立法机构指示书记员,将一份特定决议的副本发送给每个受该决议影响的征税实体。

Section § 53398.13

Explanation

一旦立法机构决定按照第 (53398.10) 条的规定推进,他们必须指示市工程师或类似官员,按照第 (53398.14) 条的规定,制定一份详细的基础设施计划。

在根据第 (53398.10) 条通过决议后,立法机构应指定并指示市工程师或其他适当官员根据第 (53398.14) 条准备一份基础设施计划。

Section § 53398.14

Explanation
一旦城市决定设立新的开发区,一名官员需要制定一个计划,为该区域内的必要基础设施提供资金。该计划必须与城市的总体规划目标保持一致,并应包括几个关键要素。它应包括地图并描述所需的公共设施,说明其位置、如何融资以及如何惠及周边地区。 计划的融资部分必须详细说明税收如何分配,包括最高金额以及税收支持该区域的总年限,但不超过30年。此外,它必须分析对受影响方的财政影响,并评估与区域开发相关的成本和收入。 如果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住房将受到影响,计划必须说明如何替换这些住房或搬迁居民,并符合具体要求。

Section § 53398.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一项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必须送交拟议区域内的所有土地所有者以及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该计划必须包含加州环境质量法案所要求的任何必要的环境影响相关报告。这些报告与规划中的公共设施或开发项目有关。该融资计划还必须供公众查阅,并送交当地规划委员会和立法机构审查。

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应送交拟议区域内的每位土地所有者和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连同加州环境质量法案(California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Division 1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1000)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Code) 所要求的、涉及拟议公共设施或需要这些公共设施的拟议开发项目的任何报告。该计划应供公众查阅。该报告也应送交规划委员会和立法机构。

Section § 53398.1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指定官员需要与每个将受影响的征税机构进行沟通。如果任何一个征税机构提出要求,它们可以与该官员会面。它们也被允许对相关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Section § 53398.17

Explanation

在立法机构批准一项拟议的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之前,他们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这次听证会必须在所有受影响的征税实体收到计划后至少60天才能举行。土地所有者和受影响的实体会收到直接通知,但公众将通过报纸获得通知,报纸会连续四周每周刊登。通知应解释该区域将用于资助公共项目,简要概述项目和财务计划,并描述该区域的边界。通知还将详细说明人们何时何地可以对该计划提出异议。

立法机构在采纳拟议基础设施融资计划之前,应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该公开听证会应在计划送达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后不少于60天召开。除根据第53398.11和53398.12条向土地所有者和受影响的征税实体发出的通知外,公开听证会的通知应通过在拟议区域所在城市发行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连续四周每周至少刊登一次的方式发出。该通知应说明该区域将用于为公共工程融资,简要描述公共工程,简要描述拟议的财务安排,包括拟议的增量税收承诺,描述拟议区域的边界,并说明任何对拟议基础设施融资计划或任何先前程序的合规性有异议的人士,可在何时何地出席立法机构会议并反对立法机构采纳该拟议计划。

Section § 53398.18

Explanation
立法机构必须在指定的听证时间听取并审议书面和口头异议。如果需要,他们可以延长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他们将审查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的建议,并审查所有关于该计划的证据和论点。他们有权通过修改公共工程的规模和成本、减少拟议债务或调整区域内的税收分配来修改该计划。

Section § 53398.1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市或县政府不能批准一项与不同征税机构分享基础设施项目税收收入的计划,除非这些机构同意。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需要在政府就此举行听证会之前书面批准该计划。

然而,如果计划被修改,使其不包括任何未批准的征税实体的税收收入,法律允许政府继续设立基础设施融资区。

(a)CA 政府 Code § 53398.19(a) 立法机构不得颁布法令批准基础设施融资计划,该计划规定根据第3条(自第53398.30节起)划分任何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的税收,除非拟受第3条(自第53398.30节起)税收划分约束的每个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管理机构已通过一项批准该计划的决议,并已在听证会之时或之前提交给立法机构。
(b)CA 政府 Code § 53398.19(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立法机构修订其基础设施融资计划,并颁布法令批准设立基础设施融资区,而不分配任何未通过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管理机构决议批准基础设施融资计划的受影响的征税实体的税收收入。

Section § 53398.20

Explanation
听证会后,市或县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一个专门区域来批准一项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金的详细计划,或者他们可以选择完全停止该程序。

Section § 5339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的管理机构向该区域的注册选民提出一项提案,以修改或设立新的预算限额,即拨款限额。如果选民批准该提案,新的限额将确定,并每年根据通货膨胀和人口增长进行调整。如果州财政部未提供人口估算,地方政府可以自行确定估算人口的方法。这些规定基于加州宪法的具体条款,确保财务调整与生活成本和人口规模的变化保持一致,其中人口规模每年始终被视为至少一人。